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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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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和监督,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修施工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严禁在承重墙上打孔、开门、窗。装修前业主应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三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北京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及一寸照片;

  6、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7、住户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第四条 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申请内容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同时业主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五条 业主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六条 业主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上述手续完备后,小区物业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进场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同时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

  第八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贴在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九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严禁将装修废料倒入下水道,业主有提醒和监督的责任。业主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十条 装修户如需留宿施工人员,须到物业服务台办理留宿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

  第十一条 装修时间上午为8:30—12:00,下午为 2:00—18:00,若18:00后继续装修,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搬运大件物品等发出的噪音),晚间装修最晚不得超过20:30。

  第十二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具时严格遵守管理 处的规定。

  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毕后立即开走;

  2、装修材料、工具、家具等超大、超重不得使用电梯运送;

  3、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4、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5、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早8:00-9:00晚17:00-18:30请勿使用电梯搬运大量材料);

  7、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服务台联系,以便控管理;

  9、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不得经电梯运送,不得在小区大量存放。

  第十三条 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应关门装修,避免影响其他住户。 第十四条 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

  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

  5、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安装超重、超大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设施设备;

  6、高空抛物,洒水,扬尘;

  7、侵占公共部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11、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第十六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请尽量安装在建筑外立面室外机预留处,保证建筑物外立面整齐划一。

  第十七条 装修公司不得擅自移动、安装煤气管道、煤气表,如需变动须由专业公司操作。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 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

  第十八条 装修期间,严禁偷电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不得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十九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破坏防水层,更改原设计。

  第二十条 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装修过程中对房屋内原有用于检查、维修共用设施所预留的维修窗、孔、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室内若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业主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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