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专柜租赁合同(3)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文字,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乙方足额交纳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场专柜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商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营位置和面积
乙方租赁铺位为甲方商场 层 区 号柜位(位置见本合同附件一),宽为 米,长为 米,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
第二条 经营期限和经营项目
1、租赁期自年月年日,租赁期限为续租赁,应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租赁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乙方未提出合同续签书面申请,或根据规定双方就续签未达成协议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在甲方商场所经营项目限于品项品牌范围内商品。乙方如需转换成其他品牌,必须书面报经甲方同意,否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乙方应提供的资料
乙方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均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案。经营进口商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即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或代理(经销)证明、生产、销售许可证、商品合格检验证、进口商品报关单和商检证等资料复印件。
第四条 租金、保证金及付款方式,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租赁甲方铺位年租金,支付方式;
2、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乙方如逾期交款,按应付款金额每天支付1%违约金给甲方;
3、应交纳水电费的专柜按水电表数缴纳水电费给甲方,从乙方当月贷款中扣除或结算时缴纳现金;
4、乙方经营产生的工商、税务和专营等行政部门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向乙方提供税务发票义务;
5、租金始算日为金珠茂业百货开业日;
6、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交纳赞助费赞助费一经交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退还;
7、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月员工管理费,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或结算货款时缴纳现金;
8、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月的广告费,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或结算货款时缴纳现金;
9、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商品质量保证金元,合同期满后,乙方按甲方 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甲方 个月后予以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合同终止后,对合同终此前商品质量“三包”可能发生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10、甲方定于每月1至15日或16至31日为销售额结算期,甲方当月16至25日或下月1至10日为货款支付期,逾期顺延下月。货款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纳税证明,方可结帐。若乙方对帐不清,手续不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1、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经营用品,如:销售小票、价签等,根据乙方领用数量另行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会员卡消费折扣双方各承担 %,乙方应承担甲方发售的集团消费卡和银行卡手续费,按刷卡金额的1%收取,以上费用从乙方当月销售款中扣除或结算时以现金或支票交纳。
12、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品管理
一、价格管理:乙方在规定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经营的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其他商场同商品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三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商品管理:在经营中,甲方根据商场实际情况,向乙方提出商品更换的意见,乙方须配合并作出相应调整。专柜之间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争议各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或调解。
三、质量管理:乙方商品的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如符合甲方的退、换货规定,乙方必须无条件办理退、换货。乙方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若有违反,经国家技术监督、工商等政府部门查实,乙方除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甲方有权按该批假冒伪劣商品零售总值的二倍至五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如因乙方出售的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诉讼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解决争议,以维护乙方商品品牌的信誉和甲、乙双方的诚信,相应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甲方享有决定权,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决定。
四、乙方应保证所有在甲方商场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任何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并自行承担因上述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侵权行为所涉商品价值二倍至五倍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商品和商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若因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失效或假冒,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存放在甲方商场、仓库内的货品自行投保。
第六条 营业管理
一、乙方自聘专柜销售人员名单须报甲方备案,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乙方保证自聘销售人员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按时支付销售人员工资和法定的福利待遇;因乙方与专柜销售人员引起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协助政府劳动部门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减乙方拖欠所属销售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另行书面催告。
三、乙方专柜销售人员营业时须着甲方统一员工制服,配戴甲方统一工牌,非专柜销售人员不得参与现场销售活动。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规违法的销售人员,因乙方销售人员给甲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专柜员工入职时应支付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A、工牌费10元/人,行为保证金/人,小计元;
B、工装:2套/人,其中冬装元/套,夏装元/套,小计
六、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乙方不得推迟营业、提前结束营业、停止营业或进行装修调整,如违反规定3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内乙方免交有关费用。
七、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私自打折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销售。若有违反,乙方应按其所收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乙方结算货款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应以现金予以补足。
八、乙方承诺无条件服从甲方为保证商场布局合理,品牌优化的统一调整安排,乙方并自行负责装修。
九、乙方不得将经营设施场地转租、转包、转让、担保或抵押,不得经营本合同规定品牌以外的其他商品。
十、乙方只能在经营场地内经营,如擅自挤占他人铺位和公用通道扩大营业面积,应按超出面积每月50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促销管理
一、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一年不少于四次大型促销活动),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能实施,有关促销方式、促销广告、宣传品的使用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二、乙方同类商品在本市其他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须在甲方场地同时进行。甲方在重大节庆(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店庆等,但并不限于以上节日)组织的整体促销活动,乙方必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且承担的扣率不得低于其在其它经商场所承担的促销扣率,具体承担的折扣率甲方另行告之。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任何责任。但该解除合同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1、 擅自将承包场地、商品、设施作抵押、担保、转租、转包、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的;
2、 拖欠应缴款项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3、 擅自更换或改变甲方认可的专柜装修、设施和经营范围;
4、 擅自停止营业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5、 严重违反甲方商场规章制度,经甲方二次书面通知而不改正的;
6、 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企业形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
7、 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或清盘;
8、 被申请执行时或被申请先予执行时或被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时。
甲方因上述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撤出经营场地,乙方已交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依法申请破产或整顿时;
2、 发生解散事由时;
3、 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乙方因上述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撤柜手续,租金和保证金在扣除应交费用后,不计息退还。除以上原因外:①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天通知甲方,乙方已交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②甲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各项费用清结后,保证金三个月后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
二、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月销售额连续三个月单位营业面积销售额居甲方同类专柜或区域末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损失自负。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或甲方指定清退期限内撤出商场,在结清各项费用后,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以不计息方式退还。
三、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及时将场地内属其所有的货物、可移动柜台全部撤出;保留固定装修柜台及配件,不得破坏原有场地和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请求法律保护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力。
四、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不可抗拒(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暴乱、国家重大政策的改变)的因素而导致商场无法经营及财产损害,本合同可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撤走属其所有的全部商品。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撤柜时间或将商品继续存放甲方仓库,否则甲方对占用货柜等营业场地的将按每日每平方米500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占用仓库的,按每日每平方米200元收取压仓费。
六、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场各项有关专柜管理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 其它
一、甲乙双方之间联系方式包括通知或采用书面形式,按本合同正文第4页所示地址,通过传真、邮寄、传递或直接送达方式发送,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应提前三日通知对方。甲方致乙方的通知或信件,除按以上方式送达外,可直接传递至乙方在甲方商场所设之专柜,由乙方专柜人员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
二、乙方不得以请吃喝、送钱物等任何形式拉拢腐蚀甲方人员,否则一经查实,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月货款10%的违约金。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在甲方所在地有新老同品牌专柜,应书面知会甲方。
四、承包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意续签租赁合同,须于合同终止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保密。
七、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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