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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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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加强对工商管理的重视,合理开展工商管理工作,以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发表篇1

  试谈经济社会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

  工商管理专业主要研究盈利性组织经营活动规律以及企业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它是一门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科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性交叉科学。该专业知识范围较广,学生所学课程也较多,涵盖了经济学、管理学的很多课程。

  一、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原则与要求

  1、强化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工商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一是要突出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动性,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管理理论发展趋势,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人才;二是要树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现代教育质量观,坚持“重基础理论、重创新精神、强实践技能、强综合素质”的原则,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三是结合学校的层次和定位,发挥学校专业特色和优势,打破课程体系壁垒,使学生在就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2、体现工商管理的特色性。

  工商管理类毕业生主要从事企事业单位的决策咨询、计划、生产、技术、人力资源、财务和营销等管理工作,实践性很强。因此,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管理环境日趋复杂,管理难度日益加大,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和完善,要求工商管理人才不仅要会经营管理,而且要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这种专业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培养出来的人才不仅要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注重其职业道德、社会公益心和尊重他人、团结合作与创新质疑精神的养成,需要在大学期间培养其沟通、交往、协调、组织、领导等多方面的管理能力。

  3、倡导个性化、多元化的培养模式。

  举办工商管理教育的高校办学条件各不相同,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师资力量、招生和择业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不同学校应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全国重点大学、综合性大学师资力量雄厚,生源素质高,应突出通用型、外向型、研究型人才培养;多科性大学可创造条件积极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鼓励工商管理专业二三年级的学生选修,培养既懂工商管理又具有广阔的理工科知识背景,尤其是外语、电脑、网络、产品类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满足经济全球化对现代工商管理人才知识结构的需求。地方高校可突出其行业或地区的特色,侧重培养区域经济或行业性应用型人才。在满足工商管理专业本科人才基础培养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倡导个性化、多元化、多规格的人才培养模式,使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区高校的工商管理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各有所长,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对不同人才规格和特色的选择性要求。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培养目标过于强调专业教育,忽视全能教育。

  全能教育首先是西方国家提出来的,它强调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什么人的问题,而专业教育强调的是培养学生去做什么的问题。哈佛大学校长尼尔·陆登庭在北大100周年校庆上的讲话中提到:大学开展研究以推动经济的发展是无可厚非的,同样,大学教育帮助学生寻求实用和令人满意的职业也是必要的;然而,更重要的是,大学教育的杰出性是无法用美元和人民币来衡量的;最好的教育不仅使我们在自己的专业中提高生产力,而是使我们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塑造健全完善的人;它帮助我们的科学家欣赏艺术,艺术家欣赏科学,它帮助我们看到用其它方法无法掌握的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它使我们作为个人和我们社区的成员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这样具有全面发展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将来在工商业中得到最大发展的领袖和经理人才。

  2、课程设置过于强调专业教育,忽视通识教育。

  通识教育一般被定义为专业教育之外服务于学生的智能、情感和社会化等方面发展的教育。通识教育主要包括人文教育、社会科学教育、数学和自然科学教育等。很多大学都将信息技术应用、外语、多元文化等包括进去了,并融入了跨学科、跨文化教育的理念。

  3、课程设置缺乏企业家精神与领导能力的培养。

  世界着名商学院大多开设有关企业家精神培养及领导能力培养的课程,有关企业家精神的课程有:企业家精神或创业、小企业管理、企业咨询、企业创建与运营、创业计划写作、风险投资、家族企业、机会管理、管理快速成长企业、创造性思考、特许经营开发、创新评估、技术转移等。我国工商管理专业都不开设这方面的课程,仅有部分院校开设少量选修课,忽视了企业家精神与领导能力培养。

  4、教师的科研活动与教学活动相脱离,学生学习的理论严重脱离实践。

  目前我国大学商学院普遍存在教师的科研是为了发表论文、评职称、计算工作量,没有与教学挂钩,不能使科研带动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工商管理本科生基本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经验,在理论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认知,学校对实习环节不够重视,实习大多是为了完成学分,没有真正参与其中,造成学生对企业缺乏全面的了解。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方法及措施

  要遵循教育规律和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为出发点,以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不同学生合理发展为目标,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地方,择业为主”和“加强基础,目标上移”的“特长+合格”型人才培养模式。

  1、在课程设置时,首先依据不同学生的共性发展和专业特征要求设置“平台”课。

  不论对于继续深造的学生,还是以择业为主的学生,给予他们可持续学习的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根据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和社会需要设置“模块”课和任意选修课,从而形成以“特长+合格”的课程结构体系,突出了学习者的个性。最后,以双重培养目标为目的,赋予学生按自己的需要和目标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灵活多样的学习。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对有差异的学生,实施有差异教育,实现共同发展。

  2、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并重,形成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融合的体系。

  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与高等教育相适应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相应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而以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区别于研究性高等教育,以较宽的知识面和相对较深的基础理论知识区别于高职高专教育。

  3、在课程设置过程中,遵循“前期趋同,后期分化”的原则,应用性高等教育是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服务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应用性高等教育也是就业教育,但不能把应用性高等教育说成是终结教育,也要考虑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前期趋同为学生的就业和继续学习及深造打下一定基础,后期分化为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标自主选择学习方式创造条件。基础课程与专业理论课程、实践训练课程及素质教育课程在一定结合点上是相互渗透的。

  4、重视科学素养与人文精神、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统一。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职业岗位(群)的内涵与外延日趋丰富、变化频繁。职业能力观由狭义的职业技术扩展到综合职业素质,由单纯的满足上岗要求,走向适应社会发展。这就要求现代应用性高等教育应该更加注重应用型人才的科学素养与人文精神、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统一。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高等教育大众化决定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而多样性的高等教育必定要有多样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去适应。在当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发展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只要们能够认清人才需求形势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律,正确定位,明确目标,科学投入,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有关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发表篇2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

  【摘要】消费者权益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关键词】消费者 适用范围 责任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资格认定

  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采用“为了??需要”的构词形式给消费者下定义,所以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产生了一个疑义,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应不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有的学者提出对消费者作如下定义:“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种定义虽然有了些进步,但仍会给不法经营者以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口实。也有的学者提出对消费者作出这样一个定义: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赞成后面的这一观点。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法》对其适用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所谓参照本法执行,就是可以适用《消法》。

  三、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

  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案件中,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焦点与难点问题,虽然法律上有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不顾及案情的差异性,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纵观有关典型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是否概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在轰动一时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还是在反响强烈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中消费者无一例外地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法》第11条是规定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种求偿权是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与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并且还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而原告的主张都很难得法院的支持。

  (2)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能是基于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是由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来自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是由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因而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就涉及到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鉴于上述不同情形,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担保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额度认定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日渐突出和倍受关注,在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法律规定是模糊的,实践做法是混乱的。退一步说,不管是立法还是实践都是严重滞后的。好在这一问题目前已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些新规定无疑会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四、从消费者自身做起保护权益

  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三)文明消费意识

  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3.

  [2]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M].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01.

  [3]吴学安.加入WTO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魏勇杰.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M].濮阳电大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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