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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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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通用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_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3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4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参与民主的渠道,是发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以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当家作主的精神,共同努力办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代会的任务

教代会的任务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型学校。

2、教代会的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和通过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由校长颁布施行。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3、教代会的召开

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一次。开好教代会,是搞好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遵循以下七个基本程序。

(1)选代表

①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基本条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职员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得有附加条件、如文凭、年龄等。

②教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代表的构成,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③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

④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a、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需超过单位、本部门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获本单位教职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⑤教工代表的补选和撤换。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者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照规定补选。办法与选举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些未当选为代表的校领导和有关中层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一般不要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不能当选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2)定议题

教代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教代会的议题。大会议题主要应围绕两方面的内容:①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②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议题,党政、教代会双方都可以提出。议题的决定,必须通过教代会常委表决通过,防止个人随意行为。

(3)征集提案

教职工代表提案是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征集应召开大会前半个月由工会或提案小组把征集表发给代表。"征集表"内容包括提案名称、案由或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提案一般应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议后,就填写提案表,成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应进行审理分类。

处理方法分为:

①立案——凡符合政策规定,行政有能力解决,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应立案处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进行整改。

②调查——对提案内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确定,则暂不立案,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③解释——对不符合政策,或者学校根本无法解决的提案,则向代表作出解释。

④暂缓处理——对符合政策,但学校目前欠缺解决的提案,则作暂缓处理。

(4)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请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5)开大会

开好教代会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

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2/3,即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①大会报告:

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常委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②分组讨论:

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③大会发言:

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④大会表决:

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贯彻实施决议

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党、政、工必须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教代会常委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教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

4、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与之不符的则自行终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参政意识,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校务公开。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以_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审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项职权。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教育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自觉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技术。

2、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能力,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25%。校工会根据各组的教职工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按比例协商分配名额。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三)校工会确定各组代表名额和任职条件,由各分工会或小组负责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经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各组,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各组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审查确定以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校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大会决议的提案处理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

(五)凡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的活动;代表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

(五)代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六)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先进教师代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校工会在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日常工作。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会议筹备阶段、正式会议阶段和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由校工会负责起草,内容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会议议程、会期、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组织机构、活动安排、会议经费预算等。

(二)成立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由党政工团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总支主要领导人担任,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三)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应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

(五)征集提案。征集提案是筹备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1、提案内容,一是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二是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三是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与效益;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五是有关建议;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议人)。

2、提案征集的过程。提案征集工作由工会或提案审查小组负责,其程序:一是在会议召开前半个月,通过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及各种渠道发布信息,公布本次大会征集提案的主要内容,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各代表组;二是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代表认真征集提案。会议期间仍可继续征集提案。平时也可以征集提案。教职工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填写提案表,直接交校工会;三是由教职工代表填写提案征集表,提案必须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由职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议,填表后交职工代表大会立案。

3、提案审查立案。各代表组征集的提案送工会整理归类,并分别提出意见,由提案审查专门小组初审,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正式确立为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4、提案转办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立案后,由学校行政领导负责落实处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二是具体落实提案,制定落实提案的具体措施;三是填写提案落实传递表;四是检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对优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分会务材料和各专项材料。会务材料一般包括:大会主持词、大会议程、。大会日程表、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各代表组组成人员及代表组长名单、开幕词、闭幕词、会议决议等;各专项材料一般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职工提案审查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集体合同、其它专门议题材料等。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基本程序。

在举行正式会议前,必须单行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各代表小组组成及组长名单、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

(1)行政和工会制定传达,落实大会精神的计划和要求。

(2)各代表组负责向其所属部门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校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定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6)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7)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8)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遇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9)遇到重大事项,经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党总支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10)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决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支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人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织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决议的实施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顿导,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七条校长每学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处理有关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领导班子行使指挥职权。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总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30%(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代表的构成还须注意老、中、青、妇、非中共党员的比例。

(二)代表条件:①凡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③有政策观念和参政议政能力。④有全局观念,办事公道,有原则性,作风正派。⑤为人师表,有敬业精神。⑥热心公益,乐于为群众服务。

(三)代表的产生:以处室、教研组为单位(人员归属以其本人所属处室或教研组为归属选举单位),各处室、教研组按党总支、工会联席会议拟定并分配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其单位的教代会代表。另,学校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处室正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委员为教代会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到各处室、教研组的名额。

(四)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2、有权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三章义务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4、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活动,努力宣传、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为学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校园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审查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总支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通过。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和有关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教代会闭幕后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经校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执委会同意可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随时听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提案的审查办理和具体操作在教代会执委会直接领导下,由工会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本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和修改权在学校工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7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8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在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把唐寨学校办大变强,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29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把《唐寨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修订为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最高咨询机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四化建设人才。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l、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____、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____

5、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入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占教职工的25%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不得少于70%。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推选出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根据地批评学校任何部门和任何领导人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4、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向学校行政领导提出质询。

5、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当民____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l、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地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其权利、义务与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相同。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会议一次,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七条 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贯彻教育方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小组。提案小组(由3人组成,选出1人为组长)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工代表大会的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处理提案。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提案小组组长联席会议。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5、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二: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大口屯镇第二中心小学

二〇_年九月二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9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全校教职工人数在八十人以下的,可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____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三、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职工大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五、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及操作

六、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2.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3.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七、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权及操作。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做出决议。

步骤和程序:

(1)教职工大会召开前由行政部门将需提交讨论的文件,提纲或要点交教职工大会,由教职工大会组织代表中熟悉相应情况的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将意见于代表大会召开前及时反馈给行政部门。

(2)行政部门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文件再提交教职工大会正式会议讨论;

(3)大会闭幕前,行政领导对正式会议讨论的意见,向代表或主席团进行答复和说明;

(4)教职工大会对所讨件的实施,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决议,并作好实施中的思想工作;

(5)在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行政若有需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的文件,应提前印发给主席团(组)征求意见,并由工会委员会收集意见反馈给行政。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主席团会议做出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职工大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步骤和程序:

(1)行政部门在制定上述、方案和制度时,应事先将指导思想、政策依据、现时条件等问题在有关会议上做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2)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于会前印发给各代表,并由工会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3)工会组织教职工大会有关工作组或有关人员归纳整理代表的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反馈给行政;

(4)行政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在会前交教职工大会,经主席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讨论;

(5)由行政主管领导向大会作(或修改说明);

(6)未获大会通过的条例、方案和制度,不能实施,需继续协商修改,

再提交大会通过;若只需修改某些细节或条款,可由大会主席团成员审议通过,并补交下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大会通过的条例、方案和制度等,由校长颁布、正式实施;教职工大会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原则和办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项。

步骤和程序:

(1)同前条(1)至(4)项;

(2)主管生活福利的行政领导就正式方案向大会作报告,并由大会通过决定。未经大会通过决定的方案不得执行,并由大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共同协商,再交大会形成决定,由校长颁布实施,教职工大会监督实施;

(3)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数额较大的用于集体福利的临时开支,须事先交由教职工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大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校领导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步骤和程序:

(1)由教职工大会有关工作小组和工会委员会与党支部和行政等部门联系,共同拟定评议的方案,交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2)对评议的情况,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归纳整理出主要优缺点,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具体建议;

(3)评议结束后,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向被评议对象转达评议出的主要优、缺点;

八、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大会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职工大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

真研究和办理教职工大会的提案。

九、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和任务,经教职工大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十、教职工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委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十一、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十二、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在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 对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____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6.因参加教职工大会组织的各级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十三、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主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篇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永丰小学德育工作机构

20__年2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____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并与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配

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讨论通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报告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 职 工 代 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级组,直接参加选举。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议。

(3)对学校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1)在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审议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改革举措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法规政策的解答解释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3)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提前10天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或者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表决的决议,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由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向全体代表告示。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建议、处理办理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提案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提案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1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幼儿园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二、审议建议权:

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对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培训情况以及与幼儿园其它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园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园长颁布实施。

四、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五、民主评议监督权:

按照教育党委的安排,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每年进行民主评议党政领导干部。

六、教职工代表:

1、因我园教职工人数未超过23人,按《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幼儿园园建立的是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如教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就要实施代表制,那么就要按程序进行代表的选举。1、代表的条件。

2、代表的产生一教研组为单位,有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代表人数不少于25人,按个教研组人员构成情况均衡分布。

4、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内有代表调离,应及时增补。

5、代表对选举组室的教职工负责。)

2、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愿意参加幼儿园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3、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大会的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对幼儿园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闭会期间有工会组织参加对幼儿园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2)代表的义务: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参加民主管理大会活动,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的工作提升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4、代表的培训:

工会将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并则重于民主管理的有关基础知识,不断提升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素质。

七、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参加。

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的提议或经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4、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需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其中,凡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决均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7、建立大会的提案制度:

大会设立有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提案工作小组,受理提案的征集、处理和提案的落实。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提案表按时发给教职工,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知全体教职工。

提案内容应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话题。

提案应有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本园职权范围内。

提案处理和落实。

提案的审议是否审核合格:

提案登记。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不能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做出解释。

提案落实。工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提案小组应在下一次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

(1)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建立重大改革举措向大会的预告制度。

(3)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评估制度。大会闭会时,由民主管理小组向全体教职工发放问卷表,对本次大会的质量进行测评,并做好数据的汇总,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附"教代会质量评估表")召开大会所需的经费,由幼儿园提供。

八、工作机构: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运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自己行使的权利。

2、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代会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发动教工广泛征集整理提案。

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组织教职工的培训,提高教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民主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大会闭幕期间,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以及遇突发重大事件时临时会议的召集。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接受徐汇区教育工会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筹备阶段:(筹备会)

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幼儿园党政工调查研究,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幼儿园教育教学的中心任务,针对幼儿园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两个中心议题。

3、备工作以工会委员会为主。

4、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和文件,于大会前十天交给教职工审阅。

5、教职工(代表)进行有关教代会知识培训。

6、始征集提案。

预备会议:

1、召开核心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民主管理工作小组的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大会的中心议题和会议的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1、 取大会筹备组关于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3、报告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

4、通过大会的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

开幕式

1、宣布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国歌。

2、有关领导致词。

3、园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4、工会作有关教代会工作报告,(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做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5、第一次大会结束,布置分组讨论事项。(讨论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收集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提交园长和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修改。做好会议记录。)

6、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修改和完善园长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讨论通过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闭幕会

1、对有关工作报告及方案的调整作说明。

2、表决通过有关方案及相关的决议。

3、园长作补充发言。

4、闭会后,工会做好大会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上报党组织和区教育工会。

5、做好本次大会的质量评估工作。对大会的满意度进行教职工的调查问卷,工会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存档。

附则:

本制度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本制度中的条款若与有关上级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2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3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4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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