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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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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是一种能较好地解决企业负债问题的办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债务重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债务重组研究论文范文一:浅议债务重组对债务债权双方的影响

  摘要:2006年2月最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进行了新的定义,本文通过债务重组的不同形式对债务债权双方的影响进行阐述分析,提出了在对待债务重组情况时的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债务重组债务债权

  一、 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如下: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要形成债务重组,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问题以致无法按时按原条件偿还债务;二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价值偿还。在债务重组中,债权方作出了让步,在资产权益方面有亏损,而债务方却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些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来获得利益;同时,也意味着对一些本来无力偿债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就有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债务债权双方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也有可能会联手操纵利润,以扭亏为盈为目的进行债务重组处理。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

  ①以低于债务的现金清偿。

  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XX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收入 XX

  债权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支出 XX

  贷:应收账款 XX

  此种情况往往适合于债务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当以现金进行清偿时,会增加债务公司的现金流出,同时也就增加了债权公司的现金流入。这种方式一般不会使债务债权双方的流动比率发生很大的变动,因为这种方式基本上是按正常的还债方式进行,唯一不同的是所收回的现金少了。此种情况,但若为关联企业,易造成企业虚增(或虚减)当期利润,使得企业对外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②以低于债务的非现金清偿,如存货等清偿。

  当以存货进行债务重组时,会增加债务企业的销售收入。债务方对此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XX

  营业外收入 XX

  而债权方则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XX

  营业外支出 XX

  贷:应收账款 XX

  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因为这个过程在实质上并无任何销售行为的产生,却因债务重组而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对此无法真实地评价企业的销售业绩。经过了债务重组,增加了债务企业的销售量,经营业绩有所上升,实质上是降低了积压的存货,增加了库存流动,使企业净资产增加,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企业的速动比率,从而在财务成果上表现为好的一面。债务重组作为一种资金融通的手段,能很好地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问题,帮助债务方摆脱债务包袱,增强其营运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尽快进入健康的发展轨道。

  反之,对于债权企业而言,则是相当于购进了许多商品,增加了库存,提高了资产负债率,降低了企业的速动比率。

  2.债务转为资本

  若债务公司只是由于一时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无法偿还债务,其本身的企业发展是良好的,债权企业可以将债务转为资本,作为债务公司的股东,待债务公司发展良好时,便可从中获利。这样,不仅解决了债务的追偿问题,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了投资机会。对于此种情况,债权企业要认真分析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规模及其未来的可能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否则,债务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经营状况没有改善,不仅原有的债务不能得到追偿,而且还要被债务公司所拖累,陷入更严重的债务危机,那就得不偿失了。

  债务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XX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XX

  资本公积 XX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XX

  债权方的会计处理则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XX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XX

  贷:应收账款 XX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在不修改上述一、二种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偿还金额、降低利率、延迟还款等。此种方法适用于企业急需拿回债务,或认为以后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很小。减少偿还金额对债权方来说是一大损失,但为了趁早或趁债务方还未倒闭破产,及时要回债务,这是必然之举。对于债务方确实是有经济困难的,通过降低利率,以保全其本金和部分低利息的收回,避免出现坏账,以保全资本。对于延迟还款情况,如果债务方仅是一时的流动资金出现了问题,并非是企业的经营问题,采取此种情况,不仅可以拿回本金和利息,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还是可以予以考虑的。相对于债务企业,无论是减少偿还本金、减少利息还是延迟付款,这些都是有利于债务方的,可缓解债务方的短期偿债能力。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结合

  当上述三种方式单一不能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时,可以将上述三种方法加以结合,以达到期望的目的。主要包括如下方式:

  ①以一部分资产偿还债务,同时又以债务转为资本偿还另一部分债务;

  ②以一部分资产偿还债务,同时又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偿还债务;

  ③在修改其他债务的条件下,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

  ④在修改其他债务的条件下,以资产偿还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此种方法,并不能将债务全部清算,而只是部分地进行了清偿。债务重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债权方之间的问题,只是起到了一个缓冲作用。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一定会因为债务重组的实施而得到改善,其经济发展状况也未必能够进入良好的经营状态,债权企业的权益也依旧无法得到落实。因此,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债权方都必须谨慎而行。

  三、结论

  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均可为债务方产生利润,而债权方则会产生损失。对于非关联方而言,债务重组会给债权方造成损失,而债务方则会因此而获得相应的利润。对于债权方应尽量避免债务重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及时注意债权的管理,避免债务的无法收回或债务重组。而对于关联方而言,债务重组也许是他们的“福音”,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繁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可以增加利润来达到目的显得非常的容易,债务重组方式对关联方实质上是一种操纵利润的行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类:

  ①债务方将不良资产转移给债权方;

  ②债权方明知是不良资产,也同意债务重组,虚增企业资产;

  ③债权方利用债务重组会产生损失的特点,故意转移企业的利润,逃避纳税。

  ④债务方转移积压的存货,虚增企业的利润。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基于公允价值的考虑,而在现实操作中,则存在诸多的操纵利润的可能,我们不得不对此情况作出防范。债务重组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不健全之处,我们要对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及其后果进行分析,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实时、有效地监督,以减少债务债权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空间。对此,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应采取积极地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加强各环节,选择合适的重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债务重组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健全企业的治理结构。国家政府则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债务重组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提供准确、有价值的信息,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企业债务重组》[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许文静.《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变革分析及实施效果评价——基于沪市ST公司2007年年报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9)

  企业债务重组研究论文范文二:森工企业债务重组解析

  摘要:债务重组含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在重新修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企业债务的重组衔接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关键词:森工企业;债务重组;影响分析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1.债务重组含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中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2)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2.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3.债务重组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的核算。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因其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损益”账户进行核算。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相关税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债务人核算转让资产损益时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账户进行核算。

  如,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存货作为销售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为销售收入与其成本及相关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理支出之间的差额,如为收益,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账户核算;如为损失,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明细账户核算;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与其相关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分析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方法进行了变革。在债务重组含义、计量属性和损益确认方面与原准则相比,有了实质性突破,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不同。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是在债务重组准则范围之内。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于实质性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会计处理不同。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旧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按换出资产或清偿债务资本的账面金额计算;而债权人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金额作为受让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仅在债权人涉及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时,使用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将所有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不是反映在利润表上;债权人不会确认任何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4.披露内容不同。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2条“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和第4条“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或有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将旧准则第2条改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第4条改为“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   1.新、旧账户的衔接。准则修改前,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重组利得,使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核算;重组损失,使用“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账户核算;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只在收到债务人以低于债权的现金资产抵债和修改债务条件,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使用“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账户核算。准则修改后,企业核算债务重组损益的账户为“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和“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债务重组损失,计入“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损失”账户的借方,债务重组收益,计入“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账户的贷方。

  2.相关会计处理的衔接债务重组确认计量方法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涉及的重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且过去交易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债务重组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在“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将债务重组涉及的相关资产项目和资本公积余额直接结转,“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期末无余额,过渡日后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按照新准则确认与计量,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和“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账户,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及创新性

  把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由账面价值重新改为公允价值,并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息供给的约束,为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新准则的发布和实施,使中国债务重组准则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的趋同,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构建了统一会计信息平台。但新准则的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具体、易懂,可操作性强。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会计计量方法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新准则的突出变化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执行新准则后,债务重组活动将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利润。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

  以存货清偿债务为例进行分析,假设2005年4月1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 公司6个月期、不带息1 050 000元商业票据一张。2005年10月25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债务,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批产品市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这部分存货的损失准备为5 000元。B公司未计提相关坏账准备。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A公司(债务人)的分析如下:

  计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 050 000元-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700 000-5 000) 695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000× 17%)136 000元=219 000元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相比,债务人当期确认收益219 000元,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利得114 000元(1 050 000-800 000-136 000=114 000),资产转让收益105 000元;原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219 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资本公积:219 0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减少219 000);利润总额:219 0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19 000);所得税费用:72 27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19 000 × 33%;设所得税率为33%);净利润:146 73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19 000 × 67%;设所得税率为33%)。

  公司(债权人)的分析如下:债务重组日,资产价值减少114 000元,确认重组损失114 000元(1 050 000-800 000-800 000×17%),利润减少114 000,净利润减少:76 380元。

  可见,新旧准则不同方法核算的差异,对企业的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均产生较大影响,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更加相关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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