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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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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因合并或分立而消灭,其债权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它们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执行,应变更申请执行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z县壶镇z路1号。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781号。

  法定代表人:于XX,经理。电话:z,手机:z。

  原被申请人: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号。

  请求事项: 要求变更“大连z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z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裁定,冻结原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尔后,申请人依法起诉,z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审理,原被申请人未到庭。z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当天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于2009年8月7日申请工商变更,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z轴某公司”。开庭时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请人在大连市z农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称正常使用账户。且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已通知执行情况下,仍然将账户款项划出,原被申请人显然在逃避、抗拒执行。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同时,基于原被申请人账户仍在使用的实际性,要求被申请人新、老名称均作为被执行主体,并互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

  z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z锯床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联系电话:XXXXX(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XXXXXX。

  申 请 事 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 请 理 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XXXX年 月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XXXX)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此 致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年 月 日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三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X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XX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XX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XX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XX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X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X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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