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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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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籍制度管理新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7籍制度管理新规定1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2017籍制度管理新规定2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是2016年新户籍制度改革办法的核心内容,下和小编在详细了解一下吧。

  公安部28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

  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部署以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加快推进这项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细化了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大推进力度,严密工作措施,为确保到2020年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如期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要吃透中央精神,研究制定更加积极、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完善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要当好参谋助手,加深对城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把握,使出台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激发社会活力。

  会议要求,要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要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要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要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会议强调,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求真务实,切实把中央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好。要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要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要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要鼓励基层探索,力争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开创新路、积累经验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要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要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户籍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

  弊端

  1、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 人才市场,“城市关门”现象出现,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2、阻碍了 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 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3、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4、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 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5、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 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6、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 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这也是当前户口管理所受非议最多的方面。

  7、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大量在城市务工的外来劳动人员不能落户城市,这是造成每年春运一票难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景象。

  8、户籍管理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对农村户口人员的一种变向剥削,这种制度使得资源不能合理的分配,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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