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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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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乙方同意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

  甲、乙双方对上述土地己勘察核实,对现状无异议。

  六、甲方确认已对该宗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已对该宗地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投资,该宗地目前已具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七、 由甲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向市税务部门交纳土地交易有关税费。

  八、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土地的交付

  1、本协议生效后的五日内,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办理该宗地土地过户的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在乙方协办土地过户的相关手续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理该宗地土地过户所需的一切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3、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将办理该宗土地变更过户至乙方的有关资料、文书整理齐备并报送土地、房产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4、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将该宗地场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相应的资料)移交给乙方。

  5、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向乙方提供宗地所有涉及本合同转让土地的所有资料。

  九、甲方隐瞒该宗地存在争议、共有、出租、抵押、被查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无条件给予补偿。

  十、其他

  1、合同变更和补充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必须由各方以补充协议的书面形式做出,应当明确提及本合同全称,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或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包括本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的成立、解释、效力、终止或履行等有关的任何问题,各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以协商方式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名) (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根据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成交确认书,乙方竟得甲方委托交易的地块,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宗地面积大写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转让给乙方土地面积大写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上述土地范围内的 等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三、乙方愿意以地价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地价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价格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合计总转让价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正(小写: 元)与甲方成交本合同第二条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转让地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帐户内。开户银行: 帐户号: ,帐户名称: 。

  五、乙方同意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甲乙双方对上述土地己勘察核实,对现状无异议。

  六、 由甲、乙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向市税务部门交纳土地交易有关税费。

  七、按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上述土地限于建设 项目,转让后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请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批准,经批准后与台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如转让地块原是以划拨或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转让过程中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 方负责。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年,乙方的土地使用年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乙方在本地块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由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则须于期满前一年向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与台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四、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且租期未满,乙方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甲方隐瞒该宗地存在争议、共有、出租、抵押、

  被查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无条件给予补偿。

  十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监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二十、本合同经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监证后加盖公章和钢印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名) (签名)

  监证单位: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 (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日 北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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