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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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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的管理,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物资管理、组织、配发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专用装备的管理、建设、采购、调配、培训、使用、维护、建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装备是指森林扑火装备,森林消防车辆,森林防火通信设备等专业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专门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程序

  第三条 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物资发放等重大事宜。

  第四条 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向全疆地(州)、县(市)集中发放森林防火物资时,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物资发放单位及物资数量,形成文件进行配发。

  第五条 县(市)级林业部门申请森林防火物资装备,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统一由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各地、州(市)、县防火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实行防火办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员负主责的责任制。

  第七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内容,各地应结合实际,以实用管用、方便操作、满足火场急需为原则。一般为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灭火水枪、灭火弹、组合工具、二号工具、阻燃服、军大衣、睡袋帐篷、手电筒、锄头、砍刀、兵工铲、水桶,应急通信设备(包括移动中继台、电源天线),火场通信工作箱(包括对讲机、多路充电器,照明设备,发电机),火场常用药品,干粮食品等物资。

  第八条 物资装备实行台帐管理制度。专用装备必须按年度、分类、登记造册,帐薄、调拨单规范,物资摆放整齐,出入库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 专用装备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扑火机具每年防火期前后都要全面检修1-2次,保证预防和扑火救灾之用。森林防火无线电专用超短波通信网络及设备维护,各地、州(市)、县防火办要从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出发,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可委托专业技术性强、服务质量信誉好的通信网络建设公司,承担网络维护和设备维修工作,签订“维护保修合同”,按合同进行维护检修,按年支付维护费用,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设备良好,预防和扑救通信畅通。

  第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专用车辆管理,严格控制专用车指标,切实做到专车专用,无森林防火任务的部门不得配备和使用,式样应符合国家标准,标志和装置不得随意涂改、拆除。森林防火期必须在岗在位,未经本级指挥部领导批准,不得驶出辖区外,保证森林防火值班和火情火灾应急处置。凡改变车辆用途、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取消其森林消防车优惠政策,停止对该地、州(市)、县专用车辆指标的安排。

  第十一条 专用装备的报废。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森林消防专用车,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和行驶达到一定里程,技术安全性能差,使用费用高的,可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各单位凭报废申请表,更新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扑火机具和通信设备,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损坏的、使用年限过长,经多次修理,仍不能修复的可以报废,但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扑火消耗物资和消耗品,每年防火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进行清理登记,按实际消耗报财政部门统一核销。各地应将报废设备清单上报上级防火部门备案。

  第四章 物资种类及配置原则

  第十二条 扑火装备分为机具类、防护类、被装类,配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专门用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消防车辆是国家配备各级森林防火部门用于森林防火检查、宣传、巡逻、火场指挥、运送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物资的专用车辆,车身颜色为桔红色、安装红色警灯警报器,喷有中国森林消防标志、森林消防字样。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无线电专用设备是指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包括中继台、移动中继台、基地台、车载台、对讲机、控制器、全频道电台、电源、太阳能电池等。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其它通信设备包括卫星通信传输设备、全球星电话、GPS、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可视网络设备、程控电话、传真机等设备。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半专业扑火队伍物资装备建设,依照国家专业扑火队伍建设标准进行配置。县、市及基层森林防火单位,依据申请报告并结合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以扑火机具为主、其他装备为辅的分配原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在专用装备管理中,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车辆未专管专用、随意转借专用装备,造成通信不畅、装备损坏、丢失、等问题的,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火灾处置工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出现台账与实物不相符,擅自串换或倒卖物资装备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扑火队员专用装备培训制度。各级防火办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专职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增强专业人员操作技能,提高维护和排除故障的能力,时刻保持专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 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每年至少二次组织专人对地州级森林防火物资装备进行指导、检查,地州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检查组每年不少于三次对县市级森林防火物资装备进行指导、检查,确保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完好。

  第二十条 装备管理工作纳入地州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年度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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