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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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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管理采取一车一卡制,进时取车卡,出时交车卡。如无车卡,小区安管员有权不予放行。(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若不遵守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后果自负)

  3.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该慢速行驶,5公里/小时以下,不得抢行或高速行使,下雨、下雪天更应小心慢行。

  4.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阻塞通道、车道及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送货员提货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必须提前通知门卫保安人员,并遵守停车场的限高标志,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应立即驶离卸货区,以免阻碍交通。

  6.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 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0. 本停车场只向使用停车场停车的机动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因本小区、本停车场的实际设施和状况,为了避免和减少由于意外事故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停放于停车场的车辆,车主须为车辆购买“车辆综合保险”,如发生碰撞、划伤等以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未办理“车辆综合保险”的车辆,本车场不予停放保管。

  11. 停车场使用人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2. 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使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13. 停车卡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拒绝停放。

  14. 入场车辆应自觉保持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或修车,不得将车内的垃圾废物任意摆放,应放入垃圾桶内。

  15. 租用固定泊位的车住应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所有车辆均应按照停车场现时有效的收费标准缴费,按照租赁合同上所填的日期计算,每月车位租金必须于5日以前缴纳,如不按时缴纳,我公司有权自动解除该协议,其优先权将给予其他车辆。

  地下库房管理规定

  1.地下库房

  2. 库房内禁止吸烟及携带明火,违者重罚。 库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库房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所有物品必须摆放离地面20厘米以上,如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业户自行负责,与市场事业部无关。(不得用纸壳等易潮易湿物品为铺垫物。)

  3.每家业户需指派一名库房防火负责人,其应熟悉库房内物品的分类、性质、摆放及保管知识。

  4.进入库房人员应主动出示员工卡,经保安人员查验后方可进入。 用户不得私自对库房格局进行分割改造。 内部安装设备时不可损坏楼面结构,施工前应与市场事业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5.库房不得堆放过重货物,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载荷。 严禁在库房的公共区域堆放货物,一经发现将按无主物品处理。

  6.要保持库房室内卫生,无纸屑杂物等垃圾。

  7.用户因用水电不当造成其他业户损失的,其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禁止在库房各种管线上堆放物品。

  9.库房内货物摆放不得超过隔断网的高度,堆放货物立面不得依靠隔断网,并与隔断网保持一定距离,如因堆放货物不当造成隔断网损坏的,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10.库房不准用作经销及生活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电水壶、电饭锅等电热器具。

  11.未经市场部批准,严禁私自接电源或乱拉电线。

  12.业户在离开库房时,应及时关闭其库房灯具。

  13.注:本规定解释权归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市场事业部。本规定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包括电气、消防、停车等设施设备)。

  第二条 车辆凭门禁智能IC卡刷卡出入车库,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第三条 业主在办理车辆门禁智能IC卡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能够及时联系车主。

  第四条 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或承租的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

  第五条 地下车库车位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严禁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非机动车请停放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条 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第七条 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门禁IC卡、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库。

  第九条 未成年儿童和老人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监护人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和老人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不按规定停车,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一条 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十二条 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

  第十三条 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 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 第十五条 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条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车库内车辆损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为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管理 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或需调整,请广大业主积极给予我们建议及意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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