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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技巧

雅雯分享

  现代人打官司都是要请律师的,今天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技巧

  一是如果犯罪很轻,家属又掌握基本情节,仅是咨询就可以了。这时解决的问题是想办法取保,避免将来羁押时间过长,即便判了缓刑白押了几个月。

  二是如果对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要委托律师会见一次,弄清基本情况后,在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因为律师收费是分段进行的,这样可以节省费用。

  三是如果犯罪事实不清楚,或有多个罪犯一定要委托律师,帮助其本人在庭审时澄清犯罪事实,也防止其他被告人往自己身上推卸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律师可以为家属指点迷津。一人因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般家属都因缺乏经验和法律常识而不知所措,此时需要与律师联系。首先要知道亲人犯的是什么罪,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在知道的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弄清基本情况。

  第二,弄清基本情况后,委托律师阅卷,进一步从卷宗证据找出罪与非罪的证据,此罪与彼罪的证据,罪轻的证据,以及减轻处罚的证据。

  第三,开庭前通过会见被告人,教育其自愿认罪,利用庭审给他的机会,充分发表自己的悔罪感受,争取被害人和法官对他的谅解。

  律师介入刑事侦察阶段的业务技巧

  1、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2、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请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3、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是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的身份,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是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三是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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