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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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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篇一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篇二

  (一)负责本乡镇、社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三)开展本乡镇、社区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并出具初步现场审查意见。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社区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乡镇、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社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篇三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设臵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市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卫生监督信息员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六、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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