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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租赁合同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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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

  6.1 乙方租用商铺自行申请通讯设施如下:电话/传真__部,上网专线__条。

  6.2乙方向相关部门支付前述通讯设施租金为电话/传真每月人民币____元/部,上网专线每月人民币____元/条。

  6.3 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前述通讯设施及押金为:每部电话/传真人民币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每条上网专线人民币____元/条,共计人民币____元。

  6.4 乙方所租用的通讯设施自行到相关部门支付租金。

  6.5 电话费、上网费等通讯费用(含月租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向电信部门支付。

  第七条 保证金

  7.1 为确保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7.2 为确保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交付相当于两个月物业管理费的物业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7.3 在本条中保证金指前述租金保证金和管理费保证金。

  7.4 保证金的扣除

  7.4.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滞纳金,甲方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

  7.4.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能源费或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

  7.4.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条款,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均可分别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或管理费保证金,以抵偿由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按欠费处理。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

  7.5 本合同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折抵乙方未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后十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 进场经营质量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

  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统一经营管理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作为在商场经营期间遵守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金。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乙方违反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按照欠费处理。该项保证金的补足方式与本合同第七条关于保证金补足方式的约定一致在乙方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有降低商铺所在广场的声誉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向消费者直接支付退货款和赔偿款。

  本合同终止后,如果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且清缴全部欠款后1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滞纳金

  本合同项下付款时间遇节假日均不顺延,所述“日”均指日历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各项保证金等应当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每日应按照拖欠费用 33‰ 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滞纳金,从应付日至实付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 续租

  10.1 如果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于租期终止日30日前、180日内提出。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未收到乙方的续约通知,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租期终止日前180日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配合。 10.2 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

  10.3 在租期届满前,甲方与第三方确定租赁意向,且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没有给予甲方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进场移交

  11.1 甲、乙双方应在租期开始日前30日内办理商铺移交手续。

  11.2 商铺移交时状态见附件二,甲、乙双方在移交时应给予确认。

  11.3 乙方进场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继续进行大厦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卖场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无需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同意不干涉。

  11.4 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进场,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应顺延。延期超过90日的,乙方可以在前述90日届满后七日内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付费用,但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商铺的使用

  12.1 装修和改造

  乙方自行承担商铺的装修或改造费用和责任,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公司必须经过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查书面认定,但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因审查而承担任何责任。

  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规定。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和将要制定的商场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各项物业管理公约和制度、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统一经营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约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商铺在租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2.4 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部的装修、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否则应自行承担上述财产的风险。

  12.5 未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将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人。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转租或分租期间乙方所收租金或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16.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离店

  13.1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均应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留店铺内所有装修(乙方损坏的应予赔偿),或将商铺恢复至接收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的耗损除外)。乙方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交还商铺,则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一切财物所有权,由甲方自行腾空、收回商铺,处理商铺内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

  在甲方按照前述约定收回商铺前,乙方除仍应承担延迟期间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各项费用外,还应再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

  13.2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应付款项(含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 13.3 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款项及其他款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押或阻止乙方转移乙方在商场内的财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付清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款项及其他款项超过七日的,无论乙方是否自行离店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商铺商场内的财物所有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拍卖、变卖乙方财物,以抵扣拍卖、变卖费用和抵扣所欠款项。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扣押和阻止乙方转移商铺内财物。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而导致乙方财物受损、价

  值下降等不利后果的,乙方特此放弃要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权利由乙方自行承担。【律师认为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拍卖变卖租户财物是违法的,该条规定的办法只能是在情况紧急时采取,以牺牲较小利益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争取时间】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

  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商铺,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商铺。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三日内做出答复;超过该期限乙方未答复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商铺后,乙方应与新的商铺所有人按照本合同的内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商铺所有人享有和承担,乙方依然负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十五条 税费

  甲方负责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房屋租赁管理费。乙方负责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其他税费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法律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

  16.1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解除。

  16.2 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乙方除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外,还应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律师提醒,该规定实际上时给予乙方解除合同权利,只是其要负一定违约责任】

  16.2.1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律师建议,不要低于25%】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16.2.2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六个月后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律师建议,不要低于25%】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但乙方终止合同距合同期满之日不足三个月的,违约金为剩余期间的租金。

  16.3 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6.3.1 乙方拖欠任何一项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超过 三十 15日,因违反本款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同时承担逾期滞纳金。

  16.3.2 乙方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对所租房间或大厦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破坏行为。 16.3.3 乙方擅自经营其他种类商品或变更租赁用途,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15日内改正的。

  16.3.4 在经营期间以任何借口擅自关门、停业、张贴非经营性文字及其他任何不利于商场经营、声誉的行为,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三日内改正的。

  16.3.4 乙方违反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16.3.6 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6.4 甲方依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补缴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甲方依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后的,乙方应向甲方补缴免租期租金,并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但解除合同距合同期满之日不足三个月的,违约金为剩余期间的租金。

  16.5 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直接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折抵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应付款项。

  16.6 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后,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计利息)。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6.7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门,停业。如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擅自关门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如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的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租商铺在租赁期间内不能正常使用,租期相应顺延,但如果商铺已无法继续使用,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按如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8.2.1 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2.2 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且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物业管理规定,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__年__月__日 二○○__年__月__日

  超市租赁合同书范文三

  甲 方: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

  乙 方:

  按照教育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后勤工作的实际,学院拟将学生超市对外承包经营,现乙方有意进行承包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学生超市的基本情况:

  1.1、甲方将其在校园内食堂一楼的第 号学生超市承包给乙方使用。

  1.2、甲方承包给乙方使用的学生超市为 平方米。

  第二条、经营范围:

  1、乙方承包学生超市,经营范围是:烟、食品饮料、日用生活品、包装零食、水果糕点等,所经营物品须有质量保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物品;

  2、除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得经营;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学生超市的用途及室内建筑结构现状,也不得将该学生超市自行转租给第三方或划块分包经营。

  第三条、 承包期限:

  1、 该学生超市承包期为:壹年,自2011年 2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一年为一个承包周期;

  2、承包期满,如无特殊变故,双方可续签合同,如甲方不满意乙方经营时,一年期满,可终止合同;

  3、如乙方在经营期间不按甲方要求经营或有违约经营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4、如因甲方食堂经营需要或政府政策要求等原因需终止合同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承包费、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4.1、[承包费]收取,一年收取以十个月计,共30000.00元(叁万元整)。

  4.2、[保证金]:乙方在支付首付款的同时,须向甲方缴纳经营保证金计:¥ 40000.00 元(大写: 肆万元整 ),如乙方出现拖欠承包费、违规经营或出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影响甲方声誉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5.1、交付时间:2011年 2 月 27 日向乙方交付房屋。

  5.2、交付手续:甲、乙双方共同到场,查验房内情况包括:确认面积、水表、电表的读数,领取钥匙,并签收。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负责房屋的整体管理,保证乙方租用超市内的水、电的正常使用。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经营。

  6.2.2、乙方应按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商品的“质量三包”售后服务工作,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6.2.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经营风险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2.8、乙方负责经营所需房屋隔断及装修、设备、设施等。

  第七条、 人员管理

  7.1、乙方自行聘请员工,该员工的工资、福利、人事关系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员工具有合法性。

  第八条、 房屋装修、修缮与使用:

  8.1、乙方向甲方提出(房屋质量、水、电问题)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如因甲方延误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2、乙方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情节严重的进行经济赔偿。

  8.3、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违约及争议的解决:

  9.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需支付对方一年租金总额的50%为违约金。

  9.2、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及政府政策和学院工作结构调整等原因,双方可商定解除合同或免除部分履行合同的责任。

  9.4、双方因执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法律部门裁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双方人员更换影响。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支付承包费与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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