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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建设融资分析论文

谢桦分享

  作为城市建设融资的主体,政府部门应该逐渐以间接调控的手段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努力突破资金瓶颈,扩大政府融资的能力,完善财政融资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与项目审计。尽可能的避免和防止资金的投资失误和浪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城市建设融资分析个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城市建设融资分析 全文如下:

  一、城市建设融资现状

  2010年6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实施,该通知规定:“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但是目前很多城市建设融资都是地方融资平台,而地方融资平台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通过公私协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

  但从另一方面,地方融资平台的规模已经在不断的发展中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模式,而所谓的”不对称扩张“也在不断延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地方融资平台面临这清理整顿,不少融资平台甚至可能会被兼并或取消,地方融资平台“名存实亡”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亟待恢复。所以说从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后续项目的融资难度,这个对于很多融资平台是致命的打击。地方政府和城市投资公司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挽救目前的局面。实现企业转型并取得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建设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融资决策缺乏规范性:城市建设融资过程中引进的社会资金比较多,而在利用外商投资购买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时候,一般采取一对一的谈判方式,但是在谈判的而过程中很多项目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甚至几年的时间进行协商和洽谈。这就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而项目所取得的现金流也受到了影响。所以融资决策缺乏规范性,如果有相关的机制和体系来进行约束,或许会增加融资的速度和效率。

  (二)融资主体和方式过于单一:目前城市融资的主体是政府财政,而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地方政府关注的焦点。由于一些市县的财政力量薄弱,无法满足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所以会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以信贷的形式间接的从社会取得城市化建设项目的资金。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金融机构的信贷危机,融资的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和相对的风险,所以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是急需改变的。比如可以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共同作用下,转变融资模式。

  (三)城市建设融资缺乏中长期规划:融资方式应该更加的多元化,让内容更加的丰富以迎合日益增长的需求。融资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辅助工作,一段时间以来,缺乏前瞻性和。我国政府部门由于对城市建设融资缺乏中长期规划,导致融资成本过高,政府变相的举债是一种制度以外的融资预算,无法建立严格的融资结构和融资决策。我国城市建设实施方式引人市场机制,严重影响资金的正常偿还。应该建立一套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制度,建立风险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融资行为与资金使用处于透明状态,接受监督约束,实现地方政府的“阳光融资”。

  三、完善城市建设融资的对策

  作为城市建设融资的主体,政府部门应该逐渐以间接调控的手段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努力突破资金瓶颈,扩大政府融资的能力,完善财政融资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与项目审计。尽可能的避免和防止资金的投资失误和浪费。财政投预算要与政府经济建设目标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紧密衔接。逐步建立财政经济良性循环机制。从而提高城市建设投资效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融资模式,提出以下对策:

  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建设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设施,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响力,加快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要在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城市建设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明确投资主体。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与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收入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进行融资分析。公平公正的通过招标来选择投资者。

  针对经营性项目,因为不能直接通过经营回收成本,有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经营利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政府在进行融资的时候应该在测算总体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对这些项目提供必要的财政贴息或补贴,以明确投资者能够合理的回收成本。融资主体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提高项目的融资和运营效率。

  (三)政府作为主要的融资主体,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与资本运作,落实偿债资金来源,重组各类经营资源,发展多元化业务建立地方政府类似偿债基金等偿债机制,有利于城市融资平台应通过项目区分机制,针对经营降低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同时也在平台债性、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分别采取不同的运务偿付与地方财政之间设立了一道债务风险防火作模式,优化各类资源组合,逐步打造自己的品墙,可从建设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资本预算方面筹措资金。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一直是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政府投资范围不仅涵盖公共产品领域,而且涉及部分竞争性领域(宋立根2009)。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尤其是市政建设项目)虽然都设立了独立法人,但项目运作上仍由政府部门来决策。政府管得太多太细,以至项目法人运行机制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建设企业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生柳荣等,2006)。并且,这种投资主体单一的局面也易造成“成本扩张”的风险集中在政府。另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以“投资公司出钱,建设单位用钱”为主要模式,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推行缓慢。投资主体仅扮演了“出纳”的角色,权、责、利互相脱节,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

  (四)公益性项目的资金,一方面可以是国有资产存量,在优化财政合理之处的结构性资金,实施国有资产的战略性挑战。同时合理安排各类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在的方式对城市化基础设施进行融资。财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当地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融资活动,通过招标拍卖和使用权特许经营转让等方式对城市建设进行融资支持,同时建立统一管理营运的新机制。由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融资进行事中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从而防范财政风险,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市场化监管体系。

  (五)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政策支持运营管理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PPP模式的典型结构: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公司(SPV)签定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建设及经营图”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采用PPP融资模式的实质: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四、结束语

  针对目前国内城市融资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看到了融资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我们应该通过努力克服这些困难,共同提高城市建设的融资效率。不管是政府融资平台还是金融机构的融资平台,都要成体制和政策方面进行合理的约束和控制,努力在提高政府财政的基础上,创新城市建设的融资模式,让城市能够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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