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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庭上如何应对证人

祥聪分享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如何在法庭上应对证人,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应对证人技巧

  在民事诉讼领域证人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运用得当则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从而把握案件的主动权。

  证人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己方提供的证人;第二;对方提供的证人。第三:中立的证人,即主动提出作证的证人。

  在通常情况下证人需要出庭作证,通过陈述形成证人证言,来证明待证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证言一旦形成以后,就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来证明一定事实,但是与其他实物证据相比起来,证人证言又具有不容易把握、控制的弱点,因为证人证言出自于证人,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是形态各异,表现在可能年龄、文化程度、性别、民族习惯等等的不同,所以如何很好的利用好证人或者巧妙地应对对方提供的证人,需要刻意的去训练,尤其是在开庭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

  下面针对在法庭上如何引导证人和应付证人,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望各位同仁予以斧正。

  一、对于己方或者中立方的证人的提问技巧

  无论是哪方提供的证人,都希望证人的证言对己方有利,但是在现实中,往往都是哪方提供的证人一般对哪方有利,这也是一般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所致。

  己方的证人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在开庭前,与证人做好沟通,仅提供与己方有利的证言,当然不能诱导证人做假证。但是在法庭上,也许会出现意外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律师对证人进行引导。

  1、目光接触。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也是沟通的途径之一,在对证人进行提问时,学会用眼睛与当事人沟通。对待证人的目光要表现出诚恳、热情的那种眼神,因为大多数证人往往都是平生第一次进法院,所以一般都会紧张、焦躁的情绪,导致思路不清、不知所云等状况。与证人眼神的交流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证人的这种紧张心情。

  2、言辞激励。

  在提问证人时,语气要和缓。并在提问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用言辞激励他,你可以运用类似于:“请您大点声陈述你所看见的一切,以便法官能听见您的话”;“请您慢点说,以便书记员能记录您的陈述”。当然类似的提示也一定要在开庭前及时的提醒证人。通过这么相互照应的提示,相信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3、语言引导。

  当证人对你的提问,不得要领时,作为律师的你就需要积极地运用“引言”的导入方法,来引导证人。并且将询问设计成一种看似没有任何提示或者“诱导”,而证人却不得不只用“是”或者“不是”类似的话来来回答,这样还有利于拓展证人的思维,让证人的作用得以最大的发挥。

  二、对对方提出的证人或者“非中立”的证人的询问技巧

  对方提出的证人同样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对对方有利于己方不利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委托律师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削弱、瓦解证人的作证。这样一是可以最大可能的查清事实,也能化被动为主动,让律师成为法庭的焦点,而不是证人。

  1、改进证人证言。

  所谓改进证人证言,就是针对证人的发言,慢慢的“偷梁换柱”,淡化证人对自己发言的印象,从而找出证人的破绽。举例说明:

  律师:“你刚才陈述时说,被告拿到欠条后放到进口中,是吗?”

  证人:“是的”

  律师:“被告是直接把那张纸吃进肚里,是吗?”

  证人:“是的”

  律师:“被告吃欠条时,速度很快,你没有看清欠条的内容,是吧?”

  证人:“是的”

  [1]大家注意,在这短短的提问中,律师就已将“欠条”改成“纸”,并加上“直接”一词,有意强调吃的速度,从而淡化证人对欠条内容的记忆,达到弱化证人证言的目的。

  2、合理推测法。

  通过对证人的陈述,进行合力推测,从而得出符合情理的推测,让法官相信证人并非真正的了解事实,而是“传来证据”。这就需要律师有敏捷的思维,抓住证人的漏洞,从而只做“圈套”让证人“钻”。

  3、闭合式引导式提问法。

  证人在出庭前一般都经过充分准备,而且大多数证人都“老于世故”、“油嘴滑舌”。所以建议在提问证人时,采取闭合式提问法。

  所谓闭合式提问法是指,所提问的问题不留给证人自己发挥的机会,只能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举例说明:

  律师:被告是不是还没有取得土地是通用权证,是吗?

  证人:是

  律师:被告的房子已经快盖完了,是吗?

  证人:是

  律师:也就是被告还没有取得使用权证就盖完了房屋,是吗?

  证人:………

  4、开放式询问法。

  与闭合式询问法相对的方法。此种方法在实践操作起来相对难度较大,要做到“能收能放,收放自如”,给证人提出一个问题,让证人自由发挥,从而通过证人无边际的陈述,找出证人的漏洞弱点。此种方法一般针对于那些性格比较开放、开朗、善谈的证人比较奏效。

  上述几种方法并不是只能单独使用,可以同时穿插使用,这样也许能发挥更大的功效。

  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还需要懂得运用策略,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我们的委托人服务,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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