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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文化论文参考范文(2)

秋梅分享

  中华传统文化论文参考范文篇2

  试论德育视域下传统文化隐性教育的途径

  一、德育的内涵

  什么是德育?简单地说,德育就是培养学生品德的教育。目前普遍认为德育包括思想品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另外还有更为广义的德育界定,认为除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包括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甚至是环境教育、预防艾滋教育等等。西方教育理论中所定义的“moral education”较为明确,把道德与政治、法律相区别开来。碍于传统思维,我国常把道德和思想政治相提并论,扯不清理还乱。尤其是到了现代民主法制社会里,道德则更需挂上公民社会的政治素质和意识。对于这一点西方国家的办法是另开设公民教育课,也就是相当于我国的政治教育,从而做到了既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又明确了德育的内容。因此笔者赞成对德育的定义是:教育工作者组织适合德育对象品德成长的价值环境,促进他们的道德认知、情感和实践能力等方面不断建构和提升的教育活动[1]。下面就学校德育为话题展开讨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德不清

  以“破处门”为例,人民网发表了名为《破处门:90后女孩是处女很丢人吗?》一文。正如记者所言“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最初的感觉便是无法理解,真的是无法理解......”,但笔者认为这并不仅仅是无法理解这么简单,也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亵渎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19岁以下青少年平均5%~10%的男孩、3%~8%的女孩有过性经历。1998年以来,在北京妇产医院接受中期引产的女性一半未婚,其中20岁以下的女孩占1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超过了30%,性犯罪案件占18%~25%,并呈上升趋势。”[2]性常识,性道德与法律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无知,法守不住如何看德育?

  (二)揠苗助长

  说到德育,另外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不切实际地要求学生,尤其还在小学就冠以高尚高大的高标准来严苛要,脱离孩子身心发展的实际和规律。“小学生的基本思维特点主要是具体形象思维......他们的自我意识正在上升,并且处在由具体到抽象,片面到全面综合的过渡期。”然而,连小学也是普遍盛行的教育思想所谓“爱党、爱人民、爱社会主义”,要求“热爱学习、立志成才”,老师无外乎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3]精英教育作为主角,多考些分数反而最重要。当然,也就不是启蒙培养具有丰富个性和健全独立人格的现代教育。“好”意本没有错,但是根据孩子的认知能力,这种“抽象”的德育对于孩子无疑是无法理解和承受的,多以应付式的死记硬背。相反,学生道德问题中普遍存在“人生缺乏理想,缺乏信念;对爱国主义精神缺失......价值观念的错位,言行举止的失范”成了莫大的讽刺。

  (三)与生活严重脱节

  一方面,波澜壮阔的市场经济改革,社会大发展,光怪陆离的世界无奇不有,校园难免不受影响。另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信息转瞬即逝,生活多姿多彩而富于挑战。这也就要求我们的学校与社会建立同样广泛的联系,让学生走出“象牙塔”,鼓励走进社区乡村,深入身边实际,体验和发掘生活中随处随时发生中的喜怒哀乐。学生可观可感,教师适时引导,培养他们分辨和判断能力。事实上“由于德育和生活社会缺乏建立广泛的联系,故德育内容显得陈旧、单薄,不足以解释当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不能解决学生的思想实际,于是德育就成了与现实生活和学生实际不相干的东西,成了“来自天外的声音”,既不能激发学生的情感,使其认同,更难促使其内化。”[4]

  三、德育工作需要秉持的基本原则

  就以上德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根本处纠正德育工作中的无意识“盲区”,任何“细枝蔓叶式”的探讨都只是空话。这个“根本”就是原则,就是德育工作中的方向,只有坚持了正确的原则才能准确达到目的。关于这一点,国家教育部对中小学德育原则的统一意见是:知行合一的统一原则;生活的原则;爱和民主的原则;主体性原则;体验性原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的原则;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的原则。

  (一)必须牢固坚持法治性观念原则

  这是第一,也是必须首先需要明确的。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对于法律的认识远没有西方社会所理解的那样深刻和具理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法治具有脱离传统“人治”的根本意义。西方的现代文明是写在法制之中的,它的力量犹如《独立宣言》而被视为圣经。

  因为最初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作为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人性光芒深藏于人们灵魂之中,转化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而这些原始的道德愿望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才能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良性的社会道德秩序才有绝对的约束力,不仅为少数道德高尚的人所信服和赞誉,而且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信仰和社会成员立身处世的行为准则。法律是道德的起码要求,是道德的底线、是不能踩的“红线”。没有法律作底线,宣扬的那些再完善、再美好的道德最终也不过是说教而已。

  只有当人们从灵魂上对法律有强烈的敬畏之心,然后才是对违背道德的羞耻感。让人在作出某项行动之前首先去理性地考虑:这样做违不违法?如果人在行动之前想到的是我这样做道不道德,那他就极有可能去做,直至酿成犯罪。试想:对违法犯罪之人,还有什么道德?还讲什么道德?讲什么德育?因此,在现代的社会里,首先必须强化基本的法制理念,让学生首先学法懂法守法,然后才是德育。

  (二)必须坚持与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相协调的原则

  “孩子是个性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时期,一般认为:童年是心理和行为形成的敏感时期和关键时期,在0—6岁是自我意识的萌发期、6—12岁是重要习惯的养成期,10岁孩子的性格开始形成,到16岁时形成独立的人格。”再看看“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对于大、中、小学生的德育目标和内容的特殊性明显缺乏界定,可操作性又不强。而具体到每一个人,他们不同的成长经历和身心的成熟度都将决定是否接受一种所谓的道德。因此,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觉接受,从

  这个角度讲,要求“教师只是价值澄清过程的促使者,持中立态度,尊重学生自己的结论。”对于教师在德育过程中的角色问题,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鼓励个人发展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的道理推理能力;道德发展不仅是获得一定道德知识的结果,还是个人道德思维方式的质的变迁。”强调对道德行为和现象的判断、评价以及认知上的推理思考,并加以非“定性判断”的引导都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积极的思考能力,减少盲从、被动的人格特点,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

  同时,积极的认知推理和判断思考也有利于加强对美德体验,巩固成为自觉的行为。因此,在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人格独立的条件下,平衡“知”和“行”才可能凑效。把握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认知特点行为规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充实德育的具体目标和内容,是目前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实际上,学校在“知”的方面没有预先做到的情况下,学生不“知”,而强调“行”,在学生内外冲突中,“行”则不可能。更何校园德育“行”之又少。哪里“行”呢?回答是走向生活。

  (三)必须紧密结合现实的社会生活的原则

  世界著名教育家杜威认为:“学校道德和社会道德应当是统一的”,“不能有两种道德原则:一种为着校内的生活,一种为着校外的生活。”[5]可见,校园里宣扬的道德与生活中通行的道德必须具有一致性。现代教育是为现代社会服务的、培养现代人的教育。然而,当世界倡导文化多元化,民主、创造和独立的伟大精神的时候,依然让教师去统一灌输一种所谓的“美德”和一种脱离实际的价值观,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以美国为例,学校没有统一、专门的思想品德教材,也没开这门课。中小学教师传授一般的伦理道德规范、常识,注重的是发展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把它作为德育的中心任务,注重引导和激发。如科尔伯克著名道德两难问题实验“海因滋偷药”中设置的情境一样,让学生自发自觉地踊跃发表见解,并不横加阻拦或加以对错的评判。在道德实验过程中,学生学会了推理,学会了理解,懂得从不同角度的看问题的方法和思维,而不是盲目听从权威的结论。

  美国学者认为,道德伦理规范的灌输无济于学生道德水准的提高,真正的教育途径就是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道德认识,提高道德责任感,培养道德情感。美国学校德育的重要特色是坚定地为社会实际服务,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生的需求进行,无论是所设课程内容还是所取形式,都绝无空洞教条之处,一切从实际出发。所谓实践就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与社会服务,增强德育的实效。

  国家则免费供学生参观各色各样的博物馆,开放国防设施,定期进行国防教育。且看美国上下的建筑物,直至一座普通的居民楼,一辆消防车都飘扬着的星条旗就有所感了。德育是贯穿于每个角落,每一个时刻。德育也就融入整个课程(不是我们理解的某一科目)当中,孩子们耳濡目染、亲身亲历,也就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而指望一本教科书,开一门无关紧要的《思想品德》课,不“知”又不“行”的情况下,如何能做好德育工作?

  综上,德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道德建设要从娃娃抓起,在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再根据具体的客观的实际落实到发展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意志品质,丰富健全人格上来。坚持法制性、规律性和生活性的三个大原则。只有把德育中的理念性的问题纠正了,德育的工作也就开始朝正确的方向迈进了。

  参考文献:

  [1]陈志权,等.研究生德育隐性课程建设初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2):60-64.

  [2]龙一平,沈绍睿.论美国学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途径及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9(6):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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