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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的实用技巧

芷婷分享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的实用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的实用技巧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

  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 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

  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的实用技巧二: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

  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

  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行了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于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

  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24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公诉人很清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辩护人半路杀出的这一枪是缺乏依据的,于是立刻发问:“请辩护人说明‘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法律从无24小时验伤之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

  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事实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

  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判长先是一愣,继而稍露不耐烦的神色。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一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翻倒,但过现场的群众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门口。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辩。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在二轮辩论中简洁地说道:”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决。”由于起诉方鸣锣收兵,辩护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辩论就此结束。

  结果合议庭以抢劫罪处予被告人刑罚。在这里,公诉人的”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的简单的一句话,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又避开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取得论辩胜利。

  法庭辩论律师需要的素质

  一、非凡的洞察能力

  听取委托人关于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等委托事项基本情况的介绍或者看过相关材料后,要能很快洞察出法律关系、各方利益争执的焦点。把握好了这两者,才能有正确的整体思路。整体思路对了,整件事做起来就事半功倍。

  二、良好的理解能力

  优秀的律师对于他人的陈述通常都能很快的理解。委托人或其他人说半天甚至反复重述,如律师还不明白,那问题肯定出在律师这方。人说话总归在表达一个意思,不管是否清晰,律师都应该能理解对方的一部分意思,从而循循善诱,帮助对方表达清晰。

  三、优秀的专业素质

  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优秀的律师必不可少的专业素质。深厚的理论功底对于律师把握一些时间周期较长的非诉业务的法律方向、在诉讼案件中将法理深入浅出的说透是很有帮助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从事法律工作,经验的重要不言自明。但经验不是案件数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执业过程因用心思考而累积起来的心血。

  四、条理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

  可能因为政治正确的原因,我们从小就缺少逻辑思维能力的教育。网上流行的脑残文法有这么一种情况,A说:这鸡蛋真难吃,B回答:下蛋的是一只勤劳勇敢善良正直的鸡。其实这种逻辑方式在律师当中也不少见。但一位优秀的律师肯定是要有条理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这是做出高质量业务的基础,因为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都是逻辑的组合。

  五、良好的表达能力

  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律师执业中无不需要进行语言交流,解答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参加调解、谈判、开庭,都离不开语言的表达。优秀律师应当能熟练驾御语言,将自己要表达的意思,用准确、清楚、生动、简洁、精确的语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言法语或口语)告诉他人。要尽可能的使别人少动脑筋就能领会摆在他们面前的答案。

  六、不一定要有高尚的道德,但应当严格恪守职业道德

  在人类社会底线之上(比如种族灭绝之类),律师应当将职业德置于社会道德之前(呵呵,两个以上的东西是不可以同时“至上”的)。人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才可能使他人对其行为能合理预期,对他人行为有合理预期才可能产生合理信赖的。优秀的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从而使委托人能对其产生信赖。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优秀律师“口碑”的重要组成。

  七、敏锐的观察能力

  律师的观察力包括察事与察人。察事相对容易,一般只要细心、全面就做得到,难的是察人。察人要靠丰富的社会阅历及细致的观察能力。一点小经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所以在当前社会里,“金钱是观察人品的重要标准”。一些关于金钱的细节,比如吃饭买单甚至打字复印费等,往往可以看出律师在委托人心里的地位以及委托人给付律师费的情愿程度。

  八、健康的身体素质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精神状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身体健康程度,委托人眼里的优秀律师应该是每天都精神抖擞。而且,在遇到一些大型项目时,可能连续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每天休息时间可能极短,但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没有好的身体素质好是扛不住的。健康的身体应该适量的运动、合理的饮食、充足的睡眠、自我心里调节等各方面的组合。其中,适量的运动可能是大多数律师缺乏的。

  九、注重形象

  你可以想象一下,律师的形象是什么?然后按照心目中律师的形象去装扮自己、表现自己一定不会错。得体的装扮肯定会让你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律师给别人的感觉应该是整洁、大方、干练、睿智、敏捷的,而不是邋遢、随意、委琐与不修边幅的,没有人喜欢与土的掉渣的律师打交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真善美永远没有错,每天把 自己打理的干干净净、讲讲究究,自然就增加几分自信,几许风采!

  十、有自信心

  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不要拿你和别人比较,我们每个人都是世界上的唯一。拥有自信的人魅力四射、百折不挠,充满激情,有滋有味。做律师,更加要有自信心!如果律师自己都不自信,别人凭什么信任你?又怎么敢把案件交给你?但律师的自信绝不是自傲自负、夸夸其谈、自我吹嘘。律师的自信建立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超高的诉讼技巧上面;律师的自信建立在成功解决问题与当事人满意的微笑上面;律师的自信建立改善了自己的生活也改善了家人的生活上面。

  十一、尊重他人

  美国麦克·斯韦尔说,“聪明的人,既能坚持自己的观点,又不树立敌人。”尊重当事人、尊重法官自然也会赢得大家对自己的尊重,尊重别人是品位的象征。尊重他人,首先注意倾听,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对的,会向你喋喋不休唠叨他人的过错。倾听满足了当事人倾诉的欲望,同时获得了自己需要的信息。一个不会倾听的律师,就不知道对方的需求在那里,自然就无法获得必要的信息,也就谈不上良好的服务。尊重他人,还要关心他人,切实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解决问题。当事人向你咨询的时候,拿出真诚,把别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人心换人心,何患无朋友呢?何患无案源呢!

  十二、爱岗敬业

  律师这个职业,挑战性极大,可以让我们充分绽放自己的聪慧才智。法庭上,我们据理力争、缜思善辩,侃侃而谈,我们是舞台的主角,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和魅力。法庭外,我们不卑不亢、风尘仆仆、风度翩翩、潇洒自如、我们享受充分的自由,我们主宰自己生活的节奏。累了,喝喝茶、聊聊天、唱唱歌、跳跳舞,没有人制约我们;倦了,我们睡懒觉、带孩子、做家务,不上班,没有人克扣我们的工资;闲了,我们办公事、查资料、谈案情,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当然,不累不倦不闲的时候,就是我们大显身手,精心工作、规划宏图、尽显才华的时候,律师把职业当作事业,人生自有一番别样的精彩!

  十三、乐观大度

  人生来是不平等的,要接受现实。有的人天生就很幸运,无需奋斗也能腰缠万贯;有的人天生就注定要历经磨难,奋斗半生,也许两手空空。但生活又是公平的,不同的人都有快乐的理由。我们不能选择出生,但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如果你不能改变世界,那就请你去适应世界。历经苦难者往往比天生幸运者具有更大的承受力。什么苦都吃过,再吃苦已经不觉得是苦了。善于在苦中作乐,是一种境界。

  作为律师,也许我们有更多机会接触社会阴暗面,但我们不能推断社会都是阴暗的,于是悲观丧气,同流合污。其实我们所接触的毕竟还是个案,生活永远是美好的,社会上好人永远会比坏人多的多。财富是前人和他人创造的,我们贡献的还是很少,所以没有必要愤愤不平。命运永远是一半掌握在别人手中,一半掌握在自己手里。怨天尤人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唯有自己的不懈努力,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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