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经济学小论文参考
加快发展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进行深化改革。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展经济学小论文参考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发展经济学小论文参考篇1
浅析国民经济管理创新思路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工业型经济向先进的知识型经济进行转变的过程之中,由过去的粗放型生产方式逐步向集约化发展,从而使得数量以及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并且使得中国整体的经济进步,通过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整个社会进一步民主、自由以及先进化。由此可见,新时期的发展任务就是将国民经济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从而为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有所贡献。传统工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不能使过剩的需求得到满足,粗放的经济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的当前发展了,因此,制度也应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行相应的改变,从而达到创新,来与当前的发展相适应。国民经济制度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并且沿用传统的经济管理方法至今,该管理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很大的惯性,因此创新的过程会存在着相应的阻碍,并且耗时较长。我国当前的经济管理仍存在弊端,需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并且结合相应的问题进行完善。
一、从本质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理念创新环节
(一)职能理念创新。
在传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人民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并且使得社会总供给的财富与人民所需要的财富相平衡,从而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并且使得生活以及生产资料进一步得到平衡以及完善。而当今社会仅仅是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方面之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信息的进一步完善,人们的要求上升到精神层面,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更应将原有的发展模式进行抛弃,从而不断在创新过程中融入新的对于精神层面的重视,使得人们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
(二)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创新。
当前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政治以及文化三者很好地进行融合,因此,国民经济管理不仅与经济相挂钩,还具备着相应政治上的特征。国民经济管理的内部有严明的政治等级制度划分,该做法使得行政主体与经济主体相挂钩,两者相互吸收融合,从而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目的。经济主体间受着政治主体等级的限制,政治主体间又存在着微观、宏观经济的微妙关系。新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主要依靠契约管理,而没有太多关于行政上的束缚,管理依法进行实施,由此可见法律在当前的经济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当前发展过程中的宏观主体。
而由于与等级制度挂钩后又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因此,宏观管理的主体之间也不是单纯的上下级关系了,而是同样作为微观主体,融合了经济层面的关联后,相互借鉴,并且在重要事件发生时进行相应商议以及谈判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将意见进行统一,从而找到适合当前发展的最佳方案,并且在此过程中时刻利用法律将行为进行规范。由此可见,宏观主体以及微观主体的权威来自于对于相应法律的遵守,而不是经济以及政治上的差别,法律权威对于微、宏观主体来讲是最应优先遵守的,法律权威是行政权威行使的前提,因此,依法调控是极为重要的。而依法调控顾名思义就是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合理调控,并且在调控的过程中时刻与法律相挂钩,即便是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也必须在法律允许或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进行相应的调控。只有依据了法律进行调控,政治权威以及经济权威才能够在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二、从管理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国民经济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无外乎是物资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投入以及产出,由此可见对于货币资金的流通、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及时管理、物资的管理以及货币资金的存取都是相互调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管理的各个方面。综上所述的国民经济仅以资金和相应的物资共同流动作为主线。传统时期的经济模式内容十分简单并且相应的管理属于粗放型,人们对于物资存在过多的着需求,而没有过多精神上的需求,而如今时代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有所进步,人们的观念也有所改变,因此对于精神上的需求开始注重,使得物资的需求趋于正常。
三、从运行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一)政府组织变革。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我国的政治以及企业开始分离,并且政治与经济也随之分离。改革后我国的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相独立,政府不对于经济进行相应的直接控制,而是使得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在同一环境下公平竞争,该做法不仅提供了更多就业的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活跃发展,也使得经济创新路上的阻碍得以消灭,为经济方面今后的管理进一步提供便利。并且相应政府组织的领导,应勇于对垄断进行打破,在政府对于经济的控制过多时,及时对此情况进行制止,从而保证经济的自由发展。政府在其间起到的作用仅为宏观调控,切不可过多参与,从而扰乱了原有的稳定经济秩序。政府还应对相应的民众组织进行扶持,使得国有和民间经济共同协调发展,使得经济平稳运行,并且促进民间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得民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
(二)国民经济管理组织中的社会自组织生长。
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部分即为国民经济管理组织中相应的社会组织。建立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的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是通过第三部门来对国民经济管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在此过程中对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承担;使得政府的负担较之前相比有所减小;让更多民众参与到相应的管理中,使得管理过程进一步民主化、透明化以及完善化;并且使得当前社会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得到相应的完善,从而实现促进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最终目的。
(三)权力平衡和分隔的组织结构。
政府在参与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应对其自身的行政身份进行合理的运用,在政治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结合的时候,其职能也进行了相应的改变,与之前相比拥有了更多的责任。因此,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创新后的国家管理体制中,权利应进一步划分清楚,该做法不仅会使得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得以减少,还会使得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对责任进行追究,进一步提升经济管理的总体效率。
四、结语
综合以上所述,国民经济管理涉及到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改革难度较大,而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发展进行相应的创新有十分的必要,因此,本文结合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法律作为主体,将政治和经济相分离,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发展经济学小论文参考篇2
浅探农业补贴制度改革
2015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在全国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后来,2015年11月中央两办在颁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就完善现行农业补贴制度问题进一步指出:“开展农业补贴改革试点,将现行的‘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接补贴补、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优化补贴支持方向,突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持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调整部分存量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向各类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合理确定支持力度,不人为‘垒大户’”。新的农业补贴制度将于2016年在全国推开。如何落实这项改革,本人联系近年来涉农补贴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现提出一些建议,共决策者参考:
一、现行涉农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工程,是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自**年起,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紧接着国家全面取消了延续2000多年的农业税,改变了过去国家对农民 “取”多 “予”少或只“取”不“予”的分配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最初,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只有粮食直补资金,其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通过改革把原来补在流通环节的钱拿出来直接补到农民手里,变暗补为明补。**年,随着煤电和农资价格上涨,农民的种粮成本随之增加,中央又开始实施农资综合补贴,以缓解农民种粮成本的上升压力。十年多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由最初的20元/亩、30元/亩,增加到如今的20元/亩、103.4元/亩。2015年农资综合补贴按原标准的80%执行,每亩82.8元。2015年兴化市粮食直补面积和农资综合补贴面积分别为112万亩和125万亩,补贴总额达到2244万元和10369万元。此外,国家还实施良种补贴政策,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油菜、玉米每亩10元,2015年度全市补贴资金规模达到3103万元。现行涉农直补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结起来为“四多四难”。
(一)补贴项目种类多,工作效能提升难。
现阶段已实施的种粮补贴种类主要有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分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而且补贴标准不同。面对这么多的补贴项目,很多农户根本弄不懂补的是什么钱,更搞不清哪一项补多少钱,其政策效能当然难以发挥。种粮补贴发放工作政策要求很高,程序严格,面积核实是其核心环节,但工作量很大,不便操作。一是从政策目标层面讲,由于每种补贴的政策目标不一样,计算补贴所依据(面积)的确认要求不尽相同,导致计算补贴面积在数量上的不一致,但从直观上讲,都是种粮补贴,致使农民不能理解。二是从部门职责分工层面讲,我省实际操作时,面积核实交由不同部门负责,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由农工办负责,良种补贴由农业部门负责,重复核实面积,而且数据信息质量并不能保证。三是从基层操作层面讲,大量补贴信息采集工作都需要由村会计来做,但由于村会计的业务水平一般较低,许多会计不会电脑,农户面积变动表格上报需要录入打印,一年至少有3次发放过程,只要发放一项补贴,填报、审核、公示、上报等流程就要走一遍,大量重复繁琐的工作,对基层村来说确实负担太重。
(二)面积核实矛盾多,实施环节操作难。
导致种植面积与补贴面积差异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种粮补贴政策因素。我省的种粮补贴面积是以农业税计税面积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相结合确定。由于粮食的实际种植面积难以有效准确核实等原因,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以2001年税改确定的计税面积为依据,只进行了适度微调。实际种植面积与原来的计税面积本来就有很大的差距。二是土地承包制度因素。当初实行联产承包时,农业生产力水平还很落后,耕地存在着较大的级差,当时土地还要承担税费和乡村提留统筹等经济负担,为了体现级差田块的经济负担公平,农民发明了以耕地级差等次优劣打折确定承包面积的办法,乡村按打折后的耕地承包面积分担税费等经济负担。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耕地负担取消后,打折扣除面积不享受补贴成了新的经济不公。三是镇村基层操作因素。多年来,由于经济建设等多种原因,实际种植面积与计税面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政策仍然要求以计税面积为依据。减少的面积还在享受粮食补贴,新增的面积却得不到补贴。
(三)目标措施错位多,补贴对象厘清难。
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不相匹配,导致补贴对象是谁难定的困惑。其一,现行国家种粮补贴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农民种植粮食,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享受补贴的对象理所当然是种粮农民。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现象非常普遍,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农户之间的私下行为,情况极为复杂,变化也相当频繁,要想核准难度极大。把种粮补贴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户缺乏可操作性。一味强调把补贴发给种粮农民,必然陷入“应享受对象”困局而难以落实,影响农村稳定。从便于实际操作,种粮补贴政策明确要求:种粮补贴是以土地承包者为发放对象,或者按土地流转双方的流转协议处理。尽管把种粮补贴发放给土地承包权人,与出台政策的初衷不相吻合,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对此还是认可的,有利于农村稳定。这种结果对照政策目标有偏差,有违政策初衷。其二,在少数人地矛盾突出的村,为了照顾大部分农民的情绪,没有按照村民实际种粮的亩数发放补贴资金,而是按人口平均摊派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资金,不种粮同样得到粮食补贴。
(四)权利义务失衡多,禁止抵扣收缴难。
种粮补贴是国家直接给种粮农民的经济补贴,而规费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农户收取的费用,这两者的对象都是农民。一方面国家种粮补贴要求直接给农民,绝不允许代扣任何规费,另一方面省规定收缴的农业水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还有像里下河这样的水网地区洪涝频繁,由于镇村财力匮乏,镇政府为了组织抗洪排涝,向农民统一收取防汛排涝费用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举。对于村干部来说,一个是给,一个是取,都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对于种粮农民来说,补贴和上缴为同一主体,一边是权利人,一边是义务人。收缴无法从直补资金中直接抵扣,给与取必须做二次工作,且取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刁难户”只要权利不尽义务,引起其他干部跟风,基层干部工作难做,苦水多多。因此,有的村在落实种粮补贴时,采取“变通”的办法收取上缴,如通过扣取欠缴农户一定面积落实到其他好收取的农户名下,从中代扣代收上交款,但实际上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二、对于落实好新的农业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部署和要求,财政部、农业部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并将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农业补贴政策。本人联系农业补贴政策实践情况,认为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应当做到“五个要”,即 “政策目标简明,补贴项目简并,乡村工作减负,基层矛盾减少,配套措施要到位”,才能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
(一)政策目标要简明。
笔者认为,“政策目标简明”就是合理调整种粮补贴政策目标,今后农业补贴政策应当以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保护和建设为目标,无需以具体农业产品种植品种和农民生产收益为补贴对象。中央新的补贴政策已把“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解决农业补贴政策目标与措施错位的问题。补贴受益人为确保耕地用于主要农作物种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人。
(二)补贴项目要简并。
现行的粮食补贴种类多,与耕地面积相关的补贴项目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良种补贴、秸秆还田补贴等,种类多,发放补贴的时间不一,要求不同,可发放的对象基本相同,不仅农民难于理解,而且补贴基础信息采集核实重复操作,工作量大,发放成本高。为此,中央在调整补贴政策目标的基础上,整合了补贴种类,简化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资金要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中央决定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调整部分存量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向各类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财政部和农业部两部明确要求:各地要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乡村工作要减负。
一是建立以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的补贴机制。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以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彻底消除补贴面积上的“两张皮”,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补贴面积核实办法,明确核实面积的主体及责任,将核实面积和发放资金的责任分离。实行面积一次性核实统计、补贴一次性计算、资金一次性打卡,可大大减轻基层干部的工作量,也便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二是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面积为补贴依据的信息采集机制。**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国家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进行发证。2015年11月中央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笔者以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今后农业补贴数据,包括耕地地力保护和扶持农业规模经营的补贴依据,可从此系统中提取,再扣除渔业、林果业、养殖业及抛荒地等面积,最终确定农业补贴面积。今后补贴面积的增减依据主要是凭国土部门的批准和农经部门的验收文件等。三是建立补贴面积动态管理机制。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以前,要准确核实农作物种植实际面积,实际补贴面积不再受税改面积的限制,无论是税改内面积还是税改以外面积,只要符合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栽培要求的耕地都要计入补助面积,杜绝一切形式的“两张皮”。既要做加法,又要做减法。加法,即把新增平整造地种粮面积、退林还耕面积、退牧还耕面积和退鱼还耕面积计入补贴范围,给予地力保护补贴。减法,即扣减农民建房占用、工业园区征用、国家重点工程征用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占用等已经不再种植粮食的耕地,再核减渔业、林果业、养殖业用地以及抛荒地面积,这些不再给予地力保护补贴。
(四)矛盾诱因要减少。
一是补贴对象调整带来的诱因减少。由于新的补贴政策不对特定粮食品种进行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不受夏秋两季农作物栽培周期影响,只以有没有种植农作物为补贴标准,补贴信息的稳定性较强,真实性便于核查,人为操作因素减少,自然减少矛盾滋生。二是补贴项目合并带来的诱因减少。补贴项目合并后,参与涉农补贴项目的部门就会减少,减少了多部门间的工作及补贴信息的扯皮,矛盾自然会减少。三是机制制约带来矛盾诱因减少。今后如果实现农业补贴面积从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再实现涉农补贴系统与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系统数据自动比对,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对补贴数据真实性的审核,则可确保补贴数据的真实可靠,大大压缩基层在补贴面积上人为操作的空间,从而减少矛盾滋生。
(五)配套措施要跟上。
一是要加快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成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为农村基层集体产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让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在交易中心内完成,推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实现法治、规范、有序。二是要加快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结果为依据,进行初始录入,内容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水面养殖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等,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与维护。乡村组织要对耕地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有效监控。今后,只要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那么涉农补贴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是有保障的。三是要加强农村合作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加强法人主体建设,进行实体化运行,规范化运作。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面积的确认要做到“一实二有”:经营主体实体化,产权流转有协议,信息平台有数据。一切假合作社、一切口头协议的交易行为均不予确认,防止少数人用数据骗取规模经营补助。四是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如抗旱排涝经费支出应当由政府来买单,抗旱排涝等公共服务支出不仅仅为了农业,其他产业同样也是收益者,何况农业还是个弱质产业,收益低,负担能力低,以田亩分摊有失公平。这些公共服务政府买单后,当然基层就少了一个向农民收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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