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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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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形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篇1

  浅析商业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

  摘 要 网络团购迅速兴起和发展,其主要有三种模式,自发式、网络营销式以及商业网络团购,前两种模式只涉及两方主体,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无异,所以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商业网络团购模式。在该种模式中由于团购网站的加入使得消费者维权变得困难,为了解决此问题,本文重在分析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确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最终责任承担者。

  关键词 团购网站 实体商家 消费者 法律关系

  一、商业网络团购的含义

  笔者认为欧金凤所给出的概念比较好的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欧金凤认为:网络团购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的方式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规模,进行缔结以及履行商品买卖合同及服务合同的民事活动。

  在该种模式中,团购网站根据其与实体商家达成的协议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关该团购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下单购买,交易完成后网络平台与实体商家进行结算的模式。在该种模式中存在三方主体:实体商家、团购网站、消费者,三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究竟如何,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二、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商业团购模式中实体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关系主要有:柜台出租者说、代理人说、居间人说、行纪人说,笔者拟一一分析。

  (一)柜台出租者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团购网站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柜台的出租方和租赁方的关系,团购网站为柜台的出租者,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则可以视为柜台的租赁方,团购网站在实体商家处获得的收益则相当于租金。从形式上来看确实很相似,但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第一:团购网站会根据其与实体商家达成的协议在其平台上发布有关该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团购成功后还会向消费者发送电子券等,而在柜台出租中,出租方仅将柜台出租给商家,没有任何与消费者接触的行为。第二:在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向实体商家收取费用是根据交易的数量来结算的,并且其向实体商家收取费用不单单是因为提供了网络平台,还因为团购网站发布了信息,并且提供了其他服务。而出租方收取的租金是按月或者按年计算的,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并且其收取租金的依据是依据其享有柜台的物权,将柜台的使用权让渡给了实体商家所以要收取租金,在这两种模式中收取费用的基础也是不同的。第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进入的低门槛和监管的不严格,使得团购网站对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力度是有限的。而在柜台出租中,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较容易地接触,较容易进行审核。

  综上,笔者认为“柜台出租者说”是不合理的。

  (二)代理人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判断两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代理法律关系主要判断两点:团购网站是不是以实体商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团购网站实施法律行为的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实体商家来承担。我们需要结合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签订的协议、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以及团购运作流程中的细节来考量。

  1、团购网站是否以实体商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1)网络团购的对象属于实物时,团购网站会依据其与实体商家签订的协议在其平台上发布有关该商品品或服务的信息,并标明该商品由商家自行配送,消费者下单购买,也即消费者在发出要约时其明确知道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实体商家。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接受要约、作出承诺,也即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签订合同。

  (2)网络团购的对象属于服务时,当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团购网站会向消费者发送电子券,笔者认为可以将该电子券认定为一种承诺,其所载的内容即为合同的内容。该电子券中通常会载明实体商家的信息也即该合同的主体为实体商家,消费者也明确地知道该服务的提供者为实体商家。所以该合同的订立也是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来签订。

  2、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团购网站还是实体商家,这是判断代理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特征。

  (1)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签订的协议中一般会注明:“商家对协议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产品质量、数量承担全部责任”等类似条款,依据该条款当团购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实体商家。 当然该约定仅为一般约定,双方还可以做出其他约定。

  (2)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注册会员时的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中一般会注明团购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只要双方约定最终的责任由实体商家承担则符合代理法律关系成立的特征,我们不能说一定属于代理法律关系,只是在特定情境下是有可能成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所以代理人说是合理的。

  (三)居间人说。

  依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主要分两种,笔者拟分别分析两类合同从而判断“居间人说”否合理。

  第一种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笔者认为在这种居间合同类型中,居间行为只是一种报告行为,不应当产生法律后果,且应当发生在缔结合同之前也即应当发生在要约方发出要约之前。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下单购买即为发出要约,所以要判断团购网站的行为属不属于第一种居间行为,应当判断在消费者下单购买之前团购网站的行为属不属于第一种居间行为,在此期间内团购网站所实施的行为是依据其与实体商家之间签订的协议在其平台上发布信息的行为,然而该行为并未向实体商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以不属于第一种居间合同。

  第二种为居间人向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此时买卖双方是特定的而团购网站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卖方特定,买方是不特定的。另外笔者认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应当是媒介性质的辅助性行为,而团购网站所实施的行为为接受要约发出承诺,该种行为属于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实质性行为。同时在此种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是由买卖双方方共同负担的,而在实际的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报酬是由实体商家独自支付的,所以此时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并未成立居间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居间人说”是不合理的。

  (四)行纪人说。

  依据《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就一系列事项签订协议并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该信息中不包含实体商家的信息,消费者下单购买时也不知道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信息。消费者下单购买,团购网站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当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团购网站。

  笔者认为此时是有可能成立行纪合同的,所以“行纪人说”是合理的。但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是存在差别的,一般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买卖差价,而在网络团购这种行纪合同中中,其收益主要还是以实体商家支付报酬的形式来实现。

  综上笔者认为“代理人说”和“行纪人说”是合理的。

  三、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团购网站、实体商家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是一个整体,其中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的关系是核心,确定了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的关系,其他两者之间的关系也随之确定。

  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时,团购网站与消费者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行纪合同时,团购网站与消费者是买卖双方。

  四、商业网络团购中实体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时,消费者与实体商家为买卖双方。当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是行纪合同时,实体商家与消费者没有法律关系。

  确定了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可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从而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可能是代理法律关系也可能是行纪法律关系,具体是哪一种应根据实体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签订的协议来定。但此协议可能因其属于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团购网站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来判断。如果是代理法律关系,则团购网站会发布有关该实体商家的信息,消费者可以确切的知道最终的产品或服务是由实体商家来提供的。如果是行纪合同关系,则团购网站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中不包含实体商家的信息,而且团购网站还会在其网络平台上标明本网站直接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可以据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欧金凤.剖析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经济与法.2011年第4期.

  潘晓玲.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研究.2011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论文,第16页.

  罗艾.试析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7期.

  张茹敏.对我国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201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论文,第10页.

  蒋璐.商业网络团购合同法律问题探析.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第9页.

  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篇2

  浅谈网络团购营销策略

  【摘要】团购是指为获得某些利益,由发起人通过某些媒介发布消息,将具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集合起来,共同向销售商大量购买某种商品的行为。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本文以研究连锁加盟店北京汉丽轩烤肉超市的团购营销策略为例,首先分析了汉丽轩的网络团购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出现的问题,然后分析了消费者的团购行为,基于此从汉丽轩对各团购网站平台的选择,汉丽轩的团购定价、团购地域和时期选择等方面出发,提出一个汉丽轩团购营销策略方案。

  【关键词】网络营销 团购 营销策略

  随着互联网络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市场的日益健全、成熟,基于网络的消费型商品团购活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并成为当前市场上一种非常时尚的消费形式。网络团购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以较小的代价实现了更大的购买价值,为消费者开辟出一条新的购物途径,团购经济也从生产者时代迈入到了普通消费者时代。

  在参阅现有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网络团购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的深入研究,以对汉丽轩烤肉超市的团购营销策略进行了改进与优化为例,提出了一套更为适宜的团购营销运作解决方案。

  一、网络团购市场的问题

  (一)团购网站的资质问题

  由于团购网站的投入成本低,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克隆知名团购网站,采用网络钓鱼方式,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引诱消费者上当,再盗取消费者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信息实施盗窃,所以汉丽轩在选择合作的团购网站时必须考虑多重因素谨慎选择。

  (二)在线支付的安全问题

  目前,团购网站采用的是在线支付后才算确认订单,而不是常用的收货确认满意后再支付的交易流程,这种支付流程给消费者支付的资金也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由于团购网站的资质问题、商家的诚信问题和在线支付的安全问题等种种原因,导致网络团购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消费者只能投诉当地消协和工商部门进行维权,但有时因为维护成本很高,往往导致消费者自认倒霉。

  (四)团购定价问题

  团购可以创造效果,带来营业额的增长,主要原因就是团购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优惠的价格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进行团购。对于汉丽轩这种连锁的自助餐饮店,确定一个合适的团购价格非常有意义。

  二、网络团购营销策略研究

  (一)团购营销策略的平台设计

  在团购迅猛发展时期,很多商家在推广产品时,从以前的广告推广也慢慢走向团购推广。在团购网上大面积展示,不仅能获得广大的客户资源,而且省去了一大笔的广告费用,可谓是一箭双得。但同时也有许多商家把握不好如何上团购网而导致产品惨淡经营,没有达到理想当中的效果。

  国内大大小小的团购网站纷繁复杂,发展程度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商家要运用团购营销,如何选择一个适合自身发展的团购网站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团购定价策略设计

  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最为看重的,是交易成本减少带来的低廉价格,但是团购的低价策略不是对任何产品和服务,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具有效用。低价策略必须与市场营销组合相匹配。由于自助餐本身的一些特点,顾客的用餐时间比较长,而除周末之外,消费者能用于午餐的时间比较短,而能用于晚餐的时间则比较长,所以对于汉丽轩来说,晚餐的用餐人数比中餐的用餐人数要多,为了鼓励消费者午餐时间用餐,应该将午餐的团购定价定得比晚餐的团购定价更低,将二者之间区别开来。

  (三)团购区域选择设计

  艾瑞咨询研究团购服务地区渗透率数据发现,中国团购服务日均渗透率达8.3%,其中华东地区渗透率居全国首位,达到11.3%,其次是华北、华南地区,渗透率分别达到8.2%、8.1%,三线地区包括华中、西南和西北地区渗透率不到8%,而东北地区仅为5.8%。

  在团购的热门城市进行团购营销的效果无疑会更好,因为潜在的用户群更多,如上述研究分析出的团购在各地域的差异,汉丽轩可以在团购的热门地区比如华东地区,具体如上海、深圳等这样的一线城市进行大幅度的团购营销,这样可以更快地树立自己的品牌,并且团购的效果也会比较好,而在其他一些团购发展并不是特别好的地方进行团购营销应该要注意,可以在团购人数达到一定量才能团购成功。

  (四)团购时间选择设计

  1.团购活动有很强的时序规律

  各团购活动订单时序性有很强的共性,从所选活动各时段实际订单占比分布图中可以看出,大量订单产生的时间段比较固定。其中0-8点订单量较平均且很少,早上9-10点开始有大量订单产生,21-22点又有一个小高峰。根据团购活动的实际订单量进行数据模拟,通过统计学方法研究发现该活动的模拟订单量近似服从泊松分布。

  2.团购活动的时间选择

  团购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销,所以,应该在营业额比较少的时候进行团购优惠,吸引更多的顾客,维持汉丽轩良好的营业状况,而在旺季,比如一些节日,明显顾客会很多的时候,就不必进行团购活动了,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团购的时间选择也就有了一个依据。

  参考文献

  [1] 吴国庆.“团购”行为特点及影响分析[J].商业研究,2003,17(6A):4-7.

  [2] 王晓东.团购新型交易方式[J].中国市场,2005,3(11):3-5.

  [3] 张振宇.看清团购陷阱[J].中国防伪报道,2005,2(14):9-10.

  [4] 钱大可.浅议网络团购[J].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5(07):12.

  [5] 韩亮.崔自三.团购开辟营销新干线[J].大众商务,2005,34(1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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