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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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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本租赁合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构成甲、乙双方之间与租赁有关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之前与本合同涉及交易有关的任何承诺、协议、或陈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20.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3 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将在租赁期间内承担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在租赁期间内,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3)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的支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支付甲方。具体金额以当期支付通知书为准。根据前款,乙方将上述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移给乙方。至此,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信息批露

  21.1 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助于甲方分析的财务报表及附表,并在年终会计决算后二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财务报告。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文件中的一项或几项,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说明函。

  21.2 租赁期间内,乙方须在年度工商年检结束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相应的证明。

  21.3 除本条第1款、第2款的资料之外,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真实经营管理状况的其他资料和书面情况说明。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贰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售后回租合同范文二

  甲方: 业主

  地址:

  身份证:

  电话:

  乙方: 第三方管理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

  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相关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租赁范围、期限及特别约定

  (一)租赁范围

  甲方将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获得的位于 片区 层 号的商铺(下称商铺)出租给乙方,铺面建筑面积 ㎡(以下涉及到商铺租金、物管费等费用均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乙方认可此计费标准,乙方承诺不以计费面积差异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租赁期限 双方同意租赁期限为 叁 年,即自甲方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确定的商铺交付之日起将具备使用条件的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三年止。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将合同项下的商铺自行经营或对外转租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无须甲方的另行同意,甲方承诺将配合乙方的转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出具书面文书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乙方或第三方亦不得违法经营。

  (四)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

  本合同项下的商铺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之规定。

  第二条 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商铺租金按每年租金为 元整(¥ 元)计。

  (二)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度为一个支付计算期,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免于收取乙方的租赁费用。乙方经营商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物业费用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四)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装修

  (一)甲方商铺向乙方交付的装修状况为毛房,铺面配套相关的水、电、卷帘门、消防设施等。

  (二)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商铺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商铺的承重结构、用途、外观。

  (三)依据“来装去留”的租赁原则,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装饰除可拆卸、移动的动产、设备可搬走外,均应保持原状移交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有合法权利出租商铺,并保证乙方和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商铺。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商铺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但不得妨害乙方的正常营业及安全。

  (三)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商铺所有权对外为自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在承租商铺期间,甲方提供的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完好。如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正常磨损及消耗的应由甲方及时更换,以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条例。

  (三)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乙方有义务及时办理工商及税务的相关手续,并按时上缴相关的费用,守法经营。

  第六条 商铺的退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5日内,将商铺按照双方的约定交还甲方。

  (二)商铺内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物品,乙方须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或合同期满后3日内清理完毕。

  (三)甲、乙双方各自经营的债权债务归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商铺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未作出购买商铺的书面表示,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甲方有权不再征求乙方的同意而将商铺所有权转让。但应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权转让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由新的业主承接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经营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但须在租期届满前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否则优先承租权自然消失。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本合同项下的商铺交由乙方管理使用,如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未向开发商按时接收商铺致使乙方不能使用的,或拒绝向乙方交付商铺的,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按甲方购买本商铺总价的10%并乘以三年计算。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单方面在法律无规定之情形和本合同无约定之情形下提前收回出租的商铺,或者向乙方要求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2、甲方因个人原因被司法机关追究,导致出租商铺被查封、冻结,拍卖或变卖的;甲方有以上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承租商铺的,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乙方尚未使用的租赁期限,以商铺每平方米 元/每月承担违约金。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在法律无规定之情形和本合同无约定之情形下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收回商铺另行处理

  第九条 免责条件

  (一)倘若因不可抗拒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暴风雨、火灾、战争动乱或其他自然灾害,使商铺严重损毁,且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条款,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市政建设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征收已租赁的经营场地,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双方可就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

  (三)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

  (一) 其他有关规定、约定以《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则、规范为准,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营业及安全。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售后回租合同范文三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 四川泓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威远县外西街35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所购物业委托经营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

  甲方所购置鑫泓时代广场的商铺为 幢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标的用途:

  本合同标的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乙方确定的经营定位用途为准。

  二、委托经营管理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 幢 层 号房屋委托给乙方,该房屋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全部收益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通过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委托标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

  在返租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对委托标的自行经营或对外租赁(以下可称经营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第三方的经营管理,但乙方或第三方不得违法经营。

  三、委托期限。

  1、返租期限:返租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2、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四、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委托标的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遵守《售后返租合同》之规定。

  五、委托经营租金及支付方式。

  1、委托经营租金标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委托经营租金为甲方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约定总价的税后 %/年。即每年 ¥: (大写: )由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调整的,返租租金据实调整。

  2、委托经营租金的支付方式:

  ⑴甲方交清购房款后,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内的委托经营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即 年租金,人民币: 元;

  ⑵委托经营租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委托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委托经营租金。

  2、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该房屋,甲方承诺在与该房屋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本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协议》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同时甲方须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协议》,且于转让同时,甲方有义务与受让人至甲方处办理上述协议更名手续,返租租金由甲方自行与受让方结算。转让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或受让人自行承担。

  3、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对委托经营标的设定抵押担保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5、甲方在将房屋委托给乙方期间,委托经营标的之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承担,在委托经营期间,如果因不当使用造成标的损坏,不得动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6、在委托经营期间,业主委员会无权选择物业公司。

  7、协议期间,甲方如对委托经营标的出售、抵押或有其他处置行为的,需遵守本协议关于对该房屋进行统一定位、管理、经营、收益等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8、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委托经营标的的经营、管理行为,也不得有其他任何干预乙方经营活动的行为,除非乙方的行为已经实质性损害了委托经营标的的安全。

  9、除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租金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的其他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获取经营管理收益;

  2、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3、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策划定位进行调整;

  4、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售后返租租金;

  5、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返租标的进行装修与整体布局改造,但改造以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为原则。

  八、房屋返还

  1、房屋返还时间:委托经营合同届满时;

  2、房屋返还标准:委托经营期满时,委托经营商铺的四至完整,保持整洁、其他设施设备保证正常折旧状态下无损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经营标的总房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且若此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从第三人手中回购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2、甲方或从甲方处取得返租标的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或该第三方向乙方支付返租标的房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且若此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或该第三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第三方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委托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返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无条件同意,若此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从第三人手中回购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4、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委托经营租金,乙方应按每逾期一日依本年度约定委托经营租金的 0.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必须遵守《鑫泓广场物业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一、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返租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保证其留给对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有关续租、期满交房通知书及其它信函,将以挂号信、公证发函、登报、EMS特快专递或电报的任一种形式按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寄出,并自寄出7日后视为甲方已收到。甲方通讯地址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若因此导致乙方通知不能及时送达,由此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

  协议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损毁、灭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 壹 份,乙方 贰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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