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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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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2月5日发布了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已废止),下面学习啦给大家介绍关于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

  第五节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 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

  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节 润 滑

  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 计

  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年度、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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