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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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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与其它公共组织一起,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管理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公共管理方面的论文范文一:公共管理行政委托规制研究

  摘要:政府行政业务外包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委托,但我国关于行政委托的立法存在很大的缺失,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主体条件、责任承担方式都属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文章围绕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正当性基础以及行政法在行政委托中适用的困境进行论述,最后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界限与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营化;公共管理;行政委托

  一、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正当性基础与现实动因

  (一)相关几种学说依据

  1.公共选择理论学说:该理论主要是利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基于为求得最大效益的经济人的假设,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提出应在政府以及政府的整个政治通知范围引入市场竞争。并建议将利润分享机制引进政府,对于节省出来的成本归入财政节余,赋予官僚机构一些的自主选择权。这就是一种在政府中引入企业运营方式的模式,参照竞争机制来规划政府行为方式的做法。

  2.新公共管理理论学说: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支撑现代国外公共进行行政方面改革的主要理论基础,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认为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在管理上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私营部门的管理模式仍然可应用于公共部门。政府一方面应逐步退出一些诸如经济的社会领域,促使社会经济主体依照司法进行活动;其次,政府在调控过程中,应提出如何以私法方式来进行某些公共管理服务。

  3.企业型政府理论学说:该学说是结合了一些企业家在其经营中所采用的重质量、效率、力求完美服务与善待消费者的精神加之企业中广泛采用的科学管理策略,创新和改革政府管理的方式,从而使得政府充满活力和更加有效率。“传统的政府本能地会选择第一个方法”,“但这种本能的行为只会更多地导致失败、合并机构和集中控制只能产生更多的浪费”。所以,主张以企业家精神改革政府并坚信新企业型政府模式必然会替代传统的官僚主义政府模式。

  4.治理理论学说:治理理论于上世纪90年代产生并兴盛,为西方一些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该学说认为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管理的主体既可是公共机构亦可是私人机构,甚至包含公私之间的合作。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建议通过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等方式以实现政府对公共领域的管理。“治理理论是有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要求依靠强制力量要求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者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

  (二)现实动因

  1.长效治理机制不强:城市管理部门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很难彻底解决的问题。因为城管执法需要面对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多在社会底层生活,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从事无证经营小商小贩或者是无处可归的流浪人员,这些执法对象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城管执法过程费时费力,且收效甚微,诸如此类现象很难以得到根治。

  2.城市综合执法范围越来越广,行政事务增加:较少的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广大区域以及众多执法任务的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承担着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多项职责。

  二、我国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现状分析

  (一)城管外包的合法性遭质疑

  很多民众认为将执法权外包给承包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包公司并没有执法依据。外包公司因为其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且和政府的关系是行政委托而非授权,执法权缺失,也因此得不到民众的认可。

  (二)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频发

  城管服务外包的一部分是为了缓解城管执法对象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冲突矛盾,推行柔性执法。但是结果并未如人所愿。一些城市的城管业务外包并没有解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问题,也没有改善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的形象,暴力现象仍有发生。

  (三)外包公司执行效率低

  城管服务外包因为承包公司无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在其员工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权力仅限于上前进行劝阻。占道违法经营的小摊贩或其他街道上违规的人员不听从劝阻,承包公司的巡查人员也无没收其东西、扣留或对他们进行处罚的权力。

  (四)城管服务外包公司服务不规范

  外包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第一,随意着装。第二,缺乏身份证明。第三,服务程序并不规范。第四,超越服务权限进行管理,而且经常发生外包公司人员没收摊贩东西,与服务对象发生暴力冲突事件。

  (五)后续维权存在问题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样就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受委托人如果行使职权超出了委托权限时,那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行为效果如何归属?受委托人是不是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如果是将受委托人作为被告借由行政诉讼进行行政赔偿责任的追责,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受委托人在其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其超越权限行使时却具有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资格。且因为受委托人行使职权产生是典型的公法关系,故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要求赔偿显然行不通。

  第二,若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了受委托人行使权力造成的全部行为后果(包括诸如赔偿责任在内),那受委托人在存在其行使权力存在违法或者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应如何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承包公司的人员权利保障问题。接受委托的公司人员在提供管理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损害,甚至伤亡情况,赔偿的方案和办法应当如何确定,目前仍然不明确。

  三、行政委托的界限与规制

  (一)合法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鉴于行政委托专门立法较少,在增加新的立法之前,应遵守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有关对人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等专属立法,必须要由立法机关经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可代为规定。且行政机关若要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否则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

  (二)权责统一原则

  从行政委托开始到委托职权完成的全过程中,都应遵守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始终为自身职权内的事务负责。无论是不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都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一则保证行政机关不会出于自身的懈怠将职权随意委托,二来,也可督促行政机关行使对委托职权的行使状况进行控制和监督,保障职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三)禁止再委托原则

  行政机关职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是现实状况所需要,组织和个人能够成为被委托方,正是因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能够承担一定的权力,实施任务。再委托,一方面会导致行政管理权威性的丧失;另一方面,组织和个人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再对受委托对象进行审查监督。

  四、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规制

  程序的设计对实现实体权利至关重要。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散分散于一些地方性规章或法规中。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委托的程序。此外,还可以借鉴外国比较成熟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机制的程序。萨瓦斯在他的著作中叙述了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应当遵循的几个过程,主要有:一是外包内容的确定;二是外包可行性研究;三是招标合同的准备;四是招标公告的发布;五是承包商的选取;六是监督、评估和促进合同的履行。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的程序与上述公共服务外包程序可以采取大体相似的做法。

  (一)可行性研究

  行政机关在需要对职权委托之前,应对该职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书面的方式说明委托的理由、优缺点、预计成效等内容,交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公告招标确定受委托方

  在委托申请得到批准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告,开展招标工作,在接收标书的同时,积极联系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动员其参加投标。在招标结束后,应对提出申请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性与实施能力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排除。全过程都要有记录,确保公正公开。

  (三)签订委托合同

  为了避免委托事项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责任的争议出现,在委托合同中应载明如下内容:一是委托的主体,即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地址、性质;二是委托的事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委托生效及截止日期;四是责任的归属,明确由越权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或违法事实行政职权的后果如何承担。

  (四)公布委托事项和内容

  委托成立后,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确保行政相对人不会因为不了解职权的转移委托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第一,在委托开始实施时,要立即公布委托主体、委托的内容、委托事项、委托的期限等内容;第二,在委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变动情况;第三,在委托结束后,应当立即公布职权的归属。行政机关不能之局限于一次性的公告,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委托的进展。

  注释:

  敖双红.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07.68.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斯著.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译.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155,2.

  孙春霞.现代美国城市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毕业论文.2007.

  [美]詹姆斯•N•罗西瑙著.张胜军、刘小林译.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5.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4款.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67.

  [美]E•S•萨斯瓦.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5.

  公共管理方面的论文范文二: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困境分析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在体制方面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实现了多种经营模式的并存,达到了资源分配的基本合理性,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显著提升。但是,目前我国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依然存在经营管理模式不科学,经营管理资金不充足,人员分配不合理,资产流失情况严重等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面临困境的深入分析基础上,对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困境消解途径进行了着重的研究。

  【关键词】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困境消解

  我国的公共体育场馆主要是由政府出资或者是政府采取资金筹集方法等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运动健身以及体育竞技等实际需求的社会性公共体育场所、体育馆以及相配套的附属性设施,其是促进我国体育行业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与物质前提,更是衡量体育发展水平的关键标志,同时也是提升与改善人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重要条件。[1]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作为我国体育事业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体育发展领域中面临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因此,针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面临的困境及消解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科学化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体制改革不到位。由于长期受到体制的严重制约,我国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效率偏低,这主要是由于对当前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改革依然未彻底实现事业性的管理模式到企业化以及市场化的管理模式的转化,致使多数城市体育公共场馆运营缺乏积极性。[2]对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发展的认识不到位,严重阻碍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发挥,同时也造成了财政负担的加大,使其经营管理缺乏应有的活力。

  (二)税费压力过大。当前我国诸多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中出现的体育健身、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税务部门则完全将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收费等同于市场上的企业,即采用同一标准的税收相关政策,其中包括营业税、整治税、房产税以及所得税等共有十余种,这使得体育场馆缴纳的规定税金在收入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同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所要缴纳的水电费也都是依照商业标准进行而非是公益事业标准。各种费用开支使得场馆经营的成本居高不下,尤其是过大的税费压力,都使得多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无法满足广大民众的体育锻炼与健身需求。[3]

  (三)场馆功能设计单一。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都是以承办各种形式的大型体育比赛为主,设计标准也完全依照大型体育竞技的要求,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所以,诸多城市公共体育场馆除了承办大型体育比赛的功能之外,其设计与广大民众进行各种体育活动并不适宜,利用率也无法得到保证,场馆的功能设计过于单一,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价值发挥。

  二、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困境消解途径

  (一)树立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由于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长期以来都被看作是体育行政管理单位的下属部门,因此,对其进行的多种改革也必须参照行政管理单位的改革思路与模式,这是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改革所面临的主要思想瓶颈之一。[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虽然归属为国家的公益投资事业,但从经济学视角去看,其并非是纯粹的事业性单位。错误的经营管理思想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与管理都是以单位管理的运作模式进行,导致产权不清晰、职能不明确、关系不和谐、效益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突破传统思想观念的局限与束缚,理解与认识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本质,树立现代化的经营理念,实现思想的解放,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

  (二)构建多元化的营销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升,而在精神文化层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中可以看出,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需要与受众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是必要的,这样不但可以满足广大受众,而且可以促进场馆利用率的最大化,相应的经济效益也会迅速提升。比如,澳大利亚的一些体育场所,设计者通过运用多元化的营销模式,使得受众无论走到何处都能够获取食物,同时还可以看到比赛,这种以受众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的多元化经营设计理念,不但没有为场馆的管理造成负担,反而为其获取了超额的利润。对于我国大多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而言,单一化、传统化的营销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应大力进行改革与创新,积极汲取国外的先进营销模式,推进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营销模式的多元化、现代化与可持续健康发展。[5]

  (三)强化经济政策的支持。国家要在财政政策方面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予以倾斜,加大对其资金的投入与支持,诸如,通过税收政策的优惠与扶持,适当对税收予以减免,以此弥补公益性或者低价的普及性集体活动所造成的巨大成本收益差,帮助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步入健康的发展轨道之中。同时,还需要通过金融层面的政策支持,构建完善的体育筹资市场或平台,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提供同企业相同的融资标准,缓解公共体育场馆建设与经营管理在资金方面的供需矛盾;合理制定体育收费方面的相关政策,也可以有效降低场馆运营成本,最大程度调动场馆经营管理的积极性。[6]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经济政策,为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公共体育场馆可以在公平、公正与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发展与壮大。

  三、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困境消解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通过开展经营管理改革,大力实现场馆的市场化与企业化运营模式,积极开展商业化的经营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加强无形资产的挖掘与利用。同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还应调整对外开放的时间安排,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最大程度发挥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充分挖掘体育场馆的资源价值,举办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尤其是在开展训练任务的时候,还要确保群众锻炼活动的积极进行,以此实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公共体育的宗旨与目标,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多元化的体育锻炼与健身需求,促进全民身体素质的强化与提升。[7]建设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必须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为突破点,以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全面改革为核心,对资源的配置要严格以市场为导向,采取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模式,选用专业的大型物业公司作为管理的实体,促进体育公共场馆整体性与区域性的综合性经营管理的实现,促使场馆的实用价值与经济效果发挥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徐文强,陈元欣,张洪武等.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现状及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3

  [2]谭建湘.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企业化改革的基本特征和制度设想[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12

  [3]王钊,谭建湘等.论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5

  [4]刘佳.我国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以8座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为例[D].西安体育学院,2012

  [5]刘辰芯.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版),2010,11

  [6]曹亚东,马文新,赵雪梅.沈阳市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探析———基于沈阳奥体中心等5家体育场馆的调研[J].辽宁经济,2014,1

  [7]李海龙.陆亨伯等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年限交接的程序化设计及其操作模式———以浙江省典型场馆为例[J].浙江体育科学,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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