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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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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对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你想知道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是什么样的吗?接下来就一起分享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吧!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一

  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年1月1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填报各种申报表。

  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企业特定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企业特定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工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设立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履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搞好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二

  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1、成立以公司总经理马玉光为组长,安全副总孟德尚为副组长,各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制定职业卫生责任制度,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职责,保证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3、坚持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保健康的原则,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正规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防治法》的要求,公司制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劳保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4、安全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建立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5、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设备维护的培训。

  6、为了增强广大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公司制订《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业病危害场所职工进行演练,使其增强应对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的信心和能力。

  7、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费用,公司设立安全资金投入专项账户。制定了年度安全投入计划,规定了资金投入项目。

  8、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危害,公司按照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的原则,及时的将防护用品发放到职工手中,而且要求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在购买防护用品时,要符合国家标准。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防治职业病,保护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公司购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司各单位对其重点部位进行悬挂,提醒广大职工注重生命安全,保护自身健康。

  10、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的日常检查、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查整改记录档案,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如果出现较大故障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企业职业危害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公司每年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三、公司安全处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单位,本文件解释权归安全处。

  四、本方案从20**年1月1日 开始执行。

  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

  二〇**年一月一日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三

  1、职业病危害项申报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要求,公司安全部负责每年于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职业危害情况,具体申报的内容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另外,在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日内,在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之日起**日内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2、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必须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1)设置警示标识。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全矿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以此来时时提醒职工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职业危害因素对自己的危害。

  (2)规范防护用品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情况,分别对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并

  及时维修、更换。各单位积极督促本单位的职工自觉使用防护用品。

  (3)职业病危害检测因素。公司通防部负责对粉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检测频次进行检测,采集个体呼吸性粉尘样品、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每季度送山东煤矿粉尘检测中心鉴定一次。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测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安全部定期对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的悬挂、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转及维修及职工按规程操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现场考核情况与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及个人收入挂钩,使用经济手段督促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5、落实“三同时”原则,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及“三同时”原则,做好了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工作。

  6、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接触有害物质作业职工,岩尘、噪声、高温接触工种和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煤尘接触工种每2年检查1次。

  ②对离岗职工必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接触化学毒物、放射线的职工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7、加强宣传教育,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全员自我防范意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新工人上岗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中,将全矿所有职业危害情况告知,并在劳动合中予以注明。利用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有害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对在健康监护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病人、疑似职业病人、确诊职业病人,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对新上岗职工及接害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职业危害的种类及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水平,自觉使用防护用品,并积极参加职业性健康体检,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矿接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了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今年,我矿接尘人员已全部进行了年度体检,受检率达100%。充分显示了我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尽管我们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安鑫煤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尚且不足,仍需我们认真地学习总结和不懈努力,以使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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