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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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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工作报告,希望可以帮到您。

  律师工作报告篇1

  致: 公司(发行人)公司,现将本律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年度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身份以及业务范围

  1.说明以何种身份参与工作

  2.本次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业务概述

  二、律师应当对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作详细说明(包括与发行人的相互沟通、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以及工作小时等)。

  三、律师应当对下列事实及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一)发行人简况

  1.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

  2.发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及其运作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关于股份制改造规定的情况

  3.发行人股份制改造前后的组织结构

  4.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其形成过程

  5.对发行人公司章程(或者章程草案)内容的审查情况

  6.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7.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的所有权或者经营、使用权

  8.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中兼职情况

  9.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及其合同之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0.与发行人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

  11.发行人的税务间题

  (二)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情况

  1.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及批准

  2.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有关承销协议的内容及承销的其他事宜

  4.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查

  5.募股资金的运用

  6,专业性机构的证券业务资格

  (1)律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

  (3)资产评估机构

  (4)证券经营机构

  (5)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疑难问题讨论和说明

  五、律师所审查的文件清单

  1.政府批文

  2.公司文件

  3,权益证书

  4.合同文件

  5.有关信函

  6.其他文件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____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律师工作报告篇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程序及内容

  1.发行人于2004年3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发行人于2004年4月20召开了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股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3.  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1)公开发行股票类别: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公开发行总股数:3350至4000万股(以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核定数为准),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发行对象: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配售申购。

  (4)发行方式: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5)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①发行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参考同类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定价、市盈率情况;③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资金需求量;④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价格授权董事会确定。

  (7)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各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00Kt/a新型高档系列纺织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技改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19,808万元;

  (2)30Kt/a新型高档系列纺织化学品、皮革化学品基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8,212万元;

  (3)销售网络扩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8,421万元。

  (4)上述三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36,441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以上项目排列顺序安排实施,若实际募股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9)授权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股票发行数额、发行方式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作出调整,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股本、上市地点等事项作相应调整,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以及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等。

  4、发行人于2005年3月19日召开了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和《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启动福建项目前期工程的议案》:

  (1)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授权董事会决定。

  (2)发行方式:网下配售和网上配售相结合。

  (3)发行对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者除外。

  (4)鉴于公司2004年度未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现同意将上述申请发行股票的有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时间。

  (5)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市场发展状况及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计划,鉴于公司2004年度未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为避免因募集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而导致项目投资延期,而使公司在福建市场拓展中处于被动局面,同意公司于近期启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的福建晋江“30Kt/a新型高档系列纺织化学品、皮革化学品基建项目”。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先期以银行贷款垫付上述项目的前期投资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偿还相关银行贷款。

  5、发行人于2006年5月20日召开了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议案》:

  因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有关决议有效期的预案》,该决议有效期为一年。鉴于公司2005年度未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现提请股东大会将上述申请发行股票的有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时间。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二)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合法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合法。

  (三)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

  (四)授权范围与授权程序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发行人董事会所作的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与程序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决议的内容及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均为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和四十五条之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篇3

  1 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 修改和反馈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9.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师应关注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疑问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报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10.4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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