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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范本

曾扬分享

  如今因为夫妻一方家暴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很多,而这种情况下夫妻中受害的一方多半也会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份起诉书。那么这个家暴离婚起诉书怎么写呢?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来欣赏一下吧。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3、婚生子女归__抚养,__(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年月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

  虽然贵院在__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

  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离婚起诉书范文注意事项

  制作离婚起诉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4、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二)

  原告:刘**,女,35岁,汉族,*人,住*市*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陈*,男,41岁,汉族,*人,住*市*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市*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3年1月19日到*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04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06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三)

  原告:王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XXXX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XXXX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XX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XXXX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XXXX年XX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XXXX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XX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XXX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且经常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X%承担,即每月XXXX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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