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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的论文参考(2)

秋梅分享

  心理学家的论文参考篇2

  浅谈心理学视角下公职人员经济犯罪

  一、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根源

  (一)“金钱化”的权力。

  公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使他们掌握大量的公共权力和特定的公共资源。“在社会关系中,某个行为者能够处于某种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意志的地位上的可能性”,因此,许多个人或利益集团在“垄断权”的诱惑下企图通过各种途径去获得这种权力,不法公职人员正是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将“金钱化”的权力充当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二)权力文化。

  权力文化是中国特有的人情文化,它以亲情、人情为纽带,形成血缘、乡缘、学缘、业缘四重关系,“它是人们对权力关系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反应,是权力关系的观念形态。”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人们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许多经济犯罪的直接动机均受到“被动受贿”“亲友情面”等权力文化的影响。而“居官自傲”则是权力文化中,官僚文化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下产生的。

  (三)监督不力。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提出这样一个公式: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他解释说“当官员享有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而又无须对权力的行使承担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活动的条件。”公共权力的监督缺乏力度,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因此造成公职人员无须对权力的行使后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运行和资源的使用就很有可能脱离原有轨道,走向腐败。

  二、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心理状态分析

  (一)犯罪准备阶段。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准备阶段是指公职人员从经济犯罪意向萌发到实施经济犯罪行为之间的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公职人员想实施经济犯罪,但又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实施又不能平衡其对现状不满的心理和对金钱物质欲望。在强烈的需求和适当情景机遇的刺激下最终“想实施经济犯罪”居于优势地位。由于经济犯罪的智能性很强,公职人员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满足不良需求,必会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即能实现经济犯罪目的又能规避法律制裁的方法。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主要为矛盾、投机与掩饰。

  (二)犯罪实施阶段。

  不法公职人员在这一阶段的心理状态与准备阶段有所不同,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侥幸、兴奋和紧张。侥幸心理是认为自己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同性心理,具有自我安慰和自我欺骗性;兴奋心理状态的出现,主要因为公职人员在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虽紧张害怕,但想到自己预期能得到的可观收益能为其带来的满足感,会使其抑制不住的兴奋,同时,不法公职人员手中的特殊权力让其感觉自己“高人一等”,当权力置换成物质时,强烈的虚荣感、满足感,会让不法公职人员兴奋不己;紧张心理是不法公职人员在实施经济犯罪时一种难以自抑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行为终结阶段。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终结阶段是指全部经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经济犯罪行为尚未被揭露。这个阶段中不法公职人员的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恐惧、逃避和满足。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更为强烈,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难以抑制的紧张与对法律制裁的恐惧,害怕经济犯罪行为暴露后身败名裂;逃避心理在经济犯罪的终结阶段主要表现为逃避法律、隐藏犯罪事实,规避法律制裁;满足心理则是非法收益、欲求的满足使实施经济犯罪成功的不法公职人员产生愉快的情绪体验,这种满足心理使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

  三、预防和遏制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建议与措施

  (一)加强廉政教育,增强负强化刺激。

  不断加大国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建设,并使国内能够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坚持在全社会系统内开展廉政教育,使全社会内的公民都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等,使之形成一种良好社会文化。尤其对公职人员,更应改加强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强化作风建设,提高执法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二)建立完善监督体系,减少犯罪机遇出现。

  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监督监管制度,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首先,强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分化权力,形成相互制约,同时加强监察体系建设,从制度上避免权力寻租的机会出现;其次,实现以权治权,防止权力金钱化、私有化,减少公职人员掌握特定的资源进行以权换权等经济犯罪的出现。与此同时,还要加大百姓的参与力度,使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社会团体、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形成确实有效的立体化监督网络体系。

  (三)加强法制建设,增加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成本。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成本主要取决于惩罚成本,因此要增加惩罚力度来提高其犯罪成本,不仅要严惩受贿者,同时要严惩行为者,同时扩大查处范围,增加查处力度,使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查处率大幅提高,使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由“高收益,低风险”变为“高风险,低收益”。只有保持强有力的惩罚力度,教育、制度和监督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预防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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