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户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农村户口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农村户口管理,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管理本辖区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尽职尽责,依法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设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从事下列工作:
(一)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准确掌握人口的变化;
(二)督促群众按时申报户口,核查户口和统计人口数字;
(三)帮助群众办理人口出生、死亡和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户口登记实行一个家庭为一户,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经济生活自立并分居他处的,应分立户口,单身分居的,应自立一户。
第六条 人口出生,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向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单位持有关证明申报户口。
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也应持有关证明先申报户口后注销户口。
第七条 人口死亡,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邻居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因故在外地或暂住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因他杀、自杀、灾害事故致死和死因不明的,凭公安机关证明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八条 户口迁出,须持户口簿、准迁证和村(居)委会开具的迁出单,到户口所在地公(边防)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迁往城市、县城、集镇、郊区的,还须持招生、公安等部门发给的录取、准迁证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应征入伍的,凭武装部门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
被逮捕判刑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凭公安等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被劳动教养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注销户口。
第九条 户口迁入,须在到达落户地十日内,持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同意迁入联系信、落户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凭县级以上接收安置部门发给的证明申报户口。刑满释放和假释、缓刑的,凭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劳改部门的证件申报登记户口;因病保外就医的,凭劳改部门的证明申报暂住户口;解除劳动教养的,凭劳动教养部门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申报登记户口。
第十条 农村本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凭迁入地村(居)委会的同意迁入证件、迁出地村(居)委会的迁出单,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变动居住地手续。
迁入边防区或边防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按照边防区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户口登记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须由户主或本人提出申请,附原始证明材料,经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变动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户主关系及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须持有关证件和村(居)委会变动单,由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批准。
正在服刑劳改和劳动教养的,不得变动户口登记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准确核实人口数字,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并要按规定保管户口登记资料,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户口、报假户口、涂改户口、伪造和冒用证件、擅自迁入迁出户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涉及居民身份证管理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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