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企业员工手册范本标准模板(3)
六. 福利
6.1办理调入徐州
6.1.1 在公司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各方面表现出色,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员工,个人提出办理调动的书面申请。
6.1.2经公司审查属实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6.2旅游
6.2.1旅游: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公司提供一次海南旅游机会(全程五天,包签证、住宿及来回交通费)。①主管或部门总监助理以上,其它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半以上;②主管或部门总监助理以上、创作部指导助理以上,其它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在公司连续工作两年以上;③其它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6.2.2符合海南旅条件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行政人事部与该员工部门总监和该员工沟通后,协调好工作,妥善安排好出游时间,保证海南旅顺利进行。只能出游海南,不能以其它形式替代。
6.3带薪假期
6.3.1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不分职务),从第二年起,可享受连续一周(包括公休假日在内)带薪假期(简称年假)。休假安排必须遵守如下条款:
6.3.2休假时间的安排必须以服从工作需要为原则。
6.3.3休假要在自身岗位工作安排妥善的前提下,提前半个月向公司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
6.3.4年假一般应安排在公司春节前后放长假期间一次使用。
6.3.5当年已参加公司安排海南游的,不得重复享受带薪假期。
6.3.6假期不能跨年度累积,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日基本工资计算补发工资。
6.4医疗保险
6.4.1员工(不分职务)在试用期满转正后,均享受本公司提供参加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福利。参保办法现按深府[1996]122号《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行政人事部备查)。如政府有调整,按调整的新办法执行。
6.4.2员工转正后,由公司统一为员工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缴费月工资最高限额4500元。
6.4.3具有徐州市常住户口的员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额的7%由公司承担缴交,员工个人承担缴交2%,总共9%。个人缴交部份在工资内扣除,由公司统一缴交徐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局。
6.4.4具有徐州市暂住户口的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公司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交,个人不负担。
6.5基本养老保险
6.5.1员工在试用期满转正后,均享受本公司提供参加徐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福利。参保办法现按徐府(1996)123号《徐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规定》在行政人事部查)。
6.5.2员工转正后,由公司统一为员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缴费月工资最限额4500元。
6.5.3持有徐州市常住户口的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工资额的14%由公司承担缴纳;员工个人承担缴交月工资额的5%,共计19%。个人缴交部分在工资内扣除,由公司统一缴交徐州市社会保险局。
6.5.4持有徐州市暂住户口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工资额的7%由公司承担缴纳;员工个人承担缴交月工资额的3%,共计19%。个人缴交部分在工资内扣除,由公司统一缴交徐州市社会保险局。
6.6午餐补贴
6.6.1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分月按实际上班工作日期发放中餐补贴。
6.6.2每位员工在徐州上班的每个工作日午餐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元。
6.7晚餐补贴
6.7.1员工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加班时间超过下8时以后,每次晚餐补贴人民币10元。
6.7.2专业部门员工晚餐补贴根据品牌部填写的加班和行政部实际考勤都同时具备的情况单按月发放,行政、财务部门员工晚餐补贴根据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的加班单按月发放。
6.8住房补贴
6.8.1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后,均享受住房补贴。
6.8.2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主管或部门总监助理以上、其他部门经理以上:人民币200元/月
员工:人民币100元/月
6.9办理暂住证
6.9.1 凡徐州市以外户口的员工,由公司统一办理暂住证.
6.9.2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半年以上,再次办理暂住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在本公司连续工龄不满半年的员工,需由公司办理暂住证费用自理。
七. 合同解除
7.1合同解除程序(公司称甲方,员工称乙方)
7.1.1甲方辞退乙方,须由乙方所在部门的主管总监填写辞退审批表交总经理签字,然后由该部门主管总监会同行政部、财务部与乙方办理离职前的交接手续,行政部经理根据签名齐全的审批表,向乙方开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乙方在通知书上签名后方可领回本月工资。
7.1.2乙方辞职,须填写辞职审批表,向本部主管总监提出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由本部主管总监签意见转交总经理审批签字,然后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期限内,由该部门主管总监安排乙方与有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清楚总监签字后,乙方向行政部、财务部交还财物,最后行政部经理根据签名齐全的审批表,再向乙方开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乙方在通知书上签名后方可领回本月工资。
7.2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7.2.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7.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2.5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7.3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
7.3.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2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4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甲方。
7.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5.1试用期内,但工作不满15个工作日者不予结算工资;
7.5.2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7.6经济赔偿、补偿
7.6.1按照7.3、7.5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乙方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发放给乙方: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该员工半个月的基本工资。
7.6.2乙方违反本手册规定,擅自离职造成甲方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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