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应当坚持的五大原则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从法庭组成结构上来说,两者完全不同;但从其法庭辩论环节而言,对于律师的要求是一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应当坚持的五大原则,欢迎借鉴参考。
1、法庭辩论是语言的对抗,而非情绪的对立
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案件事实给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因此,理性、平和、文明是法庭辩论的应有之义。辩论中,语言可平实、可犀利、可富含感染力,又或兼而有之,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辩论风格。只是切忌语有未尽之义,人已生意气之争。情绪是辩论的大敌。情绪失控不仅会影响辩护人自身的庭审发挥,同时会引起不必要的敌对情绪,影响庭审氛围。不能驾驭自己情绪的辩护律师起码不是一位成熟的辩护律师。
2、法庭辩论说服的对象是法官,不是公诉人
我曾不止一次听到过这样的观点: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立场对立,是法庭辩论中天然的敌对双方。不得不说,就法庭辩论而言,这样的观点道出的仅仅是表象。在我看来,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从来都不是敌人,真理越辩越明,能有效展开论辩的控辩双方在某种程度上是“合作”关系。倘若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公诉人不作任何回应,辩护人相当于失去了可以发挥的空间。因此,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可谓既对立又合作,关系微妙无比。辩护人应当摈弃驳倒公诉人的想法,时刻谨记法庭辩论要说服的唯一对象是法官。即使个案中你有机会驳倒公诉人,但只要你未能充分论证自己的观点,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这依然不能算是成功的法庭辩论。
3、辩论的前提是弄懂控方逻辑,不破不立
推翻或削弱公诉方的犯罪指控,前提条件是必须搞清楚控方指控的依据和内在逻辑。认真地阅卷,将所有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烂熟于心,这些都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性工作。有的辩护人未能对卷宗足够关注,甚至搞不清公诉方指控的事实是如何提炼出来的,搞不清指控的犯罪次数、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此种法庭辩论思路有一定赌博成分,有舍本逐末之嫌。事实证明,在法庭辩论中,按照对方的逻辑去拆解对方的论据,找出并放大控方的薄弱环节、逻辑上不能自洽之处,破而后立,往往能收到出其不意的辩护效果。
4、法庭辩论应层次分明,突出重点
法庭辩论是整个庭审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有辩护人倾向于发表长篇幅的辩护意见,充分把握庭审时间,力求面面俱到,这种尽职尽责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就辩护效果而言,未必是最好。语言的沟通存在一个效率问题,发挥作用的不是你说了多少,而是别人接受了多少。在有限的庭审时间里,让法官充分倾听你所有观点和理由是不现实的,能够让他透彻而全面地了解到最核心的辩护观点就是最大的成功。
5、法庭辩论应简洁明了,富有现场感
法庭辩论是一场特殊化的口语表达,其特殊性在于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讲究严谨与专业,但同时它也是口语化的表达,必须符合人们的口语表达习惯,句子忌冗长、拗口、照本宣科,宜简洁、直接、富有现场感。罔顾事实和法律的随意表达,会让法官对辩护人的专业水准有所怀疑,降低辩护意见的可参考价值。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意见,则会让人形成“听觉”疲劳,难以对内容形成认识聚焦。一场好的法庭辩论,首先必须是一场精心投入的辩论,投入最好的体现就是现场感。现场抓争议焦点,现场总结与回应,哪怕是现场“公诉人”“审判长”等称谓的运用,都是辩护人吸引法庭注意,引起法庭共鸣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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