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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谈判成功案例3篇

邓蓉分享

  “双赢”谈判强调的是:通过谈判,不仅是要找到最好的方法去满足双方的需要,而是要解决责任和任务的分配,如成本、风险和利润的分配,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双赢谈判成功案例,供你阅读参考。

  双赢谈判成功案例篇1

  ALADO公司隶属于1995年成立的马来西亚最大的铝合金制造商BSA集团。BSA集团是马来西亚最大的铝合金出口商,是马来西亚第一个生产18寸、19寸、20寸、22寸及24寸的铝合金轮圈的制造厂。奇瑞是安微芜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购买了一条发动机生产线,1999年12月开始生产轿车。2003年销售轿车9万多辆,其中出口1200多辆,占2003年我国轿车出口的50%左右。2003年签约,为伊朗建一个年产5万辆轿车的整车厂,用奇瑞的品牌和散件装车,成为我国第一家到国外去办合资轿车厂的企业。

  自2004年4月起,奇瑞公司开始与马来西亚ALADO汽车公司正式就ALADO汽车公司在马来西亚代理销售、制造奇瑞汽车展开洽谈。根据计划,双方先期进行CBU整车销售合作,后期进行CKD散件装配。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长拿督冯镇安说:“此次合作除能开拓本地东盟汽车市场外,也能为马来西亚工人提供技术增值。同时,这项跨边合作将对许多零组件制造厂和下游供应商带来鼓励作用,并为马来西亚汽车工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

  此后,双方在多个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最终在2004年11月12日,马来西亚ALADO公司与中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规模盛大的授权签字仪式。奇瑞汽车将全面授权马来西亚ALADO公司制造、组装、配售和进口代理奇瑞牌轿车。

  根据协议,ALADO公司获权制造、组装、销售和进口代理六种类型的奇瑞牌汽车,按照分阶段执行的计划,ALADO公司到2005年引进奇瑞的另外3款全新车型,将在2006年完成所有6款车的引进工作,首款引进车型是奇瑞QQ,奇瑞汽车于2004年12月正式登陆。同时ALADO公司与马来西亚的东方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在马来西亚的柔佛装配奇瑞QQ和奇瑞B14。

  目前双方已经就CKD合作的细节达成有关协议。为使在马来西亚生产的奇瑞轿车质量得到保证,奇瑞公司先后派出二批人员奔赴马来西亚进行交流、指导,并就零件的国产化方面与ALADO公司达成了意向。

  ALADO公司执行主席苏锦鸿先生透露,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2005年东盟开放整车进口市场,设在马来西亚的奇瑞汽车工厂将成为奇瑞轿车进入东盟汽车市场的重要战略要地。公司将陆续在东盟国家确定40至50家奇瑞轿车特许经销商,首先在越南和印尼展开。

  出席签字仪式的马来西亚交通部长陈广才指出,奇瑞汽车和ALADO公司的合作是马中两国经贸合作的一个典范。马来西亚政府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向马来西亚转让技术、扩大科技合作。

  双赢谈判成功案例篇2

  联想集团收购IBM公司PC部门。但是其中详细信息很难获取,只能通过IBM、联想企业网站以及其它媒体报道的碎片来拼凑一副整体画面。

  现在随着中美两国商务往来非常密切,商务谈判中的东西方文化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界限已经变得非常模糊。随着全球化的加强以及地球村的概念,现在,中美两国商务谈判就好比河北人跟浙江人做生意一样平常,大家已经相互熟悉,谈判也更容易直接性切入主题,这也是全球化背景以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商务谈判的发展趋势。

  这里只找到一个较老的案例,但是较为经典,分析三十多年前的国际商务交往,对比现今的情况,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发展趋势的特点,仅供参考。

  上世纪80 年代末,有家中国企业想与美国一家企业合作,但是因为长期的观念问题,

  中国企业代表在谈判中一直保持严肃态度。谈判中,美方谈判代表态度非常热情,但中方代

  表始终板着脸,面无表情,这种不冷不热的严肃态度让美方企业有了误解,认为中国企业来

  美国考察是真,合作是假。随即计划终止谈判,但美方老板仍然不想放弃,咨询了几位华裔

  朋友后,他得到了一个好办法,美方老板举行了一个小型聚会,参加人员都是中美双方谈判

  代表,而聚会上以中国菜为主,背景音乐也是中国的音乐,甚至连餐具也使用了中国的筷子。

  这一举动让中国代表一下子有了宾至如归的感觉,心理防线也没有了,大家愉快地度过了一

  个晚宴,大家的关系也亲近了很多。通过交流,美方代表也感觉出中方代表内心有强烈的合

  作意愿,此后,谈判进程加快了很多,双方也顺利合作。

  双赢谈判成功案例篇3

  西方某国曾向我国某一项目提供一笔数额较大的政府贷款。根据当时有关规定,贷款合同一经生效,该贷款额就已经全部筹集好并存放在指定银行里,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根据需要来提用。为了催促借方按期完成项目的进度,对未提用的部分则需支付承诺费。由于这笔贷款数额很大,而且计划用款时间相当长,前后经历6年,经计算,所需支付的承诺费的数额将十分可观。后来,经我方研究,有关支付承诺费的计算方法只是一种传统规定而已,不是原则问题,是可以与外方进行谈判协商的。我们提出,把这笔贷款按年度分成六部分使用。根据工程用款计划,对方按年度将资金先后调拨到位。每一年的额度若没有用完,应按当年未用部分计算承诺费,而以后若干年的贷款额则不计算在内。经过谈判,双方认为这样做对彼此都有利。因为对中方来说,这不仅可以避免支付一笔昂贵的承诺费,而且可以使贷款的实际使用额增加;而对外方来说,资金逐年到位将更经济,它也可以将其余资金投入其他方面取得效益,从而帮助贷款国降低成本。于是外方接受了我方的要求,这样我方就节约了几百万美元。由此可见,在谈判中对一些传统的规定是可以予以调整,以达到“双赢”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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