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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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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雅克·卢梭于1762年(壬午年)写成的一本书。你知道哪些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大家喜欢。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优美篇】

  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3、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4、对强力的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它顶多也不过是一种聪明的行为!

  5、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

  6、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7、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8、“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宗教。

  9、政治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政府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0、既然三十年前,我以一挑亿,跑赢了其他所有的精子,那么我必然生来就是牛逼的。

  11、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

  12、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13、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

  14、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5、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16、人类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

  17、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18、只有在和别人结成社会以后,他才可能决定进攻别人;只有成为公民以后,他才变成兵士。……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战争是根本不存在的,人类的形成并不只是为了要互相毁灭。”“随人类的发展,困难也就与之俱增,……人于是便与别人结合成群;……这就是人们之所以能不自觉地获得某种粗糙的相互订约的观念的由来。”

  19、“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20、“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精选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7、在社会公约中,每个人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献给了全体;人们自己本身所让给他人的同样权利,无论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所以人们的得与失是相等的,但却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8、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体被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以前被称为城邦;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掌权者;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而把它和同类相比时,则称之为政权。这些一个个结合者就被称为人民,个别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叫做臣民。(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9、假如,有一群人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就不能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这等于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如果这样做的话,其他的成员就会愤怒和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缔约者在义务和利害关系下,就得彼此相互帮助。同时,在这种义务与利害关系之下,这些人还应该尽其所能把一切有益于这种关系的努力都结合在一起。(第一卷第7章,掌权者)

  10、社会契约的形成使人类丧失了天然的自由,还有人类那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欲望;失去的同时,他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他拥有固定的所有权。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自然的自由,另一种是社会的自由,我们要加以区分开来,自然的自由和个人的拳头有关,当他看到一样东西时,他就拥有了它,要是有人敢和他争抢,那就要靠个人实力说话,谁能打东西就是谁的;而社会的自由则不同,它被社会的机制制约着,根据正式的制度分配不同的所有权。(第一卷第8章,论社会状态)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热门篇】

  1、我们可以说野蛮人并不是邪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知识的发达,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只是感情的平静与对罪恶的无知。

  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3、政治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政治自由的政治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4、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5、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6、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7、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8、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9、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臣民的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却不能把这种特权明确赋予任何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各个等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却不能规定个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却不能选定国王和王室。总之,立法权利中没有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

  10、如果说强大的统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自己的怯懦永远使他们当奴隶。

  11、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12、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

  13、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

  14、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15、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16、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7、政治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政府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8、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政治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政治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19、对强力的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它顶多也不过是一种聪明的行为!

  20、既然面对同类时任何人都没有天生的权威,既然强力无法产生任何权利,那么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只剩下契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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