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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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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进、退场费用承担该设备需从甲方设备所在地运送至 进场的费用共计 7万 元,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后,设备退场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乙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2、乙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设备进场之前,做好安装准备工作,并为安装提供方便。 3、乙方须及时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乙方严格按照行业主管及国家有关规程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设备需退场时,甲方接到乙方报停通知单后应及时退场,乙方需提前两周通知甲方。乙方付清全部费用,甲方必须在10天内拆除并运走设备。

  5、乙方使用设备,不得超载,如因乙方操作不当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有费用, 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设备对乙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乙方免费提供安装、拆除、装卸车所用吊车。 7、甲方安装人员到场、乙方免费提供吃住。 第六条 设备的燃油、维修保养费用

  1、在该设备租赁期间,主油和电力由乙方提供。

  2、租赁期间的日常修理、更换配件、维护保养,由乙方完成并承担费用。每月维修期限为5天。

  3、在施工期间由于设备钢骨架、电机本身质量问题所出现的问题由甲方负责。其它保养归乙方。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可向任何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完好配套设备,特种设备必须有相应的制造、安装许可证书,检验安全合格标志及相关的随机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2、甲方负责龙门吊的安装,并承担费用。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持壹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河南中建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 地址: 电话:18838082855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龙门吊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文三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遵照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龙门吊规格: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龙门吊 1 台,起重量为 60t+60t ,(带5t电动葫芦),跨度为 32m ,起升高度 15 m (不包含主电源线,提供钢轨175米)其中5t电动葫芦外探3m.

  二、设备用途:

  设备用于※※※※※有限公司 ※※※※ 承租方桥梁制作及吊装。

  三、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l、租金及其他费用为每台每月 6 万元整(此费含税金,其中包括龙门吊进出场费,改造费、安装费调试费,拆除费)。如果承租方开具发票,将在租金中根据承租方当地税务局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

  2、承租方自合同生效,龙门吊使用满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的租金,如租金拖欠10 天后,出租方有权对该设备停用,拆除设备零件,甚至终止合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设备押金不能冲抵租金。

  3、龙门吊改造、安装调试及拆除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负责免费及时为出租方提供安装、改造、调试所需汽车吊及龙门吊。承租方提前准备好电源及外接电源线,照明。龙门吊进场时卸车、退场时装车所需人工由承租方负责,但必须在出租方指导下进行,安全由出租方负责。

  4、设备完成租赁,设备完好无损,在设备运走之前,出租方将保证金返还承租方(不包括利息),如出租方未将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承租方有权禁止设备出场。

  四、租赁期限及开始和结束日期计算:

  承租方计划租赁 3 个月,低于 3 个月按 3 个月计算租金,超出3个月出租方并不需要运走时,承租方可免费使用10天(含10天)不计算租金,超出10天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每天 2500 元,前期租金照付。

  (一)租赁期的开始计算日期

  出租方将龙门吊安装调试后达到以下情况:大车可前后正常行走,主勾可上下正常升降,小车可正常左右行走,电动葫芦可正常行走,钓勾可正常升降,各限位装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可正常使用(承租方使用龙门吊(主钩或副钩)吊物体进行测试,测试物由承租方提供)。

  (二)租赁期的结束计算日期:承租方将龙门吊使用完毕。

  (三)遇以下情况应对租期开始日期进行调整;

  1、由于非出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无法正常改造龙门吊而影响的时间应算为租赁期。

  2、合同结束前,如承租方需要继续使用,须提前10天告知出租方并进行续约。

  五、交货时间及地点:

  1、合同签订后(即出租方收到押金10万元后合同生效),立即组织发送龙门吊设备,龙门吊设备出租方应在15天内安装调试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调试超期,每天按2500元扣除租金作为违约金。

  2、交货地点: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梁板加工中心(果里镇 候庄预制厂 )

  3、龙门吊安装前承租方必须做好轨道的土建施工和轨道安装调试达到相应标准。

  六、设备的使用、保养及维修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符合起重行业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1台龙门吊,并向承租方提供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检验证原件。

  2、承租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安装调试好导轨.

  3、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龙门吊有关资料,承租方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及使用手续,检验费及相关其他费用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的安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委派持证且操作熟练的人员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设备,并进行租赁设备日常的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齐备。若因承租方的责任导致使龙门吊非正常受损,承租方按设备损失大小进行赔偿。

  5、承租方负责对龙门吊的日常保养及维护工作,但因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并危及使用安全的,承租方提出,出租方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障其设备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设备出现人为故障由承租方负责。

  6、如龙门吊出现故障承租方解决不了,可出租方电话指导解决;如仍解决不了,出租方在8小时之内到达解决。解决故障后分清责任,各自承担。

  7、在租赁期间每个月应有2天的检修期。因出租方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造成设备停工,一次超过2天,或一个月累计超过4天的,按每天2500元扣除租赁费,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设备质量造成的材料费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协助维修(汽车吊由承租方负责)。

  8、出租方负责更换新钢丝绳,提供2个遥控器。

  七、其他

  1、承租方不得以下雨、停电、停工及设备有故障等原因为由作为拒付租金的理由。

  2、龙门吊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将设备转让、出租、变卖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卸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出租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完好情况,承租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3、承租方向出租方所付的所有款项都付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如果承租方需开发票,相应租金费用中加上税金;

  4、龙门吊安装前承租方必须做好轨道的土建施工和轨道安装调试达到相应标准。

  八、合同争议

  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产生的或者是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与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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