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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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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至于前者从后者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一门学科,则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黑格尔法哲学读后感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黑格尔法哲学读后感篇一

  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至于前者从后者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一门学科,则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法哲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它从哲学角度和运用哲学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正如黑格尔所述:“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

  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它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在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不同的学派,每个学派都秉承了不同的理念与观点,“有的从神、有的从精神、有的从物质中寻找(法的根据和本质)”,而“黑格尔则是从精神的发展中找到了法的本质”并形成为一个新的完整的学派。

  一、黑格尔法哲学:抽象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

  (一)抽象法

  抽象法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是一种形式上的、人格上的东西。抽象法借助外在事物实现主体的自由,就直接体现在对物的所有权(Property)方面上。

  黑格尔认为,物在被占有后大致有三种归宿:第一种是占有的丧失;第二种是物本身的丧失;第三种是物的所有权的转让(Relinquishment),与前两种归宿不同,物没有消亡,而且仍然保持着被占有的状态,只不过物的所有权通过某种形式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

  所有权的转让或转移的发生,不仅仅涉及一个个人的特殊意志,也会涉及到其他人的意志。根据个人与个人的特殊意志之间的关系,可以将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归为两种:一种是契约(Contract);另一种是不法(Wrong)。不法是特殊意志与普遍的意志相抵触所产生的矛盾与对立,不法所表现的欺诈和犯罪必须通过刑罚予以惩戒和纠正,在这一过程中,普遍的意志对特殊意志进行否定和扬弃,最终使前者回到自身并从而成为一种现实的意志,这种现实的意志不再是抽象的、潜在的自由,而是一种建立区别的、分化对立面的、与之前所不同的自由,这种意志将自身作为反思的对象,使抽象法走向道德领域。

  (二)道德

  普遍的意志对特殊意志进行否定形成了一种现实的意志,这种意志扬弃了抽象法阶段中的抽象性、自在性和直接性,取而代之的是意志的自为性。意志把其自身作为了反思的对象,从而把自身规定为一种主观意志,并通过主观意志实现自由。这种主观意志的自由就是道德。

  当人的行为与他的主观意志相适合时,他的行为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道德行为。黑格尔认为,主观意志应对道德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行为结果超出了意志的界限,那么意志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道德行为的结果会受到偶然性的影响,而人只需对必然的结果负责,也就是对他的主观意志之中的结果负责。

  黑格尔用善与恶判断主观意志的质量,并将人用善来规定和确信自身意志的内部活动称为良心。他进而将良心划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前者是片面的、主观的、形式上的自我确认,不包含任何客观内容,属于道德领域范畴;后者具有固定的原则与内容,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属于伦理领域范畴。

  形式的良心必须将普遍的意志作为自己的原则,也就是将权利与义务――即做法允许做的事,并关心自己与他人的幸福――赋予给自身作为内容,才能走向真实的良心。

  (三)伦理

  无论抽象法还是道德,都具有片面性: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仅仅主观性的环节,所以两者都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唯有两者的统一体即伦理才具有全面性和现实性,它是抽象法和道德在自我意识中反思自身的结果。

  在伦理领域中,形式上的善与良心被赋予了固定的内容和规定性,从而成为了具体的实体,这种实体即为法律与权力。

  1.家庭(Family)

  伦理的第一个发展阶段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直接的伦理精神,是个人的统一体。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婚姻形成的根本依据是爱,而非契约。黑格尔认为,由于婚姻是伦理性质的,因而非常崇高,其它一切在婚姻面前不仅显得微不足道,还应受婚姻的支配,因此,婚姻本身不能离异。

  家庭的归宿是解体,一种原因在于婚姻的结束,另一种原因是家庭中的儿女长大成人,从原有家庭中分化出来形成新的家庭,而原有家庭退居次要地位并最终解体。分化出的每个家庭都具有差异性和排他性,因为它们“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地对待着”。这些以具体的人自居的家庭以满足个人自身需要为目的,自由意志就进而上升到了市民社会阶段。

  2.市民社会(CivicCommunity)

  作为伦理发展的第二阶段的市民社会,存在了两个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前者是指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以利己为目的,其他一切对他来说都不存在;后者是指尽管每个人都是利己的,但他必须要通过和其他人建立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他的目的的达成,也同时满足了其他人。因此,只有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才能更加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

  3.国家(State)

  国家是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的概念与实在化的统一。与专注于私利的市民社会不同,国家中的个人的任何欲望、思想和行动都必须以国家的客观精神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私利而结合,而是为了结合而结合。在谈到国家起源于哪里,国家是以什么方式从之前的社会形态过渡来的,黑格尔以“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为由,避而不谈。

  黑格尔将国家理念的发展划分为三个环节:国家法,国际法,以及世界历史。

  (1)国家法(Internal Policy)指的是内部机体具有联系的个别国家。在国家中,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统一的,人对国家所负的义务同时就是国家给予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完全一致,使人在国家中实现了自由。黑格尔认为,国家来源于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即为上帝,故国家是神的意志,是最至高无上的,人们必须尊敬国家。他将国家与宗教相分离开,指出宗教是一种主观性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国家则是普遍性的,因而国家超越了教会,宗教应当与国家相一致,教会的教义应服从于国家。

  (2)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黑格尔指出,国家之间之所以形成国际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都要在国际关系中谋取并保存利益,因此利益是国家间关系的最高法律,也是国家间交往的最高原则。民族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世界精神,世界精神是国家间关系的最高裁判官,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权利之国际关系之上。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应当”遵守的法则,必须体现世界精神,才能成为调整国际关系的真正的普遍准则。

  (3)世界历史(World-History)。黑格尔将世界历史视为法的发展过程,他认为,在世界历史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民族成为那个阶段的统治民族,统治民族“具有绝对权利成为世界历史当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而当世界精神发展进入到更高的原则中时,当前的统治民族必然衰颓,而总会有其他的民族与新的原则相适应并成为新的统治民族。

  黑格尔进而将世界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以及日耳曼王国。他认为,日耳曼民族所具有的世界精神是最完整、最崇高的,因而日耳曼民族应当是居于世界领导地位的民族,其他民族起到从属作用。

  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几点评析

  作为黑格尔政治思想的完美体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在客观精神领域的经典著作。一百多年来,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争论一直持续,后人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继续发展,形成了各具时代特征的黑格尔主义的各个学派。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评价应本着辩证的态度,我谨将他的政治思想评为三对矛盾而又统一的特征。

  (一)保守与激进

  黑格尔在他的著作中大加赞颂英雄对国家和历史的促进作用,并将国家君王视为这种英雄。他在论述国家时,将国家定义为绝对精神的体现,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君主作为国家领袖就具有神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同时,他也极力为封建王权的腐败作辩解,将君主的昏庸和武断看作是国家内部机体没有组织完善。此外,他试图从思辨的角度调和人民与王权的矛盾,他说,人民与君主不存在对立关系,因为只有人民与君主统一起来,人民才是真正的人民,并且妨碍王权和君主人身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从这些对王权维护性言论中,足可见黑格尔保守的一面。

  黑格尔激进的一面体现在他对战争的强烈推崇,他通过论证国家间存在的关系是否定性的,进而提出国家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而战争成为解决矛盾的有力手段,并且战争是无法避免的。同时,战争又能给国家内部带来好处,一是振奋民族凝聚力,二是加强国家内部的权力,有利于防止内乱发生。他还指出,统治民族的更迭主要是通过战争,同时日耳曼民族具有最崇高的世界精神,理应成为统治民族。这实质就是从哲学角度为普鲁士的扩张战争寻找理论依据。

  (二)革命与妥协

  黑格尔在他关于法的理念的论述中,突出了意志与自由的地位,他说,“法的理念即是自由”,“法,因此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即是自由意志及其发展。对自由的追求,可窥见法国大革命对黑格尔的强烈震撼,他在所有权一节中论述了每个人都生来具有将外在物据为己有的权利和自由,进而每个人都应当在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黑格尔晚年尚且保存的一点革命态度。

  而他转而又辩称,他所讨论的财产上的平等权利,指的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占有财产,而不是追求在财产数量上的均等,并且他在市民社会一节中将贫穷的原因归结为“偶然的、自然界的、和外部关系中的各种情况”。在国家立法权一节中,他指出,产业等级人数众多,只能派出代表参政,而等级会议具有局限性,因为等级代表团成员往往缺乏执政能力和经验,因此只能起到可有可无的辅助作用,最终决定权仍在于君主。他还指出,民主制和其他历史制度一样是片面的,民主议会容易受到情绪影响,因而只有君主立宪才是最理想的制度,这又将他的思想返回到了向封建制度妥协的地步。

  (三)理智与荒谬

  黑格尔的理智最为显著地表现在他对契约论的否定,他批判契约主义者认为国家是由人们缔结契约而结成的观点是错误的,他指出契约的建立是个人自身的特殊意志与他人的特殊意志之间达成一致并上升到共同意志,而这种契约的共同意志相对于普遍意志来说仍是特殊的,同时契约的达成也存在着任性和偶然性,而国家是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统一,更不可能是偶然出现的。

  他的思想同样也带有荒谬与偏颇,例如,他否定了女性参与政治,涉足科学领域的自由,甚至等级会议也不需要听取女性和儿童的意见。再如,他提出国家来源于上帝意志,实质就是将人与国家相分离,是客观唯心主义的鲜明体现。

  黑格尔法哲学读后感篇二

  当我们提及起“思维”便能知晓它是人凭借其本性就能有的能力,它承认了人之为人的真实本性,使得人自身与动物得以区分开来。思维是一种主体性的活动,而“我”作为这个主体,以思维为对象,通过细密的研究掌握概念如何是其所是,揭示世界的规则与规律,使思维的主体通过外在的行动与心灵进行一种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回复,使这个“我”在自身之中是其自身,与自己应该所是的自我得到同一。

  一、一般思维与哲学思维

  人能够自称为“我”,这是人与动物和自然事物的区别,“平常我们使用这个‘我’字,最初漫不觉其重要,只有在哲学的反思里,才将‘我’当作一个考察的对象。”黑格尔在《小逻辑》导言的开始部分就说道了人之为人在于思维,但如同那个人人都能自称的“我”和在反思中作为考察对象的“我”来说,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即哲学思维和那个使人之为人的思维也是有所区别的。

  二、对思维的思维

  一般说来,我们意识到的情绪都被表象为表象,而之所以哲学思维不同于表象便是在于,哲学是一种对思维的思维,也就是说,是以概念去替代表象。因此,一种“不惯于作抽象的思维,亦即不能够或不习惯抓住纯粹的思想”的困难便足以解释哲学的难懂性。而另一种观点则站在“人凭其本性就能够思维”之上,认为哲学“似乎没有研究、学习和费力从事的必要”。这种对哲学的态度最终的落脚点实则是放在了对于哲学知识我们应该如何思维和把握。哲学思维是对现象背后的本质的发现,而这个被发现的内容便是哲学思维的内容,即是那些意识所形成的内在与外在的世界,是一种精神性的世界。这样的一种有精神所形成的世界之所以可以作为哲学的内容,是因为它并非是纯然的内在活动,它能够对现有的经验表象进行改造,内外渗透,从而造就世界。思维的作用不断的通过自规定与自否定,将意识纳入到主体和主体生活的构架之中,使其产生意义,最终能够冠以“现实”之名,从而可供哲学以思考。

  往往我们所认为的这样一种以“现实”为内容的思考活动是经验性的行为,因为不管是任何一种意识或是精神性的活动,我们都需与对象事物有密切的接触,根据具体的经验和见解,“对当前的实况进行考察,尊重现象,承认现象;睁开眼睛观看存在的东西,并且尊重和承认这种直观”从而使内心的意识活动与对外在事物的先前直观相对应以此来把握真理。然而,这样的以经验的方式来寻求事物真理的思想又是不同于一种哲学的思辨。哲学思辨的意义通常是在于把经验性的思考内容的空洞性与不确定性给予弥补,而不是总是停留在一种直接的被给予的事实和材料之上,通过对经验科学中的普遍性和规律加以应用分类,以哲学思维的方式通达到真正必然性的反思,以把握自身内容的概念与现实性。

  三、思维的自我回归

  思维应该如何在“我是我”的同一状态下去寻求一个不同一的状态呢?思维看似与感觉、直观等诸多的精神活动相并列,但是与这种彼此外在的个别性的感情事物相比,思维有着能动性。“思维活动的产物,思想的形成或规定性一般是普遍的抽象的东西。”思维对外物进行掌握和统摄,并于他物之中取得自身的确定性。作为能思的主体的“我”来说,当我说出“我”时,这个“我”即是指排除了一切他物的“我”,但是这样的一个“我”又是任何一个排斥了别的事物的“我”。我所拥有的这个“我”是和别人所共有的,因此“我”是一个自在自为的普遍性,这样的一种大家所共有的“我”就如同是个人的情感、表象所共有这一个“我”一样,而作为抽象的“我”来说,“我”则是纯粹的自身关系。这里的纯粹何以得以纯粹之名?当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说出“这一个”时,我们将其保留,但是这个被保持下来的“这一个”已经不是当时所说的“这一个”了,它从一个直接的指示变成了间接的,而它之所以可以被保留用来指称,是由于它不是别的东西,即不是那个作为特定的“这一个”,这样的经过否定作用得以持留下来的即是那个单纯的、纯粹的“这一个”。

  哲学的思辨是以一种纯粹的思维形式和纯粹自在的精神来进行活动的。思维和精神得以纯粹便是自由的,一个纯粹的思维主体也是自由的。因为自由的存在,一种对立统一的精神便得以可能,在同一与不同一的矛盾转化中,对象物是自身,自身也是对象物,在忠实于自身的同时,又力求征服对方。自由的思维依靠自身的能力进行反思,自由的精神意识也依靠自身从而形成自我意识,一个自我面对另一个自我时,否定对方,并又在对方之中确定自身。思维的本性是自我做主,精神的活动在自身之中,我们是以自我否定的方式是我们应该所是的那样,如此,便是黑格尔所谈到的哲学思维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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