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租赁合同(2)
六、经营管理权限
在本合同范畴内的经营、管理权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借口进行侵犯。
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在租用期内可以自主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双方责任
甲方在界内如甲方与乙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县政府收储,责任土地补偿归甲方,地面附属物补偿归乙方。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发生,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变更。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而另一方不愿意协商的,任何乙方均可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证单位:
2014年1元10日
田地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为科学发展我县的农林事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自愿将本人的责任田发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双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田地租赁方法:
1、田地承包费的金额及支付方法:田地承包费按双方共同丈量的实际田亩为准,以每亩每年 元人民币价格支付甲方田地承包租赁金,按每年自合同签订日前支付,甲方田地为: ,共亩×元合计人民币。
2、承包年限:租期为年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满后,甲方田地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二、甲方责任:
1、负责把生产小组亩田地权属以自愿方式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
2、甲方出租的田地必须权属清楚、无争议。若甲方发包的田地发生异议,甲方应无条件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发包田地后,应当做好当地群众工作,教育群众,不得随意放牧及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要协助乙方对造成损失者进行要求赔偿处理。
4、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占乙方承包的田地,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以便尽快领得补偿金。田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和乙方所建的固定设施补偿金归乙方所有。补征、占的田地以实际面积算,甲方相应的减免乙方的承包费。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田地承包费时,必须给乙方等额有效票据。
5、甲方发包出田地后,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不得擅自提高田租,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口头协议未租赁好的田地,乙方要求追加多租田地时,甲方应同等的条件下租赁给乙方,若违约,按《合同法》违约条例追求其责任。
7、甲方现在的水电设施应无条件的提供给乙方接拉和使用,其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若乙方用电量大,变压器增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期间,该田地只用于农林业生产,不作它用。
2、在承包期间,乙方所产生的一切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承包期间,乙方可在田地搭房,铺设管道,开设通道,挖水井等,以利于乙方的生产需要,合同期满,大致帮助甲方恢复田地原貌。
4、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生产活动中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负责。
5、在承包期间,乙方会有少部分的黄泥撒落在田,应当作田土改良,合同期满,乙方不负责清理。
6、乙方在承包年限内,视生产情况需要,若承包的田地过多时,乙方提前一个生产季节告知甲方,每退还多于部分的田地,同时甲方应相应的减免乙方退田地实际亩数的租金,退还的田地由低往高退(即由东往西退),以一片水平田的田基埂为准;若乙方要多承包田地面积,甲方应无条件的协助好乙方要求多租田地面积的工作,乙方相应的按原定合同价格标准追加多租赁田地实际亩数的租金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单方随意终止合同或减少出租面积,缩短租期和提高田地租金,否则要赔偿乙方苗木和母树的搬迁费用。
2、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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