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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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加强着装管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检察服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证明其身份时穿着,穿着检察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侦查活动;
(三)进行刑罚执法监督活动;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其他需要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五条 检察徽标是检察官的执法标志。检察徽标分为胸徽和领徽。
(一)胸徽佩戴的场合为出席法庭,其他场合一般佩戴领徽,如因工作需要亦可佩戴胸徽。
(二)胸徽佩戴的服装为夏服、春秋服和冬服;领徽佩戴的服装为春秋装和冬服,夏服不佩戴领徽。
(三)胸徽、领徽不得同时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第六条 胸徽佩戴位置:
1、夏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中部高低与第一扣眼齐,左右居中。
2、男春秋服、冬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下端压手巾袋2厘米,胸徽边距脖头边1厘米;女服参照男服的佩戴位置。
领徽的佩戴位置:领徽佩戴在春秋服或冬服左脖头装饰扣眼位置。
第七条 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时,要保持服装整洁,举止文明、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察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穿着检察服时应穿深色皮鞋;
(四)不得染彩发、化浓装;
(五)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六)着检察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着检察服时不得佩带除检察徽标以外的徽章;
(八)依法履行职责时,一律成套穿着新式检察服,不得继续使用旧式检察服。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执行秘密侦查或其它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检察人员辞职、调离检察机关或被辞退、开除公职后不再发给检察服,并限期收回原配发的检察徽标等专用标志。
第十条 检察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好检察服、检察徽标、领带、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因公造成检察服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补发;其它情况造成损坏、丢失的一般不予以补发;如需要补发,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检察徽标要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要查明原因,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后补发。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调离、辞退人员应将检察徽标交回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老式检察服停止使用后,老式服装的帽徽、肩章、领花等检察专用标志由办公室统一收回,交上级检察院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检察服着装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当按上级机关规定及本规定认真做好着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对检察服着装管理有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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