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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论文

谢桦分享

  就市场的品种结构来说,除股票市场有一定的规模外,国债、企业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规模都很有限。我国证券市场的这种规模和结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的发挥。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WTO 证券 影响

  论文正文:

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一、 加入WTO对证券方面的要求

  WTO对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其主要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由其基本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1)在可协商的原则中,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外资渴望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但目前中国坚持仍然会开放B股市场,但是A股不能开放。美方则坚持提出开放整个证券市场。对于这个要求,中国仍然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并且因为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直接开放外资进入的可能性不大。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曾经提出研究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可能性,以基金的形式吸收外资进入,采取组建中外合作基金形式的可能性极大。

  (2)就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来说,各缔约方的证券市场应该向其它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

  (3)就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来说,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就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它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

  二、 加入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1. 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机遇

  (1) 加入世贸有利于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人气回升。此外,加入世贸还有利于长期建设性国际资本放心地进入我国市场,扩大外商来华投资。加入世贸也有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到位。

  (2) 我国宏观调控手段将加快市场化步伐,股市对有关政策调控工具的反应将更加灵敏。加入世贸后我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服务市场,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的频率将会加快,通过市场手段调控国际资本的供求成为必然选择;而加入世贸后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需要综合考虑国内外利率水平的对比及市场状况,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工具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将逐渐加强。

  (3) 中国保险和银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资金来源的扩大。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后,国家可能有限度地进行中外合作基金等试点,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在证券市场中引进国外投资性资金。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条件引进一部分规范化的国际资金,发挥国际资金支持我国股份制改造的功能。

  (4) 效益不断下降的国有大企业重组任务更为迫切,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的作用。从其他国家加入世贸前后经济发展情况看,由此带来的机遇往往大于挑战,关键是我们要积极主动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产品老化,技术更新步伐慢,业绩不可避免大幅下滑,因此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对趋于衰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必然之举,而业绩较差的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则首当其冲。

  2. 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1) 证券市场主体行为有待规范。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很多,这就要求在不过多干预正常的市场运作的同时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的基石,由于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成为欺骗投资者和"圈钱"的现象;上市公司的恶意包装、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报表式重组等不规范行为,可以说是难以言数;机构投资者往往"力大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与上市公司的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亦时有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有的独立性行为亦往往被扭曲。

  (3)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有待于优化和提高。就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来说,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差距很大。到1999年1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5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到10.5万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的市价总值为3万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5万亿美元,伦敦交易所为2.3万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

  另外,我国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6%。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则分别是,美国115.6%、英国151.9%、加拿大83.9%、澳大利亚79.5%、荷兰96.5%、新加坡159.7%、日本67.2%。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远高于我国的水平,1996年,韩国为28.6%、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埃及为20.9%。可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过于狭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撑作用。且投资者结构与发达市场有差距,沪深两市有投资者3908.9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资金不大的个人投资者,且下岗职工占很大比重。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就市场的品种结构来说,除股票市场有一定的规模外,国债、企业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规模都很有限。我国证券市场的这种规模和结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的发挥。

  (4) 证券市场运行机制有待于优化。突出地表现为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尚不协调。由于缺乏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经验,监管中有时不知不觉地因循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或行政干预来管理证券市场,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等,都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痕迹。

  (5)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尚不具备与国际券商竞争的能力。与国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相比,我国券商存在的不足是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现实障碍。其主要表现在: 我国券商普遍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券商间业务结构雷同,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上,券商无自己的经营特色; 券商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现代投资

  银行业务还有待开拓;券商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往往因为管理失控而引致经营风险。因此,一些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很可能对我国证券业和证券公司构成致命的冲击。

  三、证券业面对加入WTO的对策

  在我国证券业系统竞争能力薄弱,券商规模较小、创新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全方位地开放证券市场,势必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以致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的原则要求构建并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运行主体,主动地面对对外开放后的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进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是证券业面对开放的策略。

  (1) 积极研究WTO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结构性的对外开放证券市场的基本策略。

  从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时间来讲,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证券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弱势产业,因此,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根据我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地分阶段地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就证券市场的准入形式来说,继续扩大跨境服务方式的外国券商的商业介入,鼓励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投资咨询、项目策划、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的对外开放,对于我国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海外融资业务的跨境消费予以支持。而对于以商业存在方式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则加以适当控制,近期在扩大国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基础上,扩大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的试点范围。

  (2)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可考虑适当向外资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开放目前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如购并重组,特别是跨国性的购并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创新性强的业务,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的细分市场,如国债的承销发行、发行A股企业的改制、包装上市和承销发行及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等则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

  在鼓励海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发行B股、H股、N股和S股的同时,创造条件促进我国券商的介入,在合作中培育我国券商的竞争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与此同时,探索通过中外合作或合资基金等路径,引导海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适当的方式适度地介入我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的结构性的融合过程中,提高我国证券业主体的竞争能力,并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

  (3) 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优化,提高我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运作绩效。

  要自觉地以WTO的基本原则为参照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恰当地组合使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构建精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做好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为我国证券市场运作绩效的改善和提高提供制度性保障;要围绕《证券法》的实施,在对券商进行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努力实现规模化经营,构建一个垄断竞争的市场主体结构,以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海外券商的强力竞争;在券商规范经营上下功夫,加强券商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构建精简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的细分,并根据自身的客观条件,以核心能力的培育和发展为中枢,努力开拓符合自身条件的特色业务空间,从而在消除目前我国券商业务雷同的同时,通过结构性的组合,提高我国证券业整体应对外来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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