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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房地产政策最新情况

陈洁分享

  《2017年上海房限购政策最新解读/买房限购令细则》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房产限购政策相关消息说明,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上海限购令政策规定:单身上海户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套居住房,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2011年上海限购令规定,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于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目前上海购房者的单身状态包括:未婚、离婚及丧偶等。

  今年出台的上海国五条细则也明确规定: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要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加以制止、纠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十分普遍,为此上海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限购政策来调控房地产供求局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017年上海市买房限贷政策

  一、 购买首套房贷款政策

  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

  二、购买二套房贷款政策

  以下两种情况属于购买二套房:①在上海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②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

  上述两类购房者,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三、上海市买房限贷首付、利率

  1.首付比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二套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2.贷款利率: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

  3.贷款限额: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

  4.公积金限制:对已有2词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2017年上海市买房限购政策

  上海市买房限购政策于2016年3月开始实施,具体政策为:

  1. 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2. 对于购买二套非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2016年上海市买房限贷政策原文

  上海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各其它中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严格核验购房居民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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