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设备转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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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可抗力
转让方与受让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不以违约论,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七、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受让方国以外的应由转让方承担。
2、在执行合同期间,受让方在中国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受让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转让方。
八、 适用法律与争端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怡和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 合同的生效、期限、展期及终止
本合同从2008年8月18日起生效。
十、 附件及其他
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或废除合同.在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属于同一系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不属同一系统的,或经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请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审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交各自单位留存.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