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培训班学习心得总结(2)
党员培训班学习心得总结篇3
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集中3天时间对新党员进行培训,地点定在三高中图书馆二楼会议室,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同志们:
大家好!按照培训班的授课安排,今天上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上周一我们已经将培训资料从邮箱里发给大家了,相信大家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有的同志可能比我学的还深还透,今天我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积极配合。下面我们共同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意义
20xx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实施,内容分总则、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附则共5章、38条。该《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的,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试行条例”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党章为基本依据,对党员权利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确定了一系列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二章对党员权利做了八条规定,大家可以看条文,这八条实际上是对党章八项权利规定的具体化。下面我们逐条进行解读。
(一)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这项权利包含了三项内容,即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党的会议主要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党的正常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党的文件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章程、准则、条例、意见、通知、讲话等等。党的文件是对党的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对一定重要任务的安排部署,也是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只有让党员阅读党的文件,才能使党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和领会党的精神,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图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我们再看,党员有权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员要想不断发展进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就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因此,党组织要有计划的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党员更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党员也要服从党组织的安排,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比如,我们正在举办的这次新党员培训班,就是党组织为新党员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大家就应该服从党组织的安排,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遵守培训纪律,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二)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这一规定是《党章》中第二项权利的具体化和展开,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
党的会议是制定党的政策、党的主张、体现党员意志的基本形式,党的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的成功与失败。所以党要制定正确的政策,才能实现有效的领导,要想制定正确的政策,就必须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就要让广大党员参与,让广大党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讨论,提出自己对党的政策的看法,为党制定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党报党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宣传党的政策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发表自己对党的政策问题看法的有效载体,也是党员参加对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重要形式之一。讨论中,党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这样做一是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的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里应该注意,个人可以向党报党刊投稿,但发表的言论和意见不能是随意的,必须要以党性做保证。
上述权利的行使,要求党组织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积极引导党员参与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比方说,我们党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发点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目的是什么,这些问题都要让广大党员明白。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中,要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当然党员也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任何人不得以参加讨论为借口,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和观点,不得公开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在党的保密制度规定范围之外公开讨论,这是我们党员应该具备的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
(三)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这项规定是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在我们肩上,这就需要广大党员献计献策,对党组织和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员在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时,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的。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按照组织程序,要先通过自己所在的基层组织来反映,并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也就是说,应该通过组织逐级进行反映。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党员也有权直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组织来提出自己对工作的建议和倡议。
这项规定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表现在:有利于党的性质和党的组织原则的落实;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还有利于推进党的工作。每名党员都是党的肌体上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党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不言而喻的。党的任务的完成,党的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党员积极性的发挥。因此我们每名党员,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倡议。组织上,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同时要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还应该给予表彰,以此调动党员积极性的更好发挥。
(四)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这项规定是对党员第四项权利的一个展开,是党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证。因为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按照组织原则,对违反党的原则的党员进行处分。
我们说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作风之一,也是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的有利武器,如果我们党员对党内,包括党的某些组织和某些党员,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的缺点、错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长期下去,党就没有生机可言,这也是党员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党员批评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错误,要采取合法手段,讲究方式方法,不能私下议论,而且反映的问题不应该是道听途说、无中生有的,而应该是实事求是、有根有据的。
党员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可以当面向党组织反映,也可以写信,但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捕风捉影。
党员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职不称职的干部,这是帮助、教育和挽救违法乱纪党员的重要方法,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威严的重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威慑和教育其他党员,才有利于党的干部原则和党的干部路线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激发干部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对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
(五)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这条讲了党员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需要表决做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享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都有这种权利。这是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政权集中的重要形式,每名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或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一定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个别需要由组织推荐入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这项权利是党纪处分和党员鉴定工作正确进行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要充分听取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这是维护党员正当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党纪处分适度合理、避免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使受党纪处分党员受到教育的重要方法。因为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对党员全面考察的依据,也就是说处分或鉴定对党员个人来说非常重要,所以党员个人有权申辩。这一方面体现了共产党大公无私,实事求是,表明党行为的公开性;另一方面也表明这是组织行为,必须通过支部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才能生效。从组织来讲,对党员的申辩以及其他党员为之所作出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仔细核实,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服口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能进行追究。
(七)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这项规定是我们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挥党员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是党员的共性,但是由于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差异,所以往往会对某一问题产生不同的看法,这是正常表现。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党员中的少数对政策有不同看法也就容易理解了。党组织一旦就某一个问题或事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决议和政策,党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这是保障党员有令才行、有禁即止的基本前提。但是党员可以按照党的组织程序和正常途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样可以使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对党员个人的不同意见,对组织作出的决议和政策,站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全面的审查,对孰是孰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都不应该强迫党员放弃自己的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保留是权利,就不能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或作出决议的党组织,当实践证明自己确实错了,就不能掩盖自己的缺点,应该实事求是,勇敢纠正。
(八)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要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这项规定讲了当党员受到委屈、不平等对待时,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是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做斗争的决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
所谓请求权,是指党员请求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给予支持、帮助和调查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错误,受到组织审查和处分,本人认为组织的决定和处理意见与事实不符或定性不准、处理不妥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
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的,就应该及时予以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不合理的请求,也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同时,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作出的答复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办事,要以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上述八项权利,都是《党章》赋予的,这次在《条例》中被具体化并展开,因此我们每名党员都必须逐条学习和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党员权利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问题
应该说《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这里的全党包括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一方面党员个人一定要认真学习;另一方面组织上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予以追究。就此强调三点:
(一)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党员在行使权利时,一定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每名党员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两者密不可分。所以《条例》里强调没有特殊党员,就是说没有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党员,也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党员。《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但《党章》里对党员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也是八条,大家回去认真学一下。
(二) 采取措施,有效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
《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条例》第三章做出了十五条具体规定,依次是:
党员的第一项权利在保障措施中的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强调党组织应当为党员行使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党员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权利在保障措施中的第十八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能歧视。
党员的第四项权利在保障措施中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乱纪和不正之风做斗争,对揭发、检举人和揭发、检举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揭发、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条例》中还强调,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具体说哪些问题属于重要问题,条例里规定了六个方面,大家下去认真看一下)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该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作为党员来讲,利用揭发检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纪律和法律严肃处理;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党员的第五项权利在保障措施的第二十一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作为组织上来讲,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不能有意地、或指定地干预党员投票;在选举的时候,也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党员的第六项和第七项权利在保障措施的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五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述,对于党员的申述,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党员的第八项权利在保障措施的第二十六到二十八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展开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比如我们连续几年来开展的“关爱困难党员”活动,就是对鳏寡孤独、体弱多病等特困党员,通过减免党费、在七一或春节期间开展帮扶慰问等活动,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帮助。
(三)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怎么追究呢?第四章责任追究从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五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
二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
三是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四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五是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六是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七是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好了,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有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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