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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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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的公章使用管理,确保公章安全和正确用章,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条例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本局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口、收入等与本局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经相关股室核实、县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一般性各种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到办公室盖章。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法律法规的还须经法制负责人签字。

  5、各部门在办案中使用办案文书、罚没收据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行政处罚的案卷,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应请示领导后再盖樱 12、每次用印后,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查。登记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量等。

  13、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4、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5、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原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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