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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危机的论文

秋梅分享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公共危机事件频发的阶段,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危机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公共危机的论文篇1

  浅析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

  ( 一) 健全了危机管理组织机构。

  自 2003 年“非典”疫情发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应急预案相继发布,2006 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公共危机预警体系基本形成。经过多年的危机管理实践,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各项应急预案也逐年更新和完善,危机管理也呈现出快速、成熟发展的态势。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单位基本都建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政府或单位的一把手,副职通常是分管安全或者常务副职来担任,成员通常是直属部门、单位以及地区军警等人员组成。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保证在危机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把危机事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 二) 规章制度持续完善。

  为确保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7 年开始,我国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危机事件的预防、处理、监测以及事后恢复等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区在规章制度的建设方面也逐渐完善,同时也有针对性制订和发布了相关文件,在明确信息报送、事件处理、事后恢复、宣传报道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定期培训机制和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为危机事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但是应对公共危机的相关法规总体看相对单一。

  ( 三) 建立了信息报送机制。一是信息管理水平不均衡。

  信息是贯穿危机事件管理活动全过程的要素,自从我国 1994 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国家对信息化的地位也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各地区也开始学习信息管理,但是各地区信息管理水平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经研究表明,经济发达地区,自然条件也比较优越,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信息管理也相对落后。二是危机信息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2007 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未涉及公共危机爆发以后的信息管理工作,只是对信息报送问题提出了相关要求,一些地区政府和组织为保信誉和业绩,在危机处理中,有虚报、瞒报事故真相,相互推脱,甚至弄虚作假,修改损失程度。

  ( 四) 应急演练逐步形成常态化。应急演练是对危机事件的一个预判,也是确保危机管理顺畅进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建立完善的应急演练机制,开展有效的应急演练活动意义重大。针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情况进行应急演练,特别是对本地区已经形成的危机处理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针对不同种类的危机事件,开展不同种类的演练。强化预案实用性和操作性,并探索解决在实际演练中出现的问题,来进一步完善预案。同时各地区结合实际,还建设了公园、广场、球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防灾避险的地方,为危机事件发生时躲避危险。确保危机事件发生时有畅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的避难场所。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保障有待完善。

  完善的法律保障是管理和解决公共危机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共危机管理权威的保障,对于减少公共危机造成的损失也有着重要的意义。2007 年我国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监测以及善后恢复等环节的相关规定,但是依然存在着法律漏洞和空白等不完善之处。一是现有的公共危机管理法规操作性不强,执法不到位。像《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应急预案的体系的条款,国务院制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事实上,各地落实的并不是很到位。一般都是照搬照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并不完全符合地区实际情况,所以在危机发生时应急预案往往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使危机事件扩大化。二是应对公共危机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像《安全生产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等都是针对不同性质的部门处理危机法律,这些不同性质的部门在处理危机时都有各自的权限,一旦发生综合性危机时,各部门之间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分歧,到底归谁管,在哪个层面管,管到什么程度,就没有了对应的法律依据,而且部门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壁垒,相互沟通、协调、合作难度较大,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缺少一个系统的、综合的管理公共危机的法律体系,来协调目前现有的各部门的法律。

  ( 二) 公共危机的信息管理体系有待加强。

  一是政府危机信息传递途径单一。在危机事件发生时要求逐级上报,一些地方政府给予错误的政绩观,会瞒报、迟报,甚至降低事故的严重性上报,为自己减轻责任。“非典”事件发生初期,就没有及时上报中央,导致错过了最佳控制疫情的时机,而在后期,由于国家的大力资助,免费治疗非典,一些地方虚报疑似非典病例的人数,进而套取国家的资助。因此,在层级上报制度上还缺少有力的监督。

  二是缺少信息整合与共享平台。民生、教育、医疗等系统各有自己的一套数据,在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危机信息管理条块分割,不利于资源整合与共享,不利于上级管理部门对危机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三是政府与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有待提高。政府是危机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机构,但是由于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而让个别媒体掌握了发布信息的主动权,时有夸大实际情况而引发公众的恐慌,使危机事件进一步升级恶化,这也是信息沟通不到位所致。

  三、完善我国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对策。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依然面临着严峻和复杂的国际环境,我国政府和各族人民还要继续强化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和应对公共危机。基于此,我国政府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同时继续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对策。

  ( 一) 强化危机管理的法律保障。我国政府应该根据我国危机管理的现实需要,颁布相关法规来明确和界定危机状态和等级,规定启动危机应对机制的条件,以及宣布进入危机状态的程序等,规定危机管理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制、权力和责任、预警和预演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要求各有关危机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有关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 二) 建立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在安全预警、监管和防范中的重要组织作用。切实做到公共危机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建立条块结合,纵横交叉,全方位覆盖,责任明晰的立体网格化监管体系,切实发挥网格在预警和防范中最小的单位、最直接的组织作用。

  ( 三) 信息公开要切实加强。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要时刻保持信息公开和透明,保证信息的传递不失真,保持政府公信力,减少社会公众的质疑,只有社会了解了事实才会更配合和应对公共危机事件,从而降低和减少损失。

  ( 四) 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参与危机管理,强化社会大众的危机自救和互救能力,加强日常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宣传危机自救互救常识。加强危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让社会公众在危机处置中发挥一定作用。

  ( 五)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危机事件的过程追查,对危机事件当事人要严肃问责,这也是对危机事件加强戒备的一种手段,吸取教训的一个途径,对社会公众的一个交代。以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转变对危机事件不以为然的草率心态。

  结语

  总之,公共危机管理是政府管理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公共危机管理体制也应该持续完善。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完善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应对危机事件,更好地为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公共危机的论文篇2

  浅析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公民参与的困境与对策

  摘要: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既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也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还处于较低的层面,存在着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参与能力低,参与的从属性和被动性明显;公民参与缺乏制度化和组织化保障、公民危机应急能力培训缺失等问题。因此,必须更新观念、完善城市危机法律制度和危机教育机制。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公民参与;政府危机管理

  公共危机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以满足社会抗击危机的安全需求为核心的组织框架和运作机制,最终把危机显在的破坏力降低到最小程度。2003年非典危机、2006年洪水和干旱灾害、2008年初南方百年未遇特大雪灾以及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8级强烈地震……一系列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考验着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体系。公共危机发生之时,社会公众是突发性危机事件直接威胁的对象。良好的公共危机管理需要广大公民以合法有效的形式,通过科学化、制度化的渠道和途径,有节制地自动参与到政府危机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来。公民参与危机管理,不仅仅是表现为个体的单独行动,而且需要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包括非营利性组织、具有营利性质的工商业组织)来发挥公民参与的集体力量。现阶段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在危机发生的每一个阶段,公民参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公民的参与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的整体危机应对能力和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大大减少了危机带来的损失。

  一、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实意义

  政府危机管理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政府的作用,而且受制于公民参与的有序性。不论是在危机预警阶段,还是在危机发生后的救助阶段,都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是政府组织和社会相关力量共同应对危机事件的全面系统过程,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完整的组织体系,是涉及多部门、全方位的应对网络。但是,由于危机事件的发生具有多重不确定性,即具备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等多重因素的不确定性。政府在短期内所能提供的公共资源有限,空间分配密度有限,必然对于某些突发危机事件无法采取及时和有效的应急措施从而造成损失。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实现危机应对的高效、快速、协调和灵活。公众参与,是政府危机管理中提供公共安全、预防危机发生、减轻危机危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保证。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

  (一)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社会意义

  1.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增强公民危机意识

  地震、洪灾等公共危机事件在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财产等物质损失的同时,也对人们的心理、公众生活方式以及公众价值观带来深刻的影响。公民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本身完全具备参与危机管理的能力,并且拥有最广泛的社会资源。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体系而言,公众参与危机管理,并且理解和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危机管理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公共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很多危机事件表明,公民危机意识淡薄、危机防范和处理能力匮乏、应对能力不够,是造成损失的不可或缺的原因。在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是突发性危机事件最为直接的“受害体”,是公共危机中受到冲击最广泛、最直接的群体。引导公民有序地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可以使公民深刻感受到参与危机管理既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是自身不可让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公民有序参与危机管理,可以提高今后危机事件的应对能力,积极组织自救互救,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作出努力。

  2.提高社会自我救助能力

  目前,我国的政府危机管理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属地管理的模式。长期以来,危机发生后我国公众习惯于期待和依赖政府。然而,政府的危机管理体系应该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完整的组织体系,公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发挥自身的作用。广泛而有序的公民参与,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危机事件爆发的频率,同时,极大地减少危机可能造成的混乱和损失。

  3.有效减少轻信并参与传播流言、谣言等不合作行为的发生,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由于公众是公共危机最直接的作用对象,所以,公众难免对公共危机管理提出最具体最切合实际的目标和要求。公众会要求政府尽快解决危机,并且希望了解和掌握危机处理的进程和现状。对于危机的解决表达自身意见和想法。公众参与到危机管理中。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把公众各方面的诉求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表达出来,从而架构起政府和民众沟通的桥梁;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公众的参与,可以使公众了解危机的真相,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以及减少轻信并参与传播流言、谣言以及危机现场的抢夺等不合作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经济价值

  1.有效解决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失效性”问题

  由于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仅靠政府的力量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影响巨大的公共危机事件。因此,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除自身积极参与并发挥主导作用外,更应注重公民社会乃至市场的全面参与。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中,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在危机预防、危机处理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自我救助能力,同时有效地促进公众和政府以合作的姿态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事件。

  2.确保解决危机的公共利益取向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政治决策和政府行为的逻辑起点。公共危机管理以提供社会公共安全为宗旨,以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期望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公众不再是被动地了解和执行决策结果,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参与危机管理的机会和更多的知情权。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建立起强有力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网络,对危机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失误进行及时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危机管理的公共利益取向。

  3.帮助政府正确决策,降低危机管理成本

  危机爆发后,政府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等约束条件下找到相对合理和满意度应对危机方案,及时有效地化解危机。公众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中,既有助于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充分了解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愿望,同时及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从而使危机决策得以迅速实施。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公民的有序参与能够及时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有效缓解由于危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心理伤害,从而大幅度地降低危机管理成本。

  二、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实困境

  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政府的作用,而且受制于公民参与的有序性。在我国当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公民参与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的参与意识薄弱和参与能力低,被动性和从属性强

  在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涌现出了很多市民竞相为灾区人民献血而阻塞交通,市民自驾车亲赴灾区志愿抗震救灾等感人的事迹。但是,从公民整体危机意识角度分析,我国公民的危机处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仍然习惯于把自己作为危机管理情境中的受助者,是管理客体。同时,由于受到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当危机发生时,各级政府首先考虑到的是自己如何有效应对危机,主观上忽视公民参与。同时,由于缺乏危机意识,在危机爆发时,有些公民对危机事件麻木不仁或一筹莫展,同时,缺乏强烈的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没有参与危机管理的愿望和要求。在多重不利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容易造成危机升级,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公民参与缺乏制度化和组织化保证

  公民作为社会预警的发出者以及众多危机事件处理的直接参与者,实践证明,有序且有效的公民参与是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公民单独行动只能造成混乱和无序。但是,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组织基础薄弱。公民参与的社会组织,如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等等在数量和能量上与世界水平相比差距较大。某些组织为官办性质,行政色彩浓重,缺乏民间团体的灵活度和创新性。同时,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危机管理尚未纳入法律和制度化轨道,对于公民参与危机管理的权利以及参与的责任方面没有比较清晰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并且有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制度化的联系沟通,难以有效地参与危机治理。因而,公民有序参与作为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和必要组成部分难以得到保证,以至于在实际生活中成为一种随意性安排。面对我国目前公共危机高发的现状,建立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迫在眉睫。

  (三)忽视公民危机应急能力的培养

  在国外的大中小学都开设有安全教育、急救等方面的课程,政府与社区、家庭也经常联动做演练。我国目前许多大中城市都启动了与危机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但据2006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危机管理课题组公布的《中国城市居民危机意识网络调查报告》显示,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从未想过在“居住的地方”、“工作和学习的地方”如何避难。这说明大部分中国公民没有应急的实际经验。一旦发生危机事件,会贻误避难或抢救的最佳时机,甚至导致局面混乱不堪。由此可见,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是明显不足的。从实践上看,危机管理需要一定的技术性要求,但在我国公众危机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对公众进行危机教育、宣传的普及型培训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危机防范风险和应急管理处置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够、措施不到位,具体要求不明确,社会危机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救护救知识和能力、主动参与程度都十分薄弱,社会参与的动员体制亟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措施

  为了减轻公共危机事件对国家发展、社会和谐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观念、体制以及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做出适当调整。

  (一)转变观念,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管理

  长期以来,受到传统官僚思想的深刻影响,我国政府官员存在着强烈的管制观念,已经习惯于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公众很少有参与政府治理和决策的机会。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该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在了解公民参与的特殊性的同时,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宣传和教育,实现公民参与意识的加强。并且,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中。如志愿者服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现代西方国家大城市危机应对过程中,大量的志愿者组织参与其中,成为抗击危机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二)完善城市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共担的责任机制

  在我国危机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对是否需要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危机管理、参与的主体范围、程序、参与的方式以及对参与权的监督和制约等,做出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使公众的参与权落到实处。同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为了控制危机局势恢复秩序,必须对公民某些权利和自由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此外,整合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机制,从而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公共危机。

  (三)借鉴发达国家大城市的城市应急文化,重视危机研究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危机应急处理中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大城市成功的危机处理经验。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城市危机管理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普通公民、工商企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高度参与,已经成为一个中心的事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危机预防、危机处理和灾后恢复过程中的自我救助能力,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危机管理的有序化拓展,以合作的姿态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事件。

  (四)完善危机管理教育机制

  建立良好的公民应急文化,对公民进行系统全面的危机教育必不可少。当前,在危机状态下,大多数公民缺乏较强的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习惯于将自己作为政府危机管理的对象,没有参与和服务的愿望与要求。归根结底,造成公民参与意识薄弱的原因是国家没有重视对公民危机意识的培养。在我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中关于危机教育的内容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必须把对危机管理知识和技能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级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把应对危机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公众中广泛组织经常性的危机培训,进行危机演练。这些措施的运用可以提高公民应对危机的操作能力,积极配合危机发生期间的危机处理工作,促使公民成为理性的参与型公民,增强整个社会的危机应对能力。

  (五)拓宽交流渠道,保障信息及时沟通

  在公共危机关头,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信息,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号召共同应对危机。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地进行信息公布,媒体进行及时公正的报道,引导公众选择正确的行为。公民主动的咨询行为,及时地为不知情公众提供信息。在政府危机管理机构中专门设置与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的部门,建立对话交流渠道,既确保政府能得到及时可靠的危机信息,也可向公众传达政府防治危机的信息。政府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使公民增强危机意识。善于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坚持政府宣传的主体地位时,发挥不同宣传主体的优势,使政府的宣传、民间的宣传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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