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保密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学院保密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因管理的疏漏而造成的失、泄密情况的发生,制定了保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学院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院保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工作建设,全面规范我院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遵照中国地震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防灾科技学院所属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 防灾科技学院保密委员会是我院保密管理的职能机构,主管我院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包括六项具体的保密制度和规定,即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网络信息传输系统网络收文规范及管理、外事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宣传、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制度、会议保密制度。
第二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院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国地震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纸介质包括带有密级或含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的文件、资料,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其它各类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八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 秘密载体的传递
(一)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专车进行。
(二)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院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三)不得用普通电话(含手提电话)、明码电报传送秘密载体的内容,也不得密电明复。
(四)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得擅自留存或复印传阅的秘密载体。
(五)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委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的戳记,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委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委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六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秘密载体应存放在铁制密码内,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清退的密级文件,须由专门人员按期清退,并做好清退登记、交接工作;对于不需要清退的密级文件,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归档,严禁混杂在废旧文件、报纸、材料中。
第十九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院保密办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市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及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图书、报纸、杂志、论文等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章 网络信息传输系统网络收文规范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络收文须由专职操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及时接收。
第二十二条 网络收文中的密级文件管理与纸质密级文件管理一致。
第二十三条 网络传输系统必须配备齐全的密码设备,IC卡须与联网计算机分开存放,并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二十四条 联网计算机须安放在符合防火防盗要求的专用房间中。
第二十五条 联网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与其它网络连接,并要及时安装更新防病毒软件。
第二十六条 专职操作人员更换必须报中国地震局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外事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院的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凡向外籍人士提供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必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第三十条 对外聘的专家、教师要明确其工作范围、接触事项,制定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外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参加任何涉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派出国人员(团组)行前必须由有关业务部门或保密部门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密件携运出境。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我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要遵守《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规定,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保密责任人。网络主机管理必须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八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学院保密委员会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网上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上级工作部门和院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扩散。
第四十条 上网人员严格遵守学院的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有害信息和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本人的信息使用权限转借或透露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院内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
第六章 宣传、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一切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的内容,不得在任何媒体、媒介上公开或张贴。
第四十三条 院内各种出版物要严格把关,出版主编要负责出版物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任何媒体和刊物不得将尚未形成决议的有关学院大政方针的讨论内容公开。
第四十五条 对重大泄密信息以及界线不清的内容,应交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章 会议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召开各种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选择内部具有保密条件、管理规范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召开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召开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事先声明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等,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按密件要求管理。
第五十条 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登记、发放、保管。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院保密委员会审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以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所在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重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依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防灾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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