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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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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2017年天津学生们高考中一些加分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来阅读!

  2017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加分10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分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加分5分投档。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2017年天津异地高考最新政策

  取得常住户口后可在津参加高考。目前天津市暂未发布2017年招生报名通知,但根据去年的时间推测,也将在11月份开展相关工作。

  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规定:

  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 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即,随迁子女暂时不能在津参加高考,只能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不过,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

  1、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取消了哪些高考加分项目。

  本市按照五部委《意见》要求,以2016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取消全部7项鼓励类加分项目,分别是奥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市级优秀学生、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其中一次须是高三年级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及两项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包括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二级运动员统测合格者)。2015年1月1日后获得上述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今年1月1日前已获得鼓励类加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考生,高考时是否具备加分资格。

  本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奥赛、科技类竞赛、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重大体育比赛前六名、二级运动员等6项鼓励类加分项目的应届考生,在过渡期内仍具备加分资格,加分分值均为5分。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须经市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参加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的全市统测(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

  对于“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获得者,根据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有一次必须是在高三年级获得。鉴于现高三年级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评定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的2015年1月1日,因此该项目无法实施过渡。

  3、本市《实施方案》中保留和完善了哪些加分项目。

  本市保留了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4项扶持类加分项目。其中,保留的“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均为10分;保留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为20分。

  完善了“少数民族考生”1项地方性扶持类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只适用于市属院校在本市招生时使用,加分分值为5分。本市“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鉴于其特殊性以及历史延续性,结合本市实际,对该项目予以完善,现有加分分值不变,但仅适用于市属高校在津招生。

  4、本市如何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行为。

  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本市将依法依规落实“三取消”,即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实行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以及涉嫌组织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主要坚持4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殊、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问题,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的目标任务。

  三是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

  四是体现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五部委《意见》要求取消的项目,予以坚决取消;对五部委《意见》要求取消但可采取过渡政策的项目,依据本市实际实施过渡;依据五部委《意见》保留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调整地方性加分项目的适用范围。

  6、本市主要基于三点考虑实行过渡政策。

  一是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五部委《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本市在充分听取考虑各方面意见、确保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决定实行过渡政策。

  二是尊重学生利益。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要尊重其在原有环境中的付出和心理期望,能过渡的项目尽量实行过渡。

  三是尊重招生考试基本规律。招考政策的实施要充分考虑让高中各年级在校学生和家长有所准备,利于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

  7、本市取消全部鼓励类加分项目后,如何继续引导和鼓励中学生的兴趣特长发展。

  一是根据国务院《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2017年左右,将建立完善的“两依据、一参考”(两依据指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参考指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将如实记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二是鼓励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艺术团,或报考相关体育、艺术专业。

  三是考生的奥赛、科技类竞赛获奖等相关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四是对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五是基础教育等相关部门将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8、本市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完善监督。

  本市将从三方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措施:

  一是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确保职责明确,操作规范,严格监督。

  二是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完善市、区县及中学三级公示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确保公示单位公示内容翔实,公示信息准确,公示时间及时。

  三是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积极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实行倒查追责,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及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