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_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养犬的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1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 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 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等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匀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主动积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及宠物,平息纠纷。
十三、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十四、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养犬要实行圈养,携犬出户时,处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外,6时至19时严禁在小区遛犬,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区遛犬。
十六、对违反小区养犬规定,随意在小区遛犬、粪便不收装等现象,除对其批评罚款外,还要在小区进行公示。
十七、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小区各项规定制度,本人将为了整个小区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承诺完全同意、赞成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各项小区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2
1.凡在小区内养犬的住户,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养犬管理办法办理养犬证;进行年检,并且到物业部办理登记。
2.养犬人在办理养犬手续时,可以由物业部代为办理,也可自己到当地派出所前台办理。
3.办理养犬证时,应携带住户证(租房协议)、养犬人身份证,办证费600元,年检费300元。代理办证时应出据保安部证明,养犬人身份证(护照)号,联系电话。
4.物业公司依法对养犬人进行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管理,应当对违法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制止。
5.小区住户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准养烈性犬、大型犬。
6.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携犬出户时,应当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证,应当避让行人。
8.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9.不得进入小区的超市、健身娱乐场所。
10.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12.当发生犬伤害园区其他住户人员时,养犬人应当负责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13.在小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所等项经营活动。
14.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可以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物业公司应当向公安部门反映,对于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养犬人应当履行。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篇3
第 一 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
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节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三 节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 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节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 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 五 节 处 理 办 法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十七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十八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十九条 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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