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际贸易论文
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影响,为此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些关于国际贸易的毕业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国际贸易论文篇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中国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1997年1O月1日至3日在ISO和TTU的倡导和支持下,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会议首次提出了“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即将信息技术渗透到商业贸易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对信息流的利用和管理来控制其他物流和能量流的运动,以减少其运动过程中的各种损耗。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不相谋面的情况下,实现交易达成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使其不仅符合商业经济的内在要求,还超越了其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
它的出现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益,给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创新。
(二):电子商务的成长历程
电子商务自诞生以来发张迅速,贸易额每年成倍增长,特别近10年全球电子商务处在高速发展阶段。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仅为27亿美元,2006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2.8万亿美元,占全球商品交易的18%。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发告监测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25万亿,而全年将有望达到4.3万亿元。同时,今年的“十二五”规划中,电子商务已被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中国国际贸易逐渐成为一个大趋势。预计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翻两番,在GDP中贡献率大幅提高。
(三):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电子商务属于国际贸易工具创新,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并且在推动经济全球化方面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国际贸易中它的的主要特点有:
(1)现代信息技术服务。
作为电子商务的支撑体系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信息处理和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的建设维护等。它主要是指与计算机以及通信手段有关的服务体系。它就像座桥梁连接着买卖双方,使双方达到各自的目的。
(2)电子虚拟市场。
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实体空间不同,电子商务环境下其运作空间为电子虚拟市场。电子虚拟市场指的是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以数字方式进行交互式商业活动的市场。电子虚拟市场是传统实物市场的虚拟形态。
(3)全球化市场。
传统的市场是实体市场,它的低速度决定了商品交易的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有限性,而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化的商品市场中,由于商务的数字化带来的虚拟特性使信息的传递以极高的速度快速流转,在这种环境下,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无限的缩短了,商务交易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被突破了,商务交易的范围也从有限的区域性小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大市场了。因此,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的市场被深深的打上了全球化的烙印。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
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2.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
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3.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存在的问题
1.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的国际贸易取得了巨大到发展,但同时一些问题也应运而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正在加紧利用电子商务构筑新的壁垒。
发展中国家家短期内尚无力充分享受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种种好处。发达国家欲凭借其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来制定统一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下,只有像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才能享受到网上交易的优惠待遇。
而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基础及环境尚不完善,仍需花费相当长时间及相当高成本。同时,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发挥电子商务的“后发优势”,使其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因此丧失了其很多贸易机会。
(2)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
(3)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还没有引起我国广大企业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在传统的非外贸企业和广大的中、小企业中.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还搜有提到议事日程。
(4)电子化交易与传统的纸上交易相比存在着风险。电子商务中若由于合同当事人发送错误,则无法撤消。并且还存在着安全、信用等问题。
(5)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缺少相应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在处理争端等一些问题时必然难以占据主动地位。
(六)中国应对电子商务国际化大趋势的策略
1.在应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壁垒中应充分发挥外贸企业的核心作用。
有竞争实力的大公司应该有步骤地完成向电子商务的转型,尽快加入世界电子商务圈。在此基础上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2.加快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的步伐。
我国的信息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只有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发展,才能给网络用户提供优良的运行环境及服务。
3.提高广大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弓l导和促进作用,使广大企业提高电子商务意识,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4.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
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环境下,传统的贸易法律法规已不再适用,必须建立新环境下的法律、法规.才能使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在法制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5.提高成功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示范作用。
通过运用电子商务走上成功之路的先进企业。必然有他们的成功经验,通过提高示范作用,带动我过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从而普及电子商务的应用,形成良好的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结语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信息电子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应用愈来愈成为国家和企业与国际环境接轨的重要方式,新型的国际贸易运行方式对于我国扩大国际贸易机会、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应变能力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将向世人展示一个大趋势,世界经济和人类的生活将会发生质的飞跃。
2017国际贸易论文篇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当代国际贸易的趋势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贸易中的冲突竞争也此起彼伏,商标的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且在法学界长期讨论并多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我国现有立法空白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必须做到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平行进口问题势必成为我国说需要面对并寻求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市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此,在平行进口关系里面,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
解读平行进口的概念可以得出其特点为:
(1)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外一国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
(2)该进口行为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关系,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争议问题。
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公约均未能对此作出确定的结论,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及立法司法实践的不同,从而没有一个统一的立场面对这一问题。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产品在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利益的驱动下使得进口商自发的购买在外国生产并在外国销售的知识产权产品,然后按低于本国的正常物价在本国销售,形成了知识产权人与进口商之间的产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按照平行进口理论,这种产品争夺的局面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从而促进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有利于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随着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
其产生的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个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的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
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原则,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保护,因此,本国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尽量避免产生相同从业者,以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在本国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定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悖的。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因为其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有涉及到贸易问题的自由化。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冲突矛盾,以至于国际社会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尚无明确的立场和统一的规定。而双方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 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或称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其授权人许
可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因此可以自由的处理、使用和转让该产品。任何人无需经过权利人同意,都可以对使用或者转售该产品。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产品的进一步流通。
这一设置主要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过度垄断,防止其阻碍商品的进一步流通。该原则在专利及商标领域得以广泛的运用,版权领域亦有所体现。如,合法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但进入市场,商标权人即失去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因此,主张平行进口合法。
2. 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地域性原则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依据不同法律分别取得其权利,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取得的,各国的商标法内容,保护期限,范围,以及方式的不同,使得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产物,即在一国获得的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他国获得同一商标权,这就是“商标信誉独立论”。
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存在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当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未经许可从外国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所以,平行进口应当禁止。
从商标的本身性质来说,商标已经从原始的区别产品的标识,转变为一种可以提升产品竞争力,甚至是产品本身价格的资源,这使得商标具备了某种商品的属性,比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本身同时,也会注意品牌的选择,因此可以发现,消费者实际上是在一次性购买了商标及产品两件“商品”。
与一般商品不同的是,商标天然具有一种排他性,即商标权人拥有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不难理解为何在法理上会出现“权利穷竭”和“地域性原则”两种对立观点,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商标的本质属性看法不同所决定的,权利穷竭原则将商标看做一种商品,而后者更倾向于商标原本的标识属性。
三、各国的立法及判例比较
平行进口因为其独特的双重理论争论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立法,《英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
只要商标所有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曾经同意过在某种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标,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和转销,该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都无权控制。
《英国判例法》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经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而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国外,他就无权阻止他的国外子公司将同样的商品带着同样的商标再返销英国。
在平行进口问题上也是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的还有德国。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只要德国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贴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于国内外市场,其商标权便由此穷竭,此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通,包括平行进口。商标权穷竭在德国不同的是,日本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避开了“权利穷竭”和“地域性”原则之争,而是适用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原则。
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实质违法”时,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1.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和所代表的质量是否因平行进口受到了损害,或造成混淆;2.本国商标的信誉是否具有独立性;3.平行进口的真货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4.平行进口商是否有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如果不属于“实质违法”,则应当允许平行进口。
四、我国的立法方向及对策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不断加大,国际之间的平行进口纠纷将会成为各国立法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平行进口理论可以得出,“地域性原则”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作为一种政策主张长期坚持的话,其危害性是可以想见的。
既然“地域性原则”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为何“权利穷竭原则”也无法普遍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呢?通过分析“权利穷竭原则”可以发现,该原则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作为立法理论,其理论体系并不完整。
它认识到了为何主张平行进口,但是对平行进口的规范不是很科学,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认识到了商标的商品属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忽略了商标的标识属性,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所使用的商标是一样的,其质量,服务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两者处于同一市场的时候,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实质上抹消的该商标的标识属性。
其次,“权利穷竭原则”基本上是以国内立法出现,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本国商标权人和外国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分为三种,(1)两者相互独立;(2)两者是相互关联,不是同一主体;(3)两者是同一主体。第一种情况下,用“权利穷竭原则”显然无法认定外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耗尽将会导致本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耗尽。而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当双方权利人均受到一国法律制约时,“权利穷竭原则”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当双方分属不同国家时,“权利穷竭原则”就无法合理运用了。因为双方尽管拥有同一商标,但是却存在着质量及服务上的差异,他们的商标权均依据本国法律产生,故而外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耗尽。并不能导致本国商标权人的权利穷竭。
五、结束语
因此,我国在面对平行进口立法时,应当采用一种有限制的商标权人权利穷竭原则,规定我国在与他国签订有互惠协定或者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允许该国的商品与本国商品的平行进口现象,但是要效仿德国,对商品的实质性差别(质量及服务)进行立法,对平行进口商品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