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2)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4:
我是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20XX年被济宁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担任仲裁员当然很荣耀,但如何才能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仲裁任务?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不辜负双方当事人的重托?如何提高仲裁的信誉度和公信力,这是我多年来反复思考的一个问题。通过仲裁委组织的各类学习、沙龙活动和向成功仲裁员学习,结合承办仲裁案件的实践,我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了一些粗浅的体会。
我认为“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职业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我们聘任的仲裁员都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因此我想从恪遵职业操守谈起,因为职业操守贯穿于仲裁案件的始终。
所谓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它具有“基础性”“制约性”的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对仲裁员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员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如何一方当事人。”
恪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因此,我们应努力做好如下几点:
一、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积极勤勉高效优质地审理案件
当接受每一件仲裁案件后,作为兼职仲裁员,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顾不上”的思想,切实把接手承办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紧抓好,那种“平时忙于其他,临时仓促上阵”的方法,对办好仲裁案件非常不利,应当注意克服。
第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及时召开或按时认真参加庭前会议。根据仲裁委办案规则,组庭后,应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这时,作为仲裁员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为尽快地进入“角色”,首席仲裁员,就要尽快安排召开庭前会议,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不应该拖拖拉拉。具体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集体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于心。
2、庭前会议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确定”。所谓“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便于庭审的驾驭;二是熟悉相关证据和事实,初步审查考量其证明力,便于庭审中能够有目的的调查和确认。还可根据证据的数量确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的证据记录在案,可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根据集体阅卷和案件的性质,及时熟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庭审打下基础。所谓“一确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争议焦点或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预测庭审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反请求、抗辩、管辖异议等有一点应对准备。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中准确确定争议焦点打好基础。
3、按程序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注意发现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素,双方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第二,全面驾驭庭审。
一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根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迅速而准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免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不武断地截住当事人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其走向正题。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时间。在仲裁案件时,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答辩和辩论意见,使得当事人尽量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五是在庭审中切忌与当事人争执。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不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论。在庭审中不要表露对案件的看法,不对案件枉加评论,不随便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是准确归纳焦点和需调查的问题,把握庭审方向,确保庭审不偏离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
七是注意提醒当事人要调整语速,与秘书的打字速度相适应,避免遗漏、记错需记录的内容。
在仲裁的任何程序中尽量做到体现仲裁员个人的话语魅力。仲裁员的裁断权是双方当事人授予的,仲裁员对此应当十分珍惜并对当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在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注意加强个人修养,丰富办案语言艺术,体现个人魅力。生、冷、硬的纠问式语调和语气不应出现在仲裁程序中,商讨式、调和式、沟通式的语言,应当成为仲裁程序中主体用语,形成一种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和喜欢接受的语言风格,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打好基础。
3、耐心做好案件调解工作。调解可以及时处理仲裁案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仲裁的全过程。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以沟通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所处的居间调停的地位,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从而取得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把仲裁的优势通过亲切友好的语言和行动传达给当事人,使调解结案成为可能。在查明事实、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告诉他们既然双方发生了纠纷,就要妥善处理,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语和行为都无济于事。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告诫他们进一步两败俱伤,退一步海阔天空。
4、及时公平公正地裁决案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调解不成的仲裁案件,要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几年来,不管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主任指定,我作为案件仲裁员,始终牢记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对案件进行秉公裁决,作出的各类案件的仲裁裁决基本得到自动履行,说明裁决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我也以案件质量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
5、庭审完毕,及时按照评议要求进行评议。由于仲裁庭是一个临时工作组,每个成员的本职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仲裁员之间由于经历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理解上也会出现不同,这是正常现象。因此,要注意维护仲裁庭的团队精神,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互相尊重,谦虚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首席仲裁员应该允许各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发表意见进行探讨、争论,互相之间要尊重,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合作精神办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如遇难以裁决的复杂疑难案件,可由仲裁庭报批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
评议意见形成后要及时草拟文书。承办案件审理完毕,合议庭的意见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一经作出,仲裁员就应当趁热打铁,及时地制作裁决文书交领导审核,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审限到期再匆忙草拟。及时地草拟文书大有裨益。一是可以保证文书质量。庭审合议完毕,思路比较清晰,“锅子正热”,草拟文书有水到渠成的感觉,制作的东西往往逻辑严密,说理性强,质量较高。而“拖一段时间再说”,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忆庭审的有关细节,所以草拟出的东西相对显得凌乱,费时费力,效果欠佳。二是能争取时间,避免超出审限。文书草拟完毕,呈送审查签发审核修改定稿,这都需要时间。如果你草拟的文书过晚,审批签发领导一时抽不出时间审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6、仲裁文书应当体现仲裁的特点。民商事仲裁是一项全面尊重当事人私权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商人、商人,就是商量着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过程都应更多地显现人性化的东西。仲裁文书伴随着案件受理、审理、裁断、执行的整个过程,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优势和特点。表达方式应该更礼貌客气一些,让人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裁决书在案情介绍方面可以从简,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对案件的认识、每个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结果所依据的道理、交易习惯、法律法规等应该详细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释的内容,力争使“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明白事实和原因,心悦诚服地接受和履行裁决结果。
二、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公平、廉洁地审理案件
公平是包括仲裁在内解决争议方式均应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时最主要的心理期待。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必须要强调公心,不谋私利,决不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员的名誉、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人际关系和物质利益。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中立,不要做当事人的“代理人”。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还是一方选定,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并始终牢牢把握住一个基本的立场:中立与独立,决不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谓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员故意放弃或者无意中没有坚持中立立场,说话做事偏向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况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是过失充当“代理人”,即一些仲裁员,他们不是为捞取什么好处,而是因为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选定,“过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他们错误地认为当事人选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帮忙,我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还有的认为,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肯定帮着对方,我如果不向着我这方当事人,是很没面子的事,于是便好心办坏事,当起了“代理人”。过失充当“代理人”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容易犯下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错误,把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约见当成是对自己的尊重,盛情难却之下便如约相见,地点不慎的话还很可能同时犯了吃请受礼的错误;二是在设防不够的情况下把案情和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盘托出,热情一点的还可能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三是在庭审中让“本方”当事人多说,同时压制对方当事人,还可能不时给“本方”当事人提个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议的时候为“本方”当事人据“情”力争,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就拒绝合议、拒绝签字;五是在“本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满足或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出于“没帮上忙”的内疚心理,帮着当事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又犯了一个重大错误。犯上述错误的仲裁员,大多可能是碍于情面。但是,为面子所困,可就坏了名声。对仲裁员来说,名声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仅能给你带来荣誉,还能让你免受你本来就不该受到的处罚。
(二)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仲裁的最终目标是在温和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既省事、省气,又省时、省钱。我们应当明白,民商事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偶然的,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发生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将来进入仲裁的情况想象得那么清楚明了,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事实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逻辑、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也是可以在裁决中弥补无过错的实际损失,尽量减少用“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等简单理由驳斥当事人。诉讼中硬碰硬的对抗,不适用于仲裁。只要真正替当事人着想,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相信当事人即使没有完全满足初衷,也会接受仲裁庭的意见。
(三)“关系案”的处理。仲裁案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获取较大利益,当事人会利用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干涉仲裁案件,“碰到案子找关系、有理无理求关照”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我们仲裁员要做到向理不向人、关系服从规定,以事实和法律定案。
(四)保密问题。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否则就会失掉了仲裁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五)不要吃请收礼。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将导致仲裁员必须回避、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所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不良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三、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审慎地审理案件
(一)树立和强化仲裁服务意识。关注当事人,首先要把当事人当作服务对象来看待和对待,在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制度、办案程序和仲裁员守则的前提下,真正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仲裁法律服务。这就要求仲裁员做到热情服务、公平裁决,真正体现圆桌会议解决纷争的效果。
(二)遵守开庭时间。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按时参加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但从实际情况看,仲裁员不按时参加合议、拒绝参加调查、庭审迟到、中途随意进出仲裁庭甚至缺席现象也是存在的。这些情况有三大危害。首先,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次,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申请人迟到或者缺席,我们可以动用权力,视其撤回申请,使其丧失挽回利益的权利;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我们同样可以依权缺席裁决,使其丧失辩解和反请求的权利。虽然仲裁以仲裁员为中心,但遵守庭审规定、守法守时是对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规定,仲裁员理应率先垂范。第三,仲裁员不守时直接影响仲裁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连自己确定的时间都不遵守,能否依法办案吗?仲裁员一定要守时,这既是办案的需要,也是人格的要求。
(三)随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仲裁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仲裁员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风险告知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对当事人变更请求、反请求、申请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数额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他们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使当事人明白其风险,以权衡利弊,确定自己的行动。决不能为了高收费而暗示、怂恿当事人无故增加申请数额。对涉及当事人承担的处理费的使用以及鉴定、评估、审计等活动要合理安排,以避免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是自我宣传要适当。我们不反对仲裁员在政务、商务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公开自己的仲裁员身份,但自我宣传应当坚持真实、合法、严谨、适度,不能有夸大、虚假、误导甚至欺骗的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与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及其他与仲裁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特殊关系,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机构的特殊地位、影响和作用。不得以比较的方式贬低其他仲裁员和仲裁机构。
(四)关注当事人。许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的时候对仲裁并不知晓,更谈不上了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受律师或法院的指点才来到仲裁机构。对这些当事人来说,仲裁机构、仲裁员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鲜的。要使仲裁为当事人所了解、接受和欢迎,让每一个当事人成为仲裁制度的正面宣传员,我们仲裁员必须做到关注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仲裁之树常青的土壤,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仲裁,仲裁当事人越来越少,仲裁之树就会慢慢干枯、死去。所有当事人都有争取最大利益、避免最小损失的初始仲裁意愿,对此,我们应该了解和谅解。不少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和出庭经验,情绪激动甚至恶语相向时有发生。仲裁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做思想工作的本领与技巧,多做“灭火器”和“减压阀”,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简单、沉默,放任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可亲才可信,仲裁员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们会心悦诚服地听从你的劝解,案件的顺利解决也就有了基础。
(五)适当的语言仪表。言谈举止、仪表风范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当事人对仲裁的感知,往往是从对仲裁员的第一印象开始的,能否信任仲裁,接受仲裁制度,也往往取决于能不能从仲裁员身上获得信任感。仲裁员要避免在庭审前后和庭审过程中说话过于随意、过于情绪化的现象,从而避免降低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如不自觉地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绪流露出来,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自以为是地替当事人下结论,增加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等。在庭审中对熟识的代理人要按照庭审中的规范称呼,不给对方当事人以“关系户”的印象;不要在庭审间隙或庭审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窃窃私语”,使对方当事人疑窦丛生。从仲裁员的穿着来看,如果没有统一服装的话,建议着正装。
(六)杜绝草率办案。仲裁员肩上所担负的是裁断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神圣职责,公平和正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因为我们的一纸裁决而维护或改变,所以应该认认真真、小心翼翼地把案件办好,决不能草率办案,走完程序就算完成任务。我们知道,“无论做什么事,你的态度决定你的高度。”如果仲裁员以漫不经心的草率态度办案,不仅不能展现仲裁优势,反而随时都可能出现差错。如有的仲裁员自恃专业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领导身份带进仲裁庭,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武断地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有人说:喜欢工作是喜欢自己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人轻视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尊重自己,因为一个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部分表现。这话对指导仲裁员办案是很有意义的。
(七)避免“传统诉讼式”办案。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为什么要在几千年的诉讼制度之外又产生并迅速发展出仲裁制度呢?就是因为仲裁有许许多多不同于诉讼的优点,它的协调、和解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有广大的市场需求。仲裁员应该按照仲裁的规矩来从事仲裁,尽量避免传统的诉讼色彩。有的仲裁员误认为审理案件就该“严肃阴森”、“高人一等”,对当事人态度冷峻,言语生冷;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机制”,过于刻板仔细,过分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体现不出仲裁独特的公平合理原则。这些都是仲裁员应当避免的。
(八)不超审限办案。快捷是仲裁的重要优势,是我们应该始终守住的“金矿”。市场瞬息万变,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大愿望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的时间得到公正的结果。而为数不少的仲裁员却没有用好快捷的优势,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效率观念,无缘无故地拖延办案时间,使有些案件在组庭后五、六个月不能审结,个别的甚至拖上一、两年,严重违反仲裁规范,触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仲裁员的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完善的人格魅力和特殊的职业教养。一名好的仲裁员,一名严守仲裁员职业操守的仲裁员,他应该兼有优秀法官、优秀公证员、优秀律师所具有的优良素质:1、具有正义感、责任感、良心感和荣誉感;2、具有健康的人格和温和的性情;3、机智、果敢、幽默,见微知著、触类旁通;4、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持有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5:
仲裁员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年一度的仲裁员培训,过去的一年里太原仲裁坚持科学发展,坚守“居中守正、秉公贵和”的仲裁理念,全年受案超过300件,标的超过5个亿。这几年的发展全靠在座各位仲裁员的努力,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为大家搭建起个平台,他们是为你们服务的。由于在座各位仲裁员的努力,太原的仲裁工作在发展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跻身于全国二百多家仲裁机构前二十位(全国仲裁机构共209个),仲裁事业既是我们的也更是你们的,这项事业把我们绑在了一起,我们一定要努力把仲裁事业做大做强,力争建成全国一流的仲裁机构。为我们太原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太原经济的转型、跨越发展发挥我们的作用。在此,我谨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仲裁事业的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推进和融入是根本”这是国务院对仲裁制度提出的一个发展方向,发展是第一要务,推进和融入需要在座各位仲裁员付出艰辛地努力。仲裁是法律授权进行裁决的准司法机构,因此,仲裁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从大局出发,从小事做起,为党、为人民分忧,化解社会矛盾,要做到这一点主要靠仲裁的公信力、仲裁的魅力,而公信力来自我们仲裁案件的质量的高低,你把这些事做好了,把案件质量做扎实了,大家就会奔走相告,因此,这些都取决于在座的各位,取决于仲裁庭。由于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的限制,案件质量好大家就会继续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反之我们将会失去案源,从前些年的发展实践来看,往往一些小的细节的疏忽都会造成今后行业的案源流失。这几年我们也遇到过一些事情,往往因为很小的一件事情,他们就不会选择仲裁了,我们因此也受到了一些教训。因此案件质量可以说是我们长久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多年来的仲裁工作实践,使我深深地认识到做好一名仲裁员确实很不容易。下面就如何做好一名仲裁员,提出几点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是做好仲裁员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是思想上的素养。《仲裁法》第十三条中对仲裁员的聘任是这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因此,公道正派、居中守正、秉公贵和,探寻当事人的契合点,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可以说是我们思想上的基本素养。所以,每个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一定到做到公道正派、居中守正、秉公贵和,要实现上述目标,绝不只限于对概念的认同,而应落实到具体的仲裁案件当中。我们的老主任张仲同志讲过,凡做事把心放正了,他就不会偏离轨迹,就不会出现大的偏差。有没有这种思想素养,在办案的效果上是大不相同的。凡是具有较高思想素养的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其视野就比较开阔,评判标准也较为客观,可以说是胸有大局、公平公正,尽可能地杜绝仲裁过程中的主观性错误,否则就很难摆脱仲裁过程中的一些干扰,大家都知道,仲裁员在办案中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的情形还是有的,大家不自觉地会带着既定的目标办案,走入主观认识的误区,偏离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我们判案的标准只有一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其次,是业务素养。《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检验每位仲裁员在实际仲裁案件中表现的原则,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实际办案当中都要贯彻这一原则。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还必须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各位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比较熟悉行业惯例,能够引经据法,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灵活地处置各种实际问题,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仲裁的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等。通过对仲裁员的培训,加强仲裁员间的相互交流,推广典型案例,提高仲裁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最后,是人格素养。仲裁员的人格素养在案件办理中有特殊的功效。如果说思想素养解决的是履职的立场和境界问题,业务素养解决的是尺度与标准问题,那么人格素养则解决的是二者的实现方式问题。它是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不可或缺少的要素。仲裁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仲裁员解答,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也不同。这就是人格素养的魅力之所在。仲裁员在仲裁过程要注意塑造自己的人格形象,充分发挥人格魅力的作用。应当摆正位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具体的人和事,使人感到可信、可敬、可亲。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消除误解,缩短距离,最终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矛盾得以解决。应该是润物细无声。
二、精湛的办案能力是仲裁员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核心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除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外,还应有精湛的办案能力。仲裁的庭审方式区别与法院,大家主要在和谐的气氛中解决纠纷,主要以调解为主。
1、要有庭审驾驭能力。仲裁员应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审,有效控制庭审节奏,平衡当事人庭审能力,及时制止当事人的不当言论;仲裁员应准确归纳当事人陈述要点,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准确归纳质证意见,准确归纳辩论焦点。
2、对突发事件的控制能力。仲裁员面对庭审中对出现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应具有细致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和果断的处置能力。例如:当事人未按时到庭或退庭怎么办;当事人庭前提出回避申请怎么办;当事人临时提出新的仲裁请求怎么办;当事人开庭时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证据怎么办等,这都需要每位仲裁员进行思考。
3、与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沟通能力。仲裁员在庭审中与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沟通至关重要,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主要是与秘书处和办案秘书的沟通,这样可以有效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并为调解和裁决奠定基础。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技巧,同时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对仲裁庭公平、公正裁判、保证案结事了具有重要意义,故仲裁员应主动与仲裁机构进行案件沟通,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裁决的质量。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独立审理案件的,这几年在审理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今年对《仲裁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些修改,因为最终仲裁庭的裁决对社会的效力都是针对仲裁委员会的,下面我再详细说一下。
4、案件调解能力。和谐仲裁是仲裁的永恒价值追求。仲裁员应当鼓励和解、调解,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释或者减少对抗,实现合作与共赢。仲裁员在案件调解中应当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并掌握好调解技巧。
5、案件裁决能力。仲裁案件的裁决要完整反映当事人的主张以及争议焦点,要充分反映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要充分说理,分析透彻,以理服人,要有清晰和正确的说理思路。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应体现更多合理性,可以遵循商业惯例、行业惯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从而体现专家仲裁的特色。
三、严格的管理是保证仲裁案件质量的根本
仲裁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仲裁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等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所以我们每年要进行仲裁员培训,就是希望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进行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对仲裁员执业业务的学习,严格对仲裁员办案程序的监督管理,提高仲裁的水平和案件的质量。我们要求每个仲裁员都要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仲裁纪律,不受利益左右,接受法律监督,不偏不倚,依法公平公正,使裁决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的检验。
按照《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权,这也是《仲裁法》的规定,但我们也不能放任仲裁权的行使。今年的主任会议也对《仲裁员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员应当自觉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具体新增加的条款有: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与仲裁员的约谈机制,要与仲裁员进行沟通,专家委员会也可以为仲裁案件提出建议或意见;仲裁员对案件审理、裁决、履行实行终身负责制;本会对案件享有问责权,实行错案追究制;仲裁员借故推诿,不配合本会处理因其审理的案件引发的调查、询问及上访等事件,视为自动放弃仲裁员资格;仲裁员与本会办案秘书实行相互评议制度;标的额在八百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仲裁员报酬发放实行保证金机制,保证金的建立也是为了仲裁员对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这个大家可以再商讨;由于仲裁员的故意而影响到仲裁案件的质量以及影响太原仲裁的形象的一经本会核实即被除名,在全国有个别仲裁员与当事人私下勾结,枉法裁判,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太原市还没有类似情况发生,比如说2011年我们共办理的300多个案件,没有一起案件被法院撤销的,说明我们办案质量还很高。十年中被法院撤销或纠正的案件共有15个案件,说明我们仲裁员队伍还是业务很过硬的,但这些苗头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仲裁员被除名后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终身不予聘用为仲裁员。采取上述措施主要是为防范极个别仲裁员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枉法裁决,这些有损于我们整体形象的仲裁员一定要从我们的队伍中清除出去。总之,我们的仲裁员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名誉,做到公道正派。
四、群策群力,共谋发展
谋发展的基础在于案源,要保证我们每一位仲裁员都有案可办,合同中切实选择和约定了太原仲裁才是硬道理,所以说仲裁发展的基础在于合同约定,如果靠当事人的事后约定那是很难的,说到底还得靠我们在坐的每一位仲裁员。昨天我与几个企业老板聊天时才发现,他们对仲裁还不了解,仲裁在太原推行了十年,我们的宣传力度还不够,有些老板和经理对什么是仲裁还不懂,只知道在合同中写上仲裁条款,对仲裁到底是什么处于很模糊的状态,有些正经做生意的不愿意去打官司,尽量和为贵,他们做了个很好的比喻,就是如果发生了纠纷,他们想找了中间人调解调解的,但不知仲裁是什么,仲裁的效力是什么。所以我们还得继续宣传仲裁的优点和特点:一裁终局、专家断案、快捷性等,这个宣传的工作还得依托在座的各位仲裁员,仲裁员今后做到哪,要说到哪、讲到哪,到处宣传我们仲裁理念。我们的律师型仲裁员要在自己服务的行业和部门宣传仲裁,在帮助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我们仲裁;企业的经营者、法律顾问首先要在自己的企业内部宣讲和选择仲裁,让自己的企业走入仲裁;我们的院校教授也要在课堂上讲解仲裁,为我们的仲裁事业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法官仲裁员也可以发挥我们的办案优势和社会办案资源,引导当事人选择我们仲裁。总之,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来推动太原仲裁的发展。仲裁的发展即依靠案源,更在于质量,二者相辅相成,没有一个好的质量,就没有一个好的案源;没有一个好的案源,那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另外,考虑到我委仲裁员的培训需求以及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在培训方面的悠久历史及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经太原仲裁委员会2011年第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设立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培训基地,今后我们将借助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和专业的培训经验对我委仲裁员进行每年一度的仲裁员培训。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
仲裁作为一种止纷息争的社会救济手段,其特有的契约性、自愿性决定了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服务。这种服务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服务对象即双方当事人基于共同对仲裁的充分信任。仲裁机构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要以其自身仲裁活动中树立自己的威信,以谋求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仲裁机构的威信,与仲裁案件的公正与否、案件裁决的效率、案件裁决质量的高低有直接关系,仲裁案件的质量,仲裁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保持仲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就需要拥有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水准的法律专业能力、深谙纯熟仲裁制度规则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要仲裁活动中,其作用更是举足轻重。笔者就如何做好一名首席仲裁员,谈些初浅看法。
一、首席仲裁员要做好基础工作,理清审理思路,制定审理方案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和仲裁委都要按规定选择和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案件。仲裁员接受选择或指定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做好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而首席仲裁员,肩负审理组织者的责任,庭前仔细阅卷,熟悉案情、确定审理范围、重点;从组织者的角度讲,要理清审理的思路,制定审理的方案,前期准备工作越充分,计划性、预见性越强,工作进展越顺利,时间成本越低。
开庭尽量一次解决,如果必须开几次庭,前后内容要衔接。庭审方案要考虑庭审中各种程序问题可能发生预案,要有意识牢牢控制庭审的方向和进度。不要放任自流,被当事人牵着走;也不要自己信口开河偏离主题。对开庭所解决的问题心中有数,控制能力强,发现审理偏离“主题”及时纠正,慢慢就会在当事人、代理人心中树起权威;发现问题及时确认事实,及时澄清,及时处理程序问题、及时回答程序主张。
庭审前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资料,审理前要进行仔细疏理。由于仲裁案件通常比较复杂,很多案件的仲裁文件繁多,并须多次补充。在提交仲裁文件时,首席仲裁员要指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将证据文件妥善编号、装订,并附带清晰的目录索引,以防证据资料遗失,特别对如工程决算纠纷资料较多的案件尤其管用。做好这些基础工作会给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一个专业、友好的印象,也为案件的审理创造较好的基础和气氛。
二、首席仲裁员要营造和谐的庭审气氛,提高案件的调解结案率
仲裁案件的开庭气氛都需要理性与和睦,仲裁员不同于专职的法官,更何况仲裁员都是各自选择的,更易平易近人。首席仲裁员组织庭审时,要按程序让当事人按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又能防止当事人无理纠缠,延缓仲裁审理;首席仲裁员要有驾驭庭审能力,能够有效组织举证、质证,达到认定证据,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同时,首席仲裁员要以营造和谐宽松的庭审氛围为基点,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注重在庭审中发挥仲裁员的能动性,通过仲裁员的人格魅力、调解技巧等消除当事人的非理性对抗,积极引导当事人做出案件如何处理的基本判断,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相互理解的处理愿望,从而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有针对性地确立和解思路。耐心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帮助当事人在协同中取得双赢。
首席仲裁员,要对承办的仲裁案准确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双方的争执焦点,不“坐山观虎斗”,积极寻找可以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突破口,以提高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对矛盾相对尖锐的案件,在对案件实行“冷”处理的同时,选择最佳的调解时机,促进矛盾化解,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缓和矛盾。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找最佳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纠纷。首席仲裁员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首席仲裁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滥用权利
仲裁作为解决市场主体间纠纷的手段,只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理论上把仲裁组织的仲裁权当作私权的一种延伸,为此,仲裁制度强调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此,首席仲裁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的各个环节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如对仲裁规则的适用、首席和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庭审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审理的时限、仲裁原则等规定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这一仲裁理念。首席仲裁员同时还应提醒当事人,仲裁庭不是当事人的角斗场,引导当事人应当诚信、友好、善意地行使权利,遵从仲裁规则的指引和仲裁庭的指示,不得滥用权利。
面对当事人的争议,首席仲裁员首先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如何将自愿原则加以延伸,即在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由仲裁之后,如何促成当事人能够进一步自愿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探讨争议的解决方法,自愿达成和解或接受仲裁庭的调解,自愿接受仲裁的结果,自愿履行仲裁的裁决。当事人在亲身感受到仲裁的优越性之后,自然会更加自愿地将今后再发生的争议提交由仲裁机构解决,如此形成良性循环。而这种良性循环的结果所带来的社会正面效应又反作用于仲裁机构,促使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进一步加大调解、和解的力度,努力使当事人从剑拔弩张的对峙状态中解放出来,自觉自愿地、平心静气地、实实在在地解决争议,由“对抗”走向“对话”,避免“两败俱伤”,最终从根本上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首席仲裁员要集思广益,充分尊重其他仲裁员的意见
仲裁庭就是一个临时工作班组,首席仲裁员是这个班组的牵头人。这个班组的工作好坏与这个牵头人密不可分。首席仲裁员要以宽容态度审视分歧,避免主观武断,盛气凌人,急躁行事;引导其他仲裁员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要互相尊重、谦虚相行、默契配合。首席仲裁员组织庭前评议、拟订庭审提纲或方案,以便仲裁庭内部统一步骤,确定审理时间安排、庭审范围、重点和仲裁庭分工。开庭时,首席仲裁员把握庭审程序和进度,提问以首席仲裁员为主,以其他仲裁员为辅;或按仲裁员专业特长有针对询问某类专业问题,其他仲裁员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决不厚此薄彼及相互拆台、相互推委。庭审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可采取快捷而灵活的方式与其他仲裁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组织仲裁庭进行合议,及时就案件程序问题和裁决事项作出处理和判断。对评议的问题发表意见,要明确清晰;如果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时,首席仲裁员更应虚怀若谷,让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充分阐明各自的根据和理由,发表不同意见。由于仲裁员之间经历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易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理解上出现不同,这是正常的现象。首席仲裁员应该允许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认真发表意见进行探讨、争论,互相之间要尊重,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合作的精神办案。
四、首席仲裁员要有公正、求真、自信、智慧和精品意识
首席仲裁员对承办的案件,无论是大案小案,难案易案,都应如履薄冰,举轻若重,认真细心,办成“铁案”。
首先要公道正派。英国大法官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首席仲裁员杜绝和克服一些不公现象,如:随便发表对案件敏感问题的看法,在事实未查清前,过早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直接代一方质证或直接与一方当事人争论,给双方质证、辩论的机会不够均,直接表示自己对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满,引用类似案件结果暗示当事人等。古人讲:“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仲裁所追求的最大价值目标,也是仲裁作为一种利益冲突救济手段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
其次要有主持公道的勇气和胆识,敢于追求真理和正义,不怕困难、风险和压力的魄力。首席仲裁员既要小心、耐心,又要有决心、有毅力、审清事实的立场不动摇,排除各种干扰,不要因害怕批评、质疑,就不敢作判断,不敢写明自己的意见就理由。打官司总有输赢,不可能两方都不得罪,只要首席仲裁员相信裁决是凭着良知,凭着事实和法律,凭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
第三要树立精品意识,认真审理好每件仲裁案件。办好案件是首席仲裁员的首要职责。每个仲裁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案件复杂、专业性强,在案情上一个案件有一个案件的特色,因此,首席仲裁员要化较多精力和时间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细致,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等每一个环节,树立精品意识,把案件办好、办扎实,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办成经典案例供后者参考。
四、首席仲裁员要制作好一份以理服人的裁决书
仲裁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要起草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裁决文书。裁决书是仲裁机构给双方当事人的一个结论,所以一份裁决书重在“说理”。 首席仲裁员要亲自起草这份裁决书,因为:一是因为这关系到仲裁庭独立仲裁原则的贯彻落实;二是仲裁员制作的裁决书不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而且,要突出裁决的说理性,体现以理服人的特色和专家、学者的专业水准,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的。裁决质量不能单纯从法院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来衡量。裁决书是仲裁员用来说服当事人的,裁决要对案件争议、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主要观点、理由、证据以及仲裁庭的主要意见和理由都有交待。裁决书也是写给代理人的,代理人做了工作,裁决书中体现了他的的劳动,他的代理意见及意见所反映他的能力和水平。好的裁决书被律师留传下来,作为代理的经典给同事学习。好的裁决书是仲裁庭、当事人、代理人共同智慧的结晶,裁决书也可能拿给法官看,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官作为第三方也要拿裁决书与当事人的理由进行比较。如果裁决说理性强,法官也会主动做工作;如果裁决书简单、武断,缺乏说理,即便裁决的结果是公正的,法官会对裁决的公正产生怀疑。因此,首席仲裁员不仅要自己动手写裁决,还要在以理服人,提高裁决质量上下功夫。
综上所述,做好首席仲裁员既要有崇尚正义,保持廉洁,公道正派,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外,还要有诚实信任、专业洞察、虚心好学、民主谦逊等具有良好的亲和力和高度专业责任意识,对每一案件都要有如履薄冰,举轻若重工作作风,因为每裁决一个案件,都会直接影响着仲裁机构的形象与声誉,都会对仲裁机构的每一次褒贬,所以做好每次的首席仲裁员均具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