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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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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经济学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既是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经济领域面临的必然选择。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学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学论文范文篇1

  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私募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一直处在法律边缘灰色地带,导致与此相关的问题和争议颇多。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满足巨大社会需求、平等与公募基金相等的法律地位以及增强基金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由于物质基础已具备、法制条件已成熟、公众思想条件已成熟以及自身潜在条件已成熟,建立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是可行的。另外,笔者就构建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提出若干设想。在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约束下,私募基金必将健康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 证券投资 监督管理 法律制度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现状研究

  1.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基金(private offering fund)是相对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fund)而言的,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形成的投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权证等;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企业债券。而本文所说的私募基金仅为第一种,即私募证券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上,人们分析的私募基金大致有三种类型,其一是证券和信托投资等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以及他们为股民代理委托投资的资金,以基金的方式投资于上市股票;其二是投资顾问、信息咨询、财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他们私下为少数熟人朋友和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服务,把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股市;三是其他各种机构法人,包括上市公司,以自己募集的资金集中投资于上市股票。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2.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93年-1995年是发展的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为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年-2000年则为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2001年-2004年为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2005年至今为迅速扩张阶段,这阶段A股沪市大盘指数从1000点暴涨至6000多点,股市前所未有的赚钱效应,促使整个私募基金业规模及影响力在民间迅速扩张。据一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私募基金资金现今规模早已攀升到了数万亿的“高度”! 在中国这两年的牛市盛宴中扮演着叱咤风云的角色。

  3.我国私募基金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在发挥投资灵活、竞争性强等优势的同时,亦存在管理者暗箱操作、损人利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道德风险。例如中国证券史上着名的“宁波涨停敢死队”、近期的“杭萧钢构案”、“带头大哥777案”等他们的行为及特点都具有一定的私募基金的性质。但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尚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法律监管,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导致我国的私募基金业水平良莠不齐。缺乏合法身份的私募基金对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部分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手法和成功的运作水平为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及有效手段。加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可能导致该行业巨大的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亟待法律的规范。

  笔者认为,我国应鼓励和规范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将私募基金公开化、规范化、合法化。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新的理财方式,一直处在灰色地带、游走在法律边缘,在其自发过程中势必会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压制其发展,而应该加强引导和规范,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结合国外私募基金的立法经验,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为私募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使私募基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完善相关法律的必然选择

  首先应考虑我国为什么迟迟没有将私募基金合法化,纳入法律的规范范畴?在2003年起草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过程中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私募基金是否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当时专家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差异大,投资者承受风险能力强,无须单独立法;第二种观点,我国私募基金已大量存在,且有发展的必要,应予规范,以防止风险;第三种观点,私募基金复杂,情况不明,无从监管,立法时机不成熟。 很显然,当时采纳了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仅在其中以第101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而在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这已接近私募基金现行的激励制度,可见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已经得到法律的许可。然而,私募基金开展相关业务仍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提及,但从立法方向来看,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范畴将成为必然选择。

  2.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市场潜力

  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所显示出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是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国情和迫切现实需求为基础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促进了证券市场蓬勃发展起来,各种理财方式也应运而生。私募基金就成为了民间理财需求的必然产物,因为:(1)国企重组为私募基金带来了投资机会;(2)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促使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资金的优势提高中签概率; (3) 一般股民投资者不了解证券投资知识,委托理财投入精力少,投资水平低,盈利率低于私募基金;(4)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金融资产数量也大幅增加,大量民间资金迫切需要保值增值投资渠道;(5) 证券监管不力,私募基金的隐蔽性强。这便成为了私募基金在中国民间能够风起云涌的市场基础。“有需求就有供给”,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市场潜力无疑促使着私募基金向更大规模、更高层次发展。所以,应尽早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3.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必要补充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证券市场上作为两大主力,基本上是形成平分秋色的局面,私募基金的优势在于:(1)私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使其更关注客户的盈利,因为其管理者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共同投资,其管理收益主要来自客户盈利部分的业绩提成。(2)公募基金经理受短期业绩排名的压力较大,而私募基金有条件更专注于自己的投资风格。(3)私募基金资金规模相对较小,客户人数也相对较少,基金经理和客户就有较多接触和彼此了解的机会,方便投资者投资。而公募基金的优势在于:(1)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投资者范围大(不特定对象的投资者),筹资潜力大;(2)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如封闭式基金);(3)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然而目前得到法律认可的只有公募基金,市场的需要远远得不到满足。发展私募基金可以活跃市场,使市场资金投资理念多元化;其与公募基金展开良性竞争,亦使基金业更加健康合理的发展。

  4.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秦梦轩

  按照我国加入WTO的协议规定,外资参股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可以达33%,3年后达49%,5年后(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全面开放金融市场,这就意味着国外基金已经可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引入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以及人民币升值导致大量国外热钱涌入,我国的基金业将面临海外基金的挑战与竞争。海外基金比我们更熟悉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他们的进入必将对我国基金业造成影响。为了不把中国证券市场这块大蛋糕手相让,我们必须尽快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将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培育为机构投资者。只有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同时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三、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社会物质基础已具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被计划束缚多年的经济迸发出巨大的活力。这种活力不仅表现为经济增长的速度,也表现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第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促进了理财方式的多样化,从而使私募基金有了服务的对象和市场;第二,私营经济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制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第三,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减少政府干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这就为私募基金等非公有制经济形态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第四,私募基金的对象是面向特定的、相对大资金的客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有能力、有余力投资私募基金,从而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2.国家法制条件已成熟

  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1条对“特定基金”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对专户理财的规定,允许机构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2007年3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也极大地加速私募基金募集的合法化。这些都为私募基金的壮大提供了契机和信号,说明我国开展私募业务的法制条件已经成熟。只要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私募基金才能走的更远,这也符合法律规律的发展方向。

  3.公众思想条件已成熟

  提起私募基金,人们可能想到曾经臭名昭着的“量子基金”、“老虎基金”,这些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像幽灵般四处游荡且频频兴风作浪的,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屡屡出手,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它们所具备的惊人能力;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我国,私募基金一直带着神秘的面纱隐藏在地下,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募基金经理纷纷下海投身私募,原本陌生的字眼“私募基金”越来越受到普通投资者的关注。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4.私募基金自身潜在条件已成熟

  私募基金经过自身的发展,其资金规模已经达到数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约5%,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我国先阶段,发展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可行的。一方面是因为目前银行储蓄收益较低,广大居民有很强的投资欲望;另一方面是我国证券市场已具有相当规模,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了比较充分的风险控制工具,创造了比较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规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投资的需求,同时也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这些自身的条件的成熟更为其合法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

  1.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法律上给予私募基金准确的定性和定位,是我们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有效引导和规制的先决条件。“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只要规范化,即按规定向特定投资人私下募集资金而形成,并按基金方式运作,也未尝不可。由于投资群体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强,相对于公募得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小,投资人对管理人比较了解,并有一定的信任,从而运作比较灵活。” 为了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出台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例如制定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私募基金经理执业的资格和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私募基金的业务范围、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等。

  2.实行私募基金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指定或建立专门的机构对私募基金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如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公会下设立私募基金分会。第一,对私募基金业的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定期考核和年度注册制度,掌握私募基金业道德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第二,建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以增加其透明度。如美国的私募基金虽然不用对社会公开投资组合等信息,但每月必须对美国证券管理机构披露信息并受其监管 。第三,建立合理可行的投诉机制,一旦发现私募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投诉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同时对信誉不好的私募基金,应给予批评、警告,遏制和减少私募基金经理中滥竽充数、违法乱纪等情况发生;第四,充分重视证券基金业公会的中介协调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当然,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也不能向要求对公募基金严格的监管制度那样,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采用相对比较宽松的监管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监督管理制度。

  3. “收益分成”代替“收益保底”

  由“收益分成”代替“收益保底”,彻底禁止私募基金在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时承诺保底收益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显然,证券法从维护证券商和证券业健康发展出发,根本上否定了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样,《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以及《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中也规定了严禁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承诺保底。总之,“收益保底”这一条款在金融法律法规中是禁止性的条款,因为私募基金的保底收益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纠纷,动摇社会信用基础。如果将“收益分成”代替“收益保底”,则对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一方面保持住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竞争的优势,另一方面作为业绩激励的一种方式使私募基金经理更加全心负责地选择投资组合,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4.组织形式引入有限合伙制度

  当前私募基金以形形色色的委托理财业务如信托投资、投资顾问、代客理财等形式存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也极不规范,这也是导致无从监管的一个原因。若将私募基金合法化,必先将符合标准的委托理财形式统一组织形式,以便监管。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制未尝不是一个可行方式。我国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则为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带来了契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即私募基金资产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的投入,它投入的这部分资产是要以这部分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私募基金投资者则为有限合伙人。客观上,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亦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若采用有限合伙制,还需完善及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这点仍值得商榷。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和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够存在,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基金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的审批制度和难以逾越的高门槛,使得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他们宁愿选择私募基金而不愿意注册成立法定组织,从事基金投资活动。但由此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得诚信问题。笔者建议以国外经验对私募基金采取宽松的监管制度,这就需要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并规定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投资私募基金并非代表着能带来高收益,虽然私募基金投资者多为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但应明确私募基金所蕴藏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培养成理性的投资者。所以,应重视私募基金业的诚信建设,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私募基金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促进基金业的发展。

  五、结语

  私募基金合法化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这对提高整个基金业的运作水平是有重要意义的。 总的来说,国外私募基金成功的秘诀是:合法化 成熟的市场 理性的投资者 规范化发展 良好的信用 能力 监管。 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与发展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势必会经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失范到规范、从幼稚到成熟的过程。对待私募基金只有持着“正视现实,着眼未来,注重引导,加强规范”的态度,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促使私募基金在法律的框架内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经济学论文范文篇2

  浅谈乡村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

  一、农村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理论思想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的经济思想对革命根据的经济建设起了很大作用。

  (一)提出要从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根据地经济建设方针政策

  在进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工作中心除了保护根据地阵地之外,还把根据地经济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当时的情况下毛泽东同志认为在进行革命战争的同时也有必要开展根据地经济建设,并且所制定的经济发展政策要适应当时的战争情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经济建设在党的全部工作中的地位。

  (二)提出要建立苏区根据地与白区之间商品市场,有计划地发展根据地的商品经济

  1932年底,毛泽东同志参与政府工作之后,对在根据地经济建设中发展商品经济这一观点进一步深化,他反复强调要疏通根据地内的商品流通渠道,有计划地发展根据地内的商品经济,并提出了发展对根据地以外的贸易问题以及开始重视农业手工业。

  二、农村革命根据地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土地革命是破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推行“耕者有其田”的一场革命;这一时期的主要采取了武装斗争的形式。中国共产党要长期坚持武装斗争并最终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就必须发展根据地经济,组织军民一起巩固的革命根据地。所以开展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就成为了革命兴衰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为保障土地革命取得胜利大力发展革命根据地的经济

  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处于偏僻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大部分处于自给自足状态,再加上国民党反动派的破坏,对革命根据地进行封锁,围剿,破坏,使当时根据地情况更加困难。所以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之下,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任务,不仅需要进行革命战争,还必须加强中央苏区的经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革命战争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少受影响,革命军队能更好的投入战斗,为革命战争提供物资供给。

  (二)必须把发展农业生产放在首位

  由于中国革命战争是沿着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进行的,所以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经济状况严峻,人民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水平低下,还有当时战争动荡的环境且多在各省的边沿地区,经济十分落后,又遭到敌人的破坏和经济封锁。因此,中央领导人要求必须使我们的思想完全适合于我们所处的农村环境,必须把农业生产放在首位。否则,就会老出现各种问题,根本没有效果。

  (三)鼓励私人经济发展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三者长期并存

  革命根据地经济主要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等三个部份构成的。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状况对当时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针对不同的经济成分,制定正确的政策,引导根据地经济快速健康的恢复发展。从而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保障了革命战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四)实行对革命根据地的对外开放政策,加强与革命

  根据地以外的白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流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对农村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严密的经济封锁政策和残酷的军事“围剿”,使得中央苏区和白区之间的商品贸易受到严重阻碍,革命根据地的工业品缺乏,农产品滞销,工农业生产萎缩衰退,军民的生产生活发生了严重困难。因此中央苏区采取各种措施,除了沟通中央苏区与白区之间的商品流通外,还不断活跃苏区内部市场,吸引白区的商人到根据地交易商品。这些措施使苏区的商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五)组织革命战争改善人民生活,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人民群众是革命战争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革命和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需要,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毛泽东号召党的所有革命同志必须本着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态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生活,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注意工作方法并始终与人民群众团结在一起。

  三、研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意义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在极其艰苦困难的条件下继续进行根据地财政建设。根据地财政主要用于为革命战争提供物质供给以及用于支出部分革命经费。中央苏区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从正反两个面积累了经验并取得成绩。所以研究毛泽东领导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思想,对于今天我们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进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做好两方面工作,即一手抓军事斗争,一手抓经济工作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领导红色力量进行革命战争是全党的首要任务。为实现把中央苏区根据地建设成为先进的革命阵地,保障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能顺利完成,毛泽东同志始终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军事斗争,一手抓经济工作,组织根据地军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大力发展生产进行经济设建,打破敌人经济上的封锁。毛泽东同志认为,战争要取得胜利,供给一定要有保障。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大力抓好根据地经济建设工作。

  (二)从实际出发,制定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正确方针和政策

  在“一要革命战争、二要经济建设”的两手抓思想的指导下,如何在革命根据地进行经济建设的问题就成了接下来的工作。毛泽东同志对中央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是主要是以发展农业为主,经济处于落后水平,大多处在自给性的家庭副业和小手工业状态。难以保证大规模的革命战争所必需的物质供应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所需。针对这一特殊实际状况,毛泽东同志提出了革命根据地工业生产的方针政策,改变产业结构,尽可能的发展国营经济与合作社。

  (三)在革命根据地实行开放政策,活跃根据地经济

  农村革命根据地因为地处边远山区,经济发展落后,基本是处于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再加上国民党反动派对革命根据地实行残酷的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使得根据地经济状况更加困难。为了打破这种封锁,毛泽东同志在提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同时,也提出了在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经济,活跃根据地经济的思想。毛泽东在领导农村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中的开放灵活思想,启示我们今天的现代化建设中更应注重改革开放,与时俱进。

  (四)关心人民生活,解决群众困难,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推动经济建设向前发展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团结人民,依靠群众的力量。他认为人民群众是发展根据地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党和苏维埃政府大力解决群众问题,激发广大群众拥护革命的热情,团结军民齐心发展经济。这也启示我们,能否做到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是直接关系到能否把党所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顺利地向前推进的关键,这也是因为人民群众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力量源泉和胜利关键。

  经济学论文范文篇3

  试谈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共存

  1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不协调的原因

  1.1经济发展形势落后,方式单一

  经济发展落后,是难以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简单、粗放、单一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再加上我国在生态能源方面的利用率不高,技术落后,也加剧了对自然环境的掠夺。

  1.2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环境监督机制、激励机制

  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落后,导致自然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而且现行的环保制度、环境违法处罚制度使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对公众的环境权利或环境权利界定不足,导致监督的失效。同时,环境保护机制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公民个人、企业单位成为制度的被动遵守者,以致有些不法分子纷纷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谋取私利。

  1.3环境生态保护意识淡薄,重经济、轻保护唯

  GDP观的政绩观,形成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基本上沿用着这种简单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重发展速度和数量,轻发展质量,对资源重开发,轻保护,重利用,轻补偿对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

  2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实行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如果破坏了生态环境基础,无论是人类的生存发展还是经济的发展都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2.2保证改革开放事业成功,保证人民共享开放成果的保证

  改革开放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关乎经济发展全局。现如今,改革开放进入了深水区、攻坚区,要保证改革开放事业的的不断发展,就必须更加深入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需要保证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只有把经济发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也才能保证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3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共存性措施

  3.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针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要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人才引进战略的实施,加快科技进步,促进高科技、高消耗、高环保技术的开发,通过加强教育发展和加强科技创新力度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2加快产业化结构升级,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加快产业化结构升级,加速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进程,逐步调整一、二、三产业的比例,重点调整高污染、高耗能的老旧工业企业。以“耗能减量化,回收再利用、资源节约化”为原则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

  3.3增强环保意识,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将和谐观念深入实践,把环保意识深入群众,形成全民参与的环保行动。摒弃城市发展的效率模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城市经济环境进行系统的协调,建设和谐美好的城市家园。

  4结束语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和明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是相辅相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好,经济发展才有后劲,经济发展的成果才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才能不断得到改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既对立又统一,两者关系处理得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处理不好则一损俱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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