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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礼仪主要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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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急遽变动的社会必然反映在道德领域,在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模式及其行为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反映在行政道德上。其实,道德的价值远不是这样的,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建设只能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如果要在根本上消除腐败,还需要通过道德建设才能实现。所以说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一般性的,而道德的意义才是根本的。因此,研究行政道德,特别是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既是一项超前性的工作,也在反腐倡廉的现实运动中有着重大的价值。

一、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

行政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需要拥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价值取向,又必须具有作为行政人员特殊的价值取向。而且在行政人员的职业生涯中,他的那种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他的行政行为的准则。他只有时时刻刻用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校准他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社会公众所期望的合格的公务人员。当然,行政人员的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在他作为社会成员而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生成的,而是在他作为行政人员的职业活动中产生的,是市场经济的公共要求在行政人员思想意识深层的凝结,也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备的条件。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这个社会分化为公共的领域与私人的领域,活动于公共领域或活动于私人领域,对道德价值取向的要求也就不同。对于活动于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探讨。但是,对于活动于公共领域中的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的探讨是在20世纪的后期才开始的,应当说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为了搞清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我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也需要沿着学术史的路径前进。

在市场经济的早期,亚当?斯密对活动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是这样规定的:“……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①也就是说,活动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他的道德取向是建立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生成他的道德意识的,而且这种道德意识完全来源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持续性。因为,经济人不是孤立的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人,他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他是社会的人,是在与他人的联系中进行生产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的,事实也证明,经济人的一切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活动都只有在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中才能成为现实,一个孤立的个人是无所谓道德问题的,而个人一旦构成一个人群就自然存在着道德的问题了。既然经济人必然要与他人发生关系,所以对于经济人来说,必然要接受道德的规范,并有着一定的道德价值取向。但是,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不是原生的,而是派生的,亚当?斯密深刻地指出了这一点:“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②

尽管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是在他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中派生出来的,但却是现实的。因为,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不是仅仅停留在愿望的状态,而是转化为行动的话,那么他立即就要面对着他的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他的个人利益如果希望得到长期实现的话,他就必须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他的个人利益在一次性的实现中就不再得到延续,甚至会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经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成为持续的可能性,必然要在自己的行为中包含着道德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把经济人与自私自利的个体划等号。这也就是哈耶克所评价的:“毫无疑问,在18世纪伟大作家的语言中,人类的‘自爱’甚至人类的‘自我利益’,都描述成是‘普遍的动力’,并且通过这些术语,他们首先认为这样的理论观是应当被大众广泛接受的,但是,仅从一个正常人的眼前的需要这一狭义角度看,这些术语不意味着利己主义。”③

亚当·斯密的经典论述是理解经济人道德价值取向的锁钥,但却不是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价值准则。因为,对于经济人来说,他在普遍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可以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就如亚当?斯密所说:“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④对于经济人来说,只要其行为不是对社会有害的就已经是善了,这种善不合乎义务论伦理学的要求,但经济人如果能够在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做到不对社会有害,实际上就以其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做到了对社会有益。这就是私人领域中道德价值的逻辑。但是,在公共领域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行政人员是无法用其行政行为做出对社会无害的选择的,因为行政行为如果不是对社会有益的,就必然是对社会有害的。

首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同。虽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更多地带有理论抽象的性质,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在私人领域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益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中,个人利益的存在任何时候都是恶的源泉。不仅因为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必然破坏着公共利益,而且也会侵蚀着私人领域的健康,破坏私人领域的契约平等。特别是当个人利益要求得不到遏制的时候,公共利益就会荡然无存,并置私人领域于无序的状态,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当然,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政府都极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也是人们所极力推举的方法。然而法律制度的手段只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无法起到直接遏制个人利益要求的作用。所以,只有寄托于行政道德,才有可能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要求加以遏制。

其次,行政人员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单就私人领域来说既没有权力也无所谓权利,但是,就对私人领域的理解而言,我们经常看到关于经济人的权利问题的议论,其实私人领域中的所谓权利是由公共领域所赋予的,是公共领域根据私人领域的运行规律赋予了经济人以自由、平等等等权利。但是,在私人领域中却存在着关于人的人格的价值判断,并且在近代社会得到了公共领域的肯定和确认,成为人们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建立起契约关系体系。所以,私人领域只有在与公共领域所构成的系统之中才可以看到权力的作用,即使这样,它也是一个被作用了的领域,而对私人领域的单独分析中,我们是无法看到权力的存在的。没有权力,就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理论上也就不存在假以他人力量而进行的排他性占有,更不具有借用公共力量而对公共资源和他人物品的侵占。而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就是一个权力结构,行政人员就是专门被选择出来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权力任何时候都首先是一种支配力重,是由公众的力量所凝结而成的,是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协调私人领域中的契约关系、捍卫个人权利的公共力量。这种力量一旦背离其公共性质而被行政人员用以服务于个人利益,就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即使权力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后果也是有害的。然而,恰恰是在公共领域中,普遍地存在着行政人员不当运用权利甚至是滥用权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大都倾向于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加以纠正。其实,监督制约机制必然会使权力的运行陷入公正与效率的二律背反。所以,谋求行政人员内在的道德制约与外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相互补充是必需的。也就是说,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存在价值的客观要求。

上述两点是最为基本的和最为主要的,它们决定了行政人员道德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因为行政人员是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人,所以他不同于经济人,他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所以,行政人员必须无条件地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同样,由于行政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使他拥有了可以支配他人、公共资源以及他人物品的权力,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种权力,有效地发挥这种权力的作用。如果他不能使这种权力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或者改变了这种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向,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而且在这个问题上,行政人员不仅不应当满足于遵纪守法,而且必须有着更高的道德自律。这些都是经济人所没有的特殊道德要求,却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价值取向。

二、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确定的意义

行政人员与经济人的区别决定了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也不同于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是权利主体,他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自于外在的压力;而行政人员则是权力主体,他的道德确定必须来自于行政人员的内在自觉。

在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人的主观价值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源,在受到社会科学的肯定之后而成为一种科学价值被人们承认和接受,在被现实的制度设置所包容之后则成为一种法理价值。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是在契约关系中得到实现的。契约关系建立的前提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契约关系得以存续则依靠经济人的诚实守信,即要求每一个经济人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就义务。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经济的约束力量,而且在契约关系的总体中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约束力量而存在的,经济人无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多大的主观性,但在接受权利和义务的总体性约束力量制约的过程中是没有选择的。所以这是一种客观价值,也就是经济人的道德价值。

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是在经济人的权力义务的总体中实现的。具体地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经济人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无一例外地要依赖其交换共同体才能成为现实。所以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就会自然地形成经济活动的惯例、规则和建立起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契约。在进一步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又形成了维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法律制度,以一种强迫性的力量为经济人道德价值提供保证,使经济人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加强彼此利益的相容性和相互促进彼此的利益最大化,这也就是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对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说,经济人的权利义务总体包含着三个层次:第一,是市场行为的惯例体系;第二,是市场活动的规则和契约体系;第三,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三个层次所构成的总体无处不在地调节着经济人的行为,把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纳入到道德价值的范畴之中。

这种权利义务的总体在行政人员那里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行政人员是权力主体,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可以随时随地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使权利和义务发生畸变。当然,近代社会以来,人们在行政人员与经济人同等的意义上思考权利义务关系,探索了一整套规范行政人员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但是,这类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只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它可以在形式上把行政人员的行为纳人到合理合法的范畴之中,却无法保证行政人员拥有道德价值判断的能力,更不用说行政人员能够依此实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所以,法律制度的体系以及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来说是一种永恒的外在确定,它并不象在经济人那里一样,能够转化为一种遵循惯例、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和诚实守信等的内在确定。道德价值的确定实际上也就是内在确定,行政人员缺乏这种内在确定,也就意味着他无法达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

当然,就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人而言,他也有着自己权利以及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但是行政人员一旦被选择出来作为行政人员,他就不再被作为一般的社会人来看待,或者说权利和义务只是一般的、不事执掌公共权力的人的价值形态,一个人一旦执掌公共权力,权利义务就不再是他唯一的或基本的价值形态,甚至也不是他的存在的主要的价值形态。那么,对于行政人员同时也是社会人这一点如何理解呢?答案就在于行政人员是社会人的二重化,一方面,他是社会人,有着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他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人,是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也许人们会把行政人员的这种二重化看作是理论的抽象,即把行政人员仅仅看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实这决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抽象,虽然我们通过理论抽象达到了这一层面的认识,但行政人员的二重化却是公共领域的根本性质的现实要求,即要求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在他的公共生活中必须放弃他作为一般社会人的权利义务意识,追求作为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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