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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的法官和善辩的律师有什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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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言和善辩是分别对法官和律师这两种角色的不同定位,也是两种诉讼文化的不同标识。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慎言的法官善辩的律师,希望能帮到你。

  慎言的法官善辩的律师

  法官与律师堪称现代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人”角色。对社会而言,律师的确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大众认知度颇高的法律职业,但真正最具代表性、最典型的法律职业和法律人角色的乃是法官。

  “法官不得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可以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同时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决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法官大可不必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准确的高水准裁判文书。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官要有意识的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进行辩论。从一定意义上讲,庭审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充分进行陈述、说理、辩论的机会,法官主动介入双方的争论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给当事人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偏见。

  以前在法院开庭时,法官喋喋不休甚至训斥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不能不归咎于我们对“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这一司法理念的无知,以及我国长期以来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所产生的言行定势有内在的关联。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纠问式”方式逐渐被“控辩式”方式取代,法官在庭审中喋喋不休的现象已大大减少。

  法官在庭外也不能滥发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应当像外交官那样慎言,稳重、理智和谨慎乃是法官的典型形象。一般而言,法官原则上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亦不应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

  与法官的职业形象不同,律师素以能言善辩见长,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甚至咄咄逼人似乎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律师形象。诚然,口才是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素质,能言善辩是律师在法庭上克敌制胜的法宝。庭审时,律师自身所有的经验、智慧和学识都要及时通过话语这个重要的载体或工具传达给对方和法官,此乃“能言”;而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律师出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驳倒控诉方或对方的意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或观点,力争法官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决,此乃“善辩”。对律师而言,“善辩”比“能言”更重要,律师的言辞要有针对性,要有的放矢,在法庭的发言要始终围绕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这一中心。漫无边际、哗众取宠的演讲往往可以感染听众,却为明智的法官所不屑。

  “慎言”和“善辩”是分别对法官和律师这两种角色的不同定位,也是两种诉讼文化的不同标识。在构建现代诉讼文化的过程中,中国法官特别需要注意“慎言”这一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对法官而言,拥有一个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脑远比巧舌如簧更为重要。倘若将“我说故我在”形象地称之为律师职业的真实写照,“我思故我在”则堪称法官职业的至理名言。

  执行法官谈话技巧

  执行法官的谈话技巧一、谈话之前要“备课”

  首先,在案件执行前要先熟悉案情,认真阅读本案的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全面了解被执行人各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选准执行工作的突破口;其次,还要针对被执行人不同情况,合理安排好谈话的思路和方法,加强谈话的针对性。执行法官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调阅相关审理卷宗,进一步熟悉案情,必要时可与本案的审判人员交流一下意见。谈话之前的“备课”是谈话的基础和前提。

  执行法官的谈话技巧二、谈话之前先“请坐”

  作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主动履行义务,总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执行法官在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时,无须充当“卫道士”的形象,而应该抛开所谓的“法官架子”。不妨搬一张凳子请被执行人先坐下来,有条件的可以为被执行人倒杯水,然后再谈话。这尽管是毫不起眼、举手之劳的小事,却体现出了法律面前平等待人的心态。在这种情况下,谈话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执行法官的谈话技巧三、谈话的语言特点

  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谈话不同于普通的谈话,有着极为鲜明的语言特点。执行法官在与被执行人交谈时,应多听听他们的倾诉、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化解他们心中的不平、讲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与他们建立一种信任关系。这样被执行人一般会主动履行义务,暂时不能全部履行的也为以后工作创造了条件。笔者认为,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谈话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法律性。执行法官说出的每一句话,应该都是法律语言,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合理性。这是打动被执行人的关键。执行法官说话要在合法前提下,注意合乎情理,合乎乡土民情及约定俗成,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通俗性。执行法官的执行语言既要表达准确,又要通俗易懂。与被执行人交谈时,尽可能把法条的原意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使被执行人听后立即产生共鸣。

  4、专业性。语言在通俗的情况下,还要体现一定的专业性。执行法官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有关专业知识要有所了解,这样在与被执行人的交谈中就比较容易沟通思想,交换意见,达到理想的效果。

  5、严肃性。执行法官开展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必须具有严肃性,要句句有理有节,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力。

  6、社会性。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真心实意地为民排忧解难,不能让老百姓“花了钱,跑了腿,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发生。

  7、灵活性。在执行公务时,要善于审时度势,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执行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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