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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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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待所,许多机关单位为配合其庞大组织人员的出差住宿,常在各主要地点设置招待所,有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业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业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业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

  第四条 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业务的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业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

  第六条 凡来机关招待所住宿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方可入住。

  第七条 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带入房间内,严防一切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八条 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员,不得留宿社会闲杂人员,一经发现,除补交住宿费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有违法乱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机关内部职工亲友需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务员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费的人员。

  第十条 招待所服务员要随时检查、清洁客房,遇有客人遗忘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理核对,填表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 招待所服务员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并定期消毒。

  第十二条 招待所服务员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招待所物品及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义务提醒告知住宿人员。对违反招待所相关制度,造成物品损害等情况发生的,应要求住宿人员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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